CC 專題

  • 2012-02-10
    創用CC計畫同仁

    莊庭瑞(計畫主持人):大家新年好!祝《創用CC電子報》的各位讀者,新春愉快,事事如意!

    過去一年,台灣創用CC計畫 (Creative Commons Taiwan) 在創用CC授權條款的推廣使用,除了和諸多使用者(就是您!)持續共同努力之外,也和關心資料開放使用的朋友,就「開放政府資料」 (Open Government Data) 的現況與願景, 進行初步的討論。踏出這第一步後,新的一年我們也將持續跟上相關發展,期望在資料的自由取得與再次使用的議題上,在台灣引發更多的討論、研究、與實踐。 另一項我們深感興趣、也十分重要的議題是「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 的重新認識與實踐,我們也期許在這方面能有一些活動、一些討論。

    台灣創用CC計畫的工作在中央研究院進行,由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提供經費與空間,本人在此表達由衷的感謝。去年開始,李治安先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暨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助理教授)以及 張藝鴻先生(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研究助技師)兩位學者義務協助本計畫的推展,分別接下了法律項目主持人 (Legal Lead) 以及技術項目主持人 (Technical Lead) 的重擔, 統籌這項計畫在法律以及資訊技術兩方面的工作。借此我謹表達十分感激之意。

  • 2012-01-06
    劉靜怡

    (本文擷取自<數位時代的知識生產模式與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以美國法學期刊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123期,頁193-252,2011年10月)


    分享式、開放式的學術研究以及資源分享模式,之所以成為近年來備受重視的議題,和智慧財產權法與新興科技發展兩者之間的衝突日趨緊繃, 導致資訊公有財(information commons)的圈地運動(enclosure movement)[1]日益嚴重有關[2]。 在這樣的背景脈絡下發展出來的學術資源開放近用運動,主要可以區分成開放近用期刊與開放典藏(open access archive)兩大型態[3]。

    一、開放近用期刊的發展

  • 2011-12-02
    李治安/文

    在各種創用CC授權條款中,都有一個共通的要素,就是「姓名標示」(attribution),因為積極推動著作權分享多年的CC發現:在選擇以公眾授權條款釋出著作的著作人中,有超過90%都會要求其著作之利用人須明示出處[1]。 在其他許多資訊交流社群中亦存在著明示出處之習慣,如在法國食譜並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廚師間卻有明示出處的習慣[2]; 在學術界,如利用他人著作,不管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是達到相當於著作權侵害之程度,也都有引註明示出處的共識與習慣[3]。 有研究發現,通常在著作人非常重視其基於著作所取得的聲譽(reputation)的環境中,較容易形成明示出處之慣例[4]。

  • 2011-11-04
    王浩全[註] /文

    作為一個人機互動(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領域的研究者,人造物(artifact)諸如人為設計的物件、工具與系統如何影響人們的感受、思考與行為是我的研究焦點所在。我對創用CC的興趣也始自於對授權條款其人造(man-made)本質的觀察。這個觀察讓我不時想著,為什麼創用CC的設計是這樣而不是那樣,要鼓勵與輔助創意工作我們需要怎樣的設計?

    談到「人造物」與「設計」,我想先談Herbert Simon[1]在其經典著作The Sciences of the Artificial (人造物的科學)[2]所談到的一些對今天人機互動、電腦資訊科學以及其他工程設計與社會科學領域的發展具深遠影響的想法。Simon 注意到今天人們所生活互動的環境充滿了人造物,從具體的物件如柏油路到抽象的 概念如社會組織與符號語言。人造物的共同特徵在於其遵守自然定律但卻為人類目的服務的本質,也因 此傳統自然科學並不能全然解釋與人造物相關的現象或有效引領人造物的設計。Simon 用了幾個很生動 的例子來區分自然現象與人造現象的不同。例如森林大多是自然現象,但農場顯然不是單純的自然現象, 農場裡的作物不僅是人為種植的,而且還是為了人類飲食生存所需而規劃的。

  • 2011-10-07
    楊東岳/陳述 ChiuHao Chen/訪談編輯

    本次CC專題,請到大玩創意總監楊東岳(Slime Yang)[1]與我們分享他對於同人創作(二次創作)的觀察。身為動漫畫商業創作者與學校教師的雙重身分,楊總監透過工作之便不斷遊走於商業與非商業創作的拉扯中,藉由訪談,楊總監將告訴我們自由創作的精神如何提供學生創作舞台與啟發,也不諱言的提出,二次創作的自由性與商業創作的營利性彼此之間的折衝,更提出了除了民間不斷的形塑累積創作能量之外,我們的政府還能夠再多做些什麼?以下,是我們的訪談摘要。

    問:同人創作的現狀為何?你認為什麼是二次創作呢?
    同人創作幫助逐夢,二次創作滿足想像自由。

  • 2011-09-08
    莊庭瑞 (trc)

    「公眾領域」(The Public Domain)一般用來指稱那些沒有著作權的著作。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公眾領域的確切範圍與界線,學者們卻有 各種不同的看法。這裡提供一些整理,供大家參考。各家的學說,當然還是以學者 們自身的論文為準(請參見文後的參考文獻),以下只是個人的瞭解,希望沒有太 多失真的情形。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一般的認知是不屬於私人財產的;私人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公眾領域裡的不是私人財產,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這樣的看法,把公眾領域視為一種例外,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區域,在其中是不講究財產權的。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 由利用。」條文中雖然沒使用「公眾領域」,但著作財產權的「消滅」,被視為除 外的情形(不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又是除外中的除外了)。《伯恩公約》第 18條:「但是,如果因為著作所受保護期間已期滿,在主張保護當地國已落入公眾 領域者,不得重新保護之。」或許可以說,「落入公眾領域者」是一種去除法的描述方式,對比於受保護的著作財產。也就是說,著作受財產權保護是常態,落入公 眾領域的是例外。落入公眾領域的著作,不再是專屬的財產,失去交易上的價值。

  • 2011-08-05
    莊庭瑞

    英文 "The Public Domain" 的中文怎麼說?一般翻譯為「公共領域」,不過「公眾領域」或是「公有領域」也是常見的說法。這些不同的翻譯,意思等同嗎?英文的 "The Public Domain" 的意涵,究竟又是如何? The Public Domain 一般認為泛指不受到著作權法的限制(或說「保護」)的那些著作,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看來,一般的看法與法律的規定出入似乎不大: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的著作,便進入 The Public Domain 裡,而 The Public Domain 裡面的任何作品,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 2011-07-01
    盧美慈

    每年於寒暑假期間特定周末,台大體育館周邊總會充斥著奇裝異服的人們、背著大背包或是拖著行李箱的排隊男女、以及攜帶單眼相機的人群,這些人聚集於此的原因皆為體育館內所舉辦的「同人誌展」。「同人誌展」為「同人文化」內容之一,而同人文化則是動漫迷們圍繞著動漫產業而自主發展出的新文化。本文將從同人文化的發展開始,簡單介紹同人文化與自由文化間之關係,最後將簡單探討同人文化所可能產生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同人文化之發源

    自1950年代起,漫畫產業逐漸在日本蓬勃發展,由於當時的出版技術和傳播產業正逐漸起步。直到1970年代起,隨著科技發達以及傳播產業盛行,出版社改變了漫畫產業的經營模式,將漫畫產業與動畫產業互相結合,通稱為「動漫產業」。日本動漫產業憑藉著多元劇情、跨越年齡和性別的漫畫題材以及華麗豐富的繪畫技巧,逐漸將動漫產業帶向高峰。同時,與之相呼應的是動漫迷們自發地發起之「同人文化」。

  • 2011-06-03
    劉靜怡

    (本文擷取自<從創用CC運動看數位時代的公共領域:財產權觀點的初步考察>《中研院法學期刊》第八期,頁113-184,2011年3月。)

    一、前言:公共領域概念的「發明」

  • 2011-04-29
    張仰賢

    數位典藏計畫執行了將近十年,從2007年開始,版權處理慢慢成為一個重要議題,應運而生的,是創用CC授權方式與盤點計畫的落實。在接觸創用CC推廣與盤點計畫落實的過程中,可以發現,有的典藏計畫本身並沒有制定授權規範, 而是直接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作為該計畫的授權機制。而最常用的,就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與「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兩種授權條款。但是,這樣就可以處理所有授權的需求嗎? 當「非商業性」遇上商業授權,要怎麼處理呢?

    就這幾年輔導數位典藏處理授權使用的經驗,發現幾個使用創用CC授權的單位,並未積極的規劃授權業務;當接到商業使用的授權申請時,確又是非常需要專業的協助。在這裡分享一些我的經驗。 首先,必須先為典藏單位找到授權的法源依據,確認單位內是否訂定了智財權相關的管理辦法。在中央研究院,有的研究所已經制定了授權辦法與收費機制,有的則尚未有任何規劃, 所幸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的公共事務組有長期處理科技移轉經驗,並且早已訂定了相關辦法,例如:「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等。有了授權辦法當作後盾,典藏機構在授權業務上, 自然減少了可能觸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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