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的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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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Commons 的唯一目標為:

面對著作權制度與日俱增而對創作產生限制的預設規定,建立一層合理、具彈性的著作權機制。


「保留部分權利」: 構建合理的著作權層次

關於創作控制的論辯,經常趨向兩極。一端是完全的控制,主張在這個世界裏,對作品的所有使用行為均受到管制,而著作人「保留所有權利」(以及之後「保留部分權利」的概念)被視為常規。另一端則是一種無政府的狀態,認為在這個世界裏,創作者享有寬廣的自由空間,但卻極易受到剝削。然而,曾經是驅動兼重創新與保護之著作權體系的力量,均衡、折衷及調和這樣的概念,如今已瀕臨絕跡。

Creative Commons 正在努力地恢復這些力量。 Creative Commons 運用私權利創造公共財:以特定方式開放創意著作的使用。正如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的運動, Creative Commons 的目的在於營造協力合作與社群意識,但採用的手段是自願且自由的。 Creative Commons 致力於提供創作者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既保護了創作者的作品,同時鼓勵以特定方式來使用這些作品,而作法就是「保留部分權利」的聲明。

Creative Commons 在 2002 年 12 月發佈了它的第一項計畫──一套著作權授權條款,提供公眾自由使用。其靈感某種程度上,是來自於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 (GNU GPL) 。 Creative Commons 開發了一套網路應用程式,協助人們將其創作獻給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或者,在特定條件、特定用途下授權自由使用,並同時保留其著作權。不像 GNU GPL ,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條款並非針對電腦軟體,而是針對其他形式的創作: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進行設計。 Creative Commons 希望就先進們已為各種著作類型設計公共授權條款的成果為基礎,繼續發展並加以補充。 Creative Commons 的目的除了要增加線上原始資料的總量之外,同時也要使大眾接觸這些資料更為便宜而容易。為達此目的, Creative Commons 也開發了後設資料 (metadata) ,它能以機器可辨讀的方式,將作品與該作品是否歸屬公共領域,或該作品的授權狀態聯結起來。 Creative Commons 希望這有助於人們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搜尋應用程式與其他的線上應用程式,來尋找諸如可在保留原攝影者姓名的前提下自由使用的照片,或可無拘束地重製、散布或取樣的樂曲。希望藉由機器可辨讀之授權而帶來的使用便利,能更進一步降低創作活動的障礙。

Creative Commons 的歷史

2001 年在公共領域中心的大力支持下, Creative Commons 得以創建。 Creative Commons 由董事會所領導,董事包括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 James Boyle 、 Michael Carroll Molly 、 Shaffer Van Houweling 和 Lawrence Lessig , MIT 資訊科學教授 Hal Abelson ,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 ,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 Davis Guggenheim ,知名的日本企業家 Joi Ito ,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 Eric Eldred 。在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教授與學生協助下,這個計畫得以展開。 Creative Commons 目前設於史丹福法學院並獲得其大力支持,同時與該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董事會負責管理少數的行政人員與技術團隊,並有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服務。 Creative Commons 仰賴一群與日俱增之支持者的貢獻來維持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