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擷取自<著作權法中的灰姑娘:利用人地位之探討>,即將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
著作權法是一部兼顧公益與私益的法律,透過平衡著作人之權益保護與社會大眾對著作接近使用之機會,以達到著作權法第一條「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終極政策目標。 然而,國家文化發展與進步是一個頗為抽象的概念,如將此抽象概念落實到具體的文化生活中,則著作權法的施行除了可以豐富整體社會文化資源及公共領域外, 最重要的是讓所有潛在的著作利用人能有機會合法利用著作[1],換言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權利及誘因的真正目的,其實是為了實現由利用人權益所組合而成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