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論FDL與創用CC授權條款之不同

林懿萱

創用CC授權條款於2002年底推出之後,陸續更新了幾個版本,而2007年推出3.0改版的重點之一,是納入相容性的架構[註1]。無獨有偶的,同樣適用於文字性創作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以下簡稱 FDL),於2008年底推出1.3版時,相容性也是改版重點;即有條件的開放與創用CC授權條款相容[註2]

創用CC授權條款與FDL都適用於內容創作,在適用客體相近的情況下,授權相容性問題引起愈來愈多的關注,許多人也因此有了疑惑,究竟選用FDL或創用CC授權何者比較適合?

以下本文試著比較兩種授權條款的主要不同點,期協助使用者釐清概念,以擇出最合己用的授權條款。又因FDL允許商業性利用及改作,要求衍生自原作品的修改作品(Modified Version of the Document)須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且必須表彰著作作者,與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中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最相近,因此本文將以此一特定授權條款的3.0版與 FDL 1.3 版做對照比較。

一、任何文學或藝術創作,如書籍、小手冊、甚至繪畫、攝影著作、戲劇或舞蹈著作等都可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提供大眾利用。而FDL原是補足適用於自由軟體的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而來,使自由軟體相關的說明文件有「文件」適用的授權條款,因此適用範圍相對較創用CC授權來的窄,僅適用於文字性作品。

二、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允許被授權人重製、散布、修改、為商業目的使用採創用CC授權的著作(以下簡稱本著作)外,還允許公開演播(publicly perform)本著作或基於本著作而來的改用作品(Adaptation),但禁止對本著作再授權[註3]。FDL 則允許被授權人重製、散布、改作、再授權、為商業目的使用採FDL授權的文件(以下簡稱本文件),另外也允許出租和公開展示(publicly display)本文件的重製物[註4]

三、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授權條款,允許改用作品可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或其後續版本),或與該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3.0或後續版本的)尚未本地化或任一司法管轄領域的授權條款。FDL則相對嚴格,修改作品必須採用和原作品一模一樣的授權條款,被授權人才能重製及散布該修改作品。

四、創用CC授權條款要求,當散布本著作、改用作品或彙編(Collection)時,除非收到授權人的移除表彰的通知,否則必須表彰本著作創作者(即原始著作人)的姓名或筆名,且若原始著作人或本著作的授權人指定第三人(例如贊助機構、期刊)為姓名標示對象,則應提供之。FDL則要求在修改作品中,除非獲得原作品作者的免除,否則須列出至少五位原作品的主要作者,若少於五位,則需列出全部主要作者,且應列明該修改作品的作者。除此姓名標示目的外,原作品作者並未授權被授權人得使用其姓名作為對修改作品的背書。

五、創用CC授權條款規定,除非事先取得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第三人之姓名標示對象的同意,否則被授權人不得暗示或主張,其本人或其對原著作的使用,與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第三人之姓名標示對象間存在任何關連或有贊助或背書關係。FDL則要求修改作品中必須刪除原作品「背書」(Endorsements)標題的章節,但可增加對於修改作品的背書,例如該修改作品已經同儕審閱(peer review)的聲明。

六、創用CC授權條款規定,當被授權人違反任一款項,則授權條款所授予的權利將自動終止,且未設有授權自動恢復的機制。FDL規定,當被授權人非依授權條款所定方式使用本文件時,所獲授權將自動終止。1.3版新增授權恢復的規定,只要被授權人停止所有違反FDL規定的行為,則自某一特定著作權人得到的授權,可重新恢復[註5]

七、當新版創用CC授權條款推出,並不會自動適用於採舊版授權條款的著作上,若要一著作同時適用不同版本的創用CC授權條款,則可依循多重授權模式釋出[註6]。當作品採用FDL時,可指定或不指定版本[註7];1.3 版另增設了代理人(proxy)機制,授權人可選擇一代理人為其決定,其以 FDL 授權的作品,未來以哪一版本釋出。

CC 授權強調在地化,因此 Creative Commons 設有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 計畫,專門推動創用CC授權條款各司法領域版本的產生,以我國情形為例,即是將尚未本地化( unported ) 創用CC授權條款翻譯成華文外,並配合我國著作權及相關法規作最小範圍的必要調整[註8]。FDL 原係為搭配自由軟體適用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而來,而在資訊領域中並沒有國界之分,因此FDL強調國際通用,授權條款雖可視需要產生翻譯版本,但當兩者不一致時,須以英文原文版本為準。

此外,創用CC授權條款由四種授權標章(Commons Deed)排列組合出六種授權條款[註9]。除本文談論到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外,使用者還可依據三項標準:是否開放作品被使用於商業目的、是否允許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若同意他人改作,是否要求衍生作品必須適用和原作品相同或類似的授權條款,來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而FDL則沒有授權標章的設計,也不得自由排列組合成其他類型的授權條款,且相較之下,FDL在用語不若創用CC授權條款精確,用意在於保留給各國司法機關有彈性解釋空間。這些都是除上述差異比較外,兩種授權條款的基本的不同。

若是使用者對於創用CC授權或FDL有所偏好,建議可以根據上面兩者的差異分析為自己的作品選擇適合的授權條款;若是沒有特別偏好,又想要自己的作品可以被廣泛地利用,則可以參考維基百科(Wikipedia)的雙重授權模式,如此則可兼容並蓄,作品在創用CC授權或FDL的授權體系中都能相容。

註釋:

[註1]:創用 CC 六種核心授權中,僅「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開放與其他非創用CC授權條款體系相容。

[註2]:FDL 1.3 版在第11條「再授權」(Relicensing) 處理與創用CC授權的相容性問題,若一採用FDL 1.3版的著作首次發佈於某一wiki之外的其他地方,之後在西元2008年11月1日前,該著作一部或全部被放入該wiki中,則該著作可以使用FDL 1.3 版也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版或後續版本授權條款釋出。除前述期限之外,FDL 1.3 版第11條尚訂有另一期限,即允許和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版雙重授權的期間只到2009年8月1日止。

[註3]:“Publicly Perform”是3.0版新增的定義名詞,若按照其原文字義,將只包含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但因創用CC授權條款可因地制宜的特性,在3.0版本地化的過程中,將「公開演播」定義作了調整,使其包含但不限於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義的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口述等。

[註4]:依據FDL第2條之規定,被授權人可出借(lend)重製物,並可對重製物收取報償(compensation),故本文將“lend”推定為類同我國著作權法「出租」概念。

[註5]:授權的恢復分為暫時性恢復及永久恢復,只要停止違反FDL規定的行為,則授權即可暫時性恢復,除非被授權人所利用本文件的著作權人明確、且終局的終止對該被授權人的授權;若著作權人自被授權人停止違反FDL規定行為起的六十日內,未以合理方式通知該被授權人其違反規定的事實,則該被授權人將可永久恢復FDL的授權。此外,若被授權人是首次收到某一特定著作權人關於違反FDL規定的通知,且該被授權人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即矯正其行為時,則FDL授權亦可永久恢復。

[註6]:創用CC授權條款開放改用作品得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或其後續版本外,也可選擇適用與該特定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3.0或後續版本的尚未本地化或任一司法管轄領域的創用CC授權條款,但並不允許適用之前的版本(如2.5或2.0版)。

[註7]:若授權人指定適用某特定版本(如 1.3 版)或其後續版本,被授權人得遵循該特定版本授權條款的規定,或選擇適用該特定授權條款的後續版本;當作品未指定適用的版本時,被授權人可選擇適用自由軟體基金會曾發行過的任一版本的FDL,包含先前或後續版本。

[註8]:創用CC授權條款2.5版及之前版本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自3.0版以下始區分「尚未本地化版」與「美國版」。3.0 尚未本地化版係奠基於伯恩公約、羅馬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保護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權利之條約(WPPT)等國際智慧財產協定,以符合參與CC國際化計畫的眾多司法管轄領域在移植授權條款上的需求。

[註9]:詳見創用CC主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