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5
英文 "The Public Domain" 的中文怎麼說?一般翻譯為「公共領域」,不過「公眾領域」或是「公有領域」也是常見的說法。這些不同的翻譯,意思等同嗎?英文的 "The Public Domain" 的意涵,究竟又是如何? The Public Domain 一般認為泛指不受到著作權法的限制(或說「保護」)的那些著作,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看來,一般的看法與法律的規定出入似乎不大: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的著作,便進入 The Public Domain 裡,而 The Public Domain 裡面的任何作品,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不過, The Public Domain 裡面是否包含著不是「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但同樣是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的東西?是的。「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本來就不能是著作權的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當然也沒有「著作財產權消滅」的問題,眾人本來就有自由使用的權利。在著作權的概念以及法律出現之前,便已問世的作品如《西遊記》,更是沒有著作權的問題。過了保護年限的專利,大眾也是可以自由使用的。眾人所用的自然語言(台灣南島語言、華語、英文等),當然也要屬於 The Public Domain,不然連彼此溝通都有問題了。除了這些,The Public Domain 還包括哪些?每個人身上都有的共同人類基因,是屬於 The Public Domain 嗎?原住民族的傳統歌謠呢?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第43條裡的「除本法另有規定」,是否也是一些限制,讓歸入 The Public Domain 的著作,不能被眾人任意使用?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這不就是說,即使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的著作,使用上仍然不能侵犯其著作人格權,不可「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著作權法》第17條)。如果有人改寫《老殘遊記》,惡搞出幾篇外傳,原作者劉鶚的後代是否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另外,著作權法逐年演化,「另有規定」如果越來越多,第43條所說的「自由利用」的方式,不也就越來越少?而 The Public Domain 的範圍,是否也就縮水了?
這些困擾人的問題,指出了要清楚說明 The Public Domain 的界線與內涵,並不是一件簡單的工作;眾人對 The Public Domain 的認知,必然也有差異。而這些差異,部份也反應在 "The Public Domain" 的中文譯詞:「公共領域」、「公眾領域」、以及「公有領域」。這裡我們不打算對 The Public Domain 的意涵,作深入的討論,但希望對 "The Public Domain" 中文譯名,作一些語意上的考察。
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1],「公共領域」、「公眾領域」、「公有領域」三項名詞都未出現在中央法規的名稱或是法條內容,所以它們不是既有定義的法律專有名詞。近一步查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2],發現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有兩處使用「公共領域」(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公平交易法),有兩處使用「公眾領域」(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公有領域」並未出現。 另外,智慧財產法院裁判書裡,「公共領域」出現七次(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新型專利舉發),「公眾領域」出現兩次(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公有領域」沒有出現。「公共領域」比「公眾領域」常見於判決書,但這是一個比較貼切的翻譯嗎?
The Public Domain 裡的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但是這些沒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也不能被任何人再據為己有(或說「再度保護」)[3],不讓別人使用。若強要以財產的觀念看待,歸在 The Public Domain 裡的著作,到底是誰人所有?以下我們試著以台灣的法律用語,作修辭上的考量(不論法律上的意涵)。首先,The Public Domain 裡的著作,並不能以「無主物」看待。無主物先佔先贏[4];成為私有財產後,除占有者之外,它不能再被自由使用。它也不是「共有物」[5];共有物的處分,要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顯然不是「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的意思。它是「公有物」嗎[6]?「公有」具有國家所有或是政府所有的意思;「公有物」的概念也不合適。
「共有」或是「公有」,並不能精確表達 The Public Domain 的概念。The Public Domain 的概念,不是「無人所有」,不是「共同所有」、也不是「公共所有」。「公眾所有」的概念,倒是較為接近。《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公眾」為「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另外,英文 "Public License" 一般翻譯為「公眾授權」,指對不特定人的授權。所以 "The Public Domain" 翻譯為「公眾領域」,意旨為不特定人皆可接近使用的領域,應該算是貼切。
這領域裡的東西,都不是特定人的;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不用懼怕會誤用了他人的財產,侵害了他人的權利。而且,這領域裡的東西,任何人自己就可以決定是否使用,或是如何使用,不需要他人、政府、或是國家的同意。這不是共有的領域,也不是公有的領域,這是眾有的領域。這是公眾領域。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3]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rticle 18, "If, however, through the expiry of the term of protection which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 work has fallen into the public domain of 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 that work shall not be protected anew."
[4] 《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5] 《民法》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6] 《土地法》第4條,「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 (市) 有土地或鄉 (鎮、市) 有之土地。」;《國有財產法》第4條,「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1條,「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