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 專題

  • 2010-06-04
    李治安

    知識及資訊的創造是一個累進式的社會過程,所有的創意活動都是植基於既有的資訊基礎之上,因此,共享資訊(intellectual commons)對於人類的創新及創意活動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該等資訊是所有創意活動的素材來源,而維持一個健全的資訊共享環境已成為當代創新政策及資訊政策的重要考量之一。一般而言,社會上的正式組織形態有三種:政府、營利組織以及非營利組織,有趣的是,資訊共享運動的主要推手皆為非營利組織,該等組織包括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 EF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以及 Public Knowledge (PK)等。

    非營利組織為共享資訊的生產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礎結構,而該等結構迥異於支持專屬資訊(proprietary information)生產的其他社會結構。藉由提升共享資訊的生產、接近使用、可搜尋性以及受保護的程度,非營利組織對當今社會提供了重要的公共財 (public goods),並發揮了政府及營利組織無法發揮的社會功能。

  • 2010-05-07
    黃寶莉

    現在的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架構是從2004年開始,歷經 Jedi (林克寰) 、far(曾皇霖) 、和Bob(趙柏強)等人的努力與規劃所建構出來的。然而,為了讓使用者更容易找到所需資料,並且讓網站資料分類更具彈性,因此有了網站改版的規劃。不過,網站改版並非一蹴可即,所以將採取漸進的方式分階段進行改版。本篇專文將透過分析使用者資訊需求與查找資料的習慣,讓各位讀者瞭解計畫網站改版設計的思考依據。

    網站改版第一階段的兩大重點是「資料重整」與「網站穩定度提升」。因此,重整網站上的資料為改版首要目標。此外,我們也會進行主機、硬體的升級,以提高網站的穩定度。因為連不上的優秀網站,一點用也沒有。

    討論如何改版網站前,我想先來談談此網站使用者的需求,以及該如何利用網路易用性(Web Usability)的概念,與使用者介面設計(User Interface Design)來提供解決之道。

  • 2010-04-02
    林珈宏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是目前在網路上被大量運用的公眾授權條款之一。近年來,筆者在參訪部落格時觀察到,除了創用CC標章的援用數量穩定成長外,由台灣的設計師桔絲9 (Jas9) 所提出、製作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標章(以下簡稱為「不轉載標章」[1])亦有顯著增加。雖未經過統計,但依筆者個人觀察,這個標章在華文部落格中已 成為創用CC授權外最常被援用的著作權聲明標章。

    Jas9 在其部落格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一文中提出了此標章及內容說明;簡單來說,就是希望網友以網摘、收錄書籤、引用部分內文以及附上原文連結,讓讀者可以 連回其部落格的方式來分享文章,而不鼓勵以轉載的方式為之。

  • 2010-03-05
    創用CC計畫同仁

    莊庭瑞(計畫主持人):時間過得好快,已經是三月初了!在這裡跟大家拜個晚年,祝各位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新春愉快,萬事如意!身為台灣創用CC計畫的主持人 ,也藉這個機會,跟您簡短回顧一下台灣創用CC計畫去年我們完成的事情與未來一年的新工作。

    Creative Commons (CC) 於去年12月剛慶祝CC授權條款問世7周年。CC簡易明示的公眾授權方式,方便眾人之間彼此著作的流通,目前已獲得廣泛的採用。台灣華語版本的CC授權條款,我們稱為「創用CC」授權條款,於2004年九月首次發佈(2.0版);去年十月底,很高興3.0版本的台灣華語版,也正式上線了。創用CC授權條款3.0版本的本地化工作,能夠順利完成,要特別感謝陳曉慧、謝銘洋兩位教授的鼎力協助,以及在公開預覽階段提供諸項寶貴意見的朋友。

    搭配3.0本地版本的問世,台灣創用CC計畫與公共電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合作,製作了一支關於公眾授權的30秒短片,去年十一月份在全國無線電視頻道的公益時段播出。去年我們也分別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國際科學與技術資料委員會中華民國委員會、以及行政院研考會等單位合作,舉辦了多場研討會,推廣公眾授權的理念與實務作法。

  • 2010-02-05
    林懿萱

    創用CC授權條款於2002年底推出之後,陸續更新了幾個版本,而2007年推出3.0改版的重點之一,是納入相容性的架構[註1]。無獨有偶的,同樣適用於文字性創作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以下簡稱 FDL),於2008年底推出1.3版時,相容性也是改版重點;即有條件的開放與創用CC授權條款相容[註2]。

    創用CC授權條款與FDL都適用於內容創作,在適用客體相近的情況下,授權相容性問題引起愈來愈多的關注,許多人也因此有了疑惑,究竟選用FDL或創用CC授權何者比較適合?

    以下本文試著比較兩種授權條款的主要不同點,期協助使用者釐清概念,以擇出最合己用的授權條款。又因FDL允許商業性利用及改作,要求衍生自原作品的修改作品(Modified Version of the Document)須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且必須表彰著作作者,與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中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最相近,因此本文將以此一特定授權條款的3.0版與 FDL 1.3 版做對照比較。

  • 2009-12-31
    方念萱

    由多位政大新聞系老師學生組成的「學術應用與文化傳布」研究團隊,近三年來進行「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劃」下「數位典藏與學習之學術與社會應用推廣」分項計劃中的子計劃。我們援用知識公有物(knowledge commons)的概念探討推廣數位典藏(物)的各式團體的作法、思維,從中我們得見推廣、運用學術與文化公有物的人士、團體對於資源(common resource)、財產(common property)的認知。研究過程中,我們回頭檢視國際公有物研究學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ons)更名、修正任務宣言的過程,對應本地社會對於公有物(commons)的思考,認為確有進一步檢視本地用語與經驗相互作用的必要。

  • 2009-12-04
    辜雅蕾/採訪編輯

    今年(2009)七月中旬,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橋接計畫-創意整合加值典範計畫」與百貨業者首次合作展出,以數位典藏圖像為主的加值商品。這些商品,都是應用國家數位典藏的圖像或是資源,透過一系列引導與設計後,由廠商們投資生產而成的創意商品,並與百貨業者商談展出,一方面開發通路;另一方面也替百貨業者營造主題。

    台灣創用CC計畫多年來致力於創用CC授權條款本地化的工作,目前已經有為數不少的創用CC授權釋出的素材,然而在商業運用這個部分仍待開發。這次創用CC電子報特別規劃前往資策會訪問取經,主要是想要瞭解數位典藏的資源在做商業加值的過程如何,以及未來的可能為何,也可供創用CC授權的採用者與其他業者參考。

    此次受訪者為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橋接計畫-創意整合加值典範計畫協同主持人何文雄顧問(以下簡稱雄),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橋接計畫-創意整合加值典範計畫聯絡人李佳穗(以下簡稱穗)小姐。

    問:可以請您先談談,當初為何有這個計畫?以及如何運作?

  • 2009-11-06
    趙柏強

    自 iSummit 2008 回來後,筆者撰寫的 Open Business 心得裡提過 ccPlus 這項技術。時過境遷,ccPlus 已經成為 ccREL (為作品以數位方式標示 CC 授權條款的標準規格) 的一部份,當您前往 CC 網站選擇授權條款時若填入「其他授權方式網址」,則產生的程式碼裡就會包含 ccPlus 的資訊。

    簡言之,程式碼中的 rel="cc:morePermissions" 相應標籤中,正標示了進一步連絡的網址。如果使用者需要更進一步洽談授權、點選這個網址就對了!事實上,經由按下網頁上的 CC 授權標章前往授權標章的說明網頁時,說明網頁上也會告知訪客該去哪裡洽談更多授權。

  • 2009-10-02
    陳麗玲

    電信產業競爭激烈,語音服務市場已呈現幾近飽和的狀態,電信業者無不希望自非語音服務市場,即加值服務的提供,增加公司營業收入。加值服務包羅萬象,有音樂、行動電視、遊戲、數據傳輸、命理服務、商務服務…等等,而音樂、遊戲及圖騰都必須由著作人為創作後,始有成品;即著作物產生,有著作物產生,著作財產權權利的主張便會隨之而來。電信產業—-無論是電信業者或是CP(Content Provider,即內容提供者),在提供服務前,皆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相關服務內容所需的著作權授權,才可提供服務予消費者,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理論上,對電信產業而言,創用CC制度是「無償將部分甚至全部權利釋出」,如果有免費的東西,那消費者怎麼還會選用業者提供的服務呢?其實電信產業及著作財產權人是有機會透過創用CC制度互謀其利。

  • 2009-09-04
    楊雅蘭

    3年前(2006年)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正式導入「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簡稱TIPS),當年智財權部分我們上了超過20堂課,其中也探討了創用CC授權。

    當時許多顧問皆反對使用創用CC授權,並說明創用CC授權仍存在著很多陷阱,是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的,顧問覺得一般授權即可辦到商業及非營利模式,所以不需要採用創用CC授權,。

    值得一提的是,創用CC授權電子報,有篇報導講的是澳洲小女生誤用創用CC授權的報導,因此身心受創,小女生的父母也對創用CC推廣單位提告。因此我們寫信給創用CC的台灣推廣單位詢問,該單位的回信也讓我們相當吃驚,例如:

    一旦宣示採用創用CC,終身不能取消。 創用CC沒有統一的全球資料庫,雖然可以搜尋到加入創用CC的資料,卻無法查詢到哪些素材曾經採用創用CC,後來又取消 [編按],未來有可能無法舉證所使用的素材是創用CC素材。

    如果使用創用CC授權,卻不知道如何舉證所使用的素材確實為創用CC授權的,那將身受官司纏身的困擾,於是我們更加反對使用創用CC授權了,因為這可能是個美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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