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領域在哪裡?

莊庭瑞 (trc)

「公眾領域」(The Public Domain)一般用來指稱那些沒有著作權的著作。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公眾領域的確切範圍與界線,學者們卻有 各種不同的看法。這裡提供一些整理,供大家參考。各家的學說,當然還是以學者 們自身的論文為準(請參見文後的參考文獻),以下只是個人的瞭解,希望沒有太 多失真的情形。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一般的認知是不屬於私人財產的;私人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公眾領域裡的不是私人財產,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這樣的看法,把公眾領域視為一種例外,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區域,在其中是不講究財產權的。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 由利用。」條文中雖然沒使用「公眾領域」,但著作財產權的「消滅」,被視為除 外的情形(不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又是除外中的除外了)。《伯恩公約》第 18條:「但是,如果因為著作所受保護期間已期滿,在主張保護當地國已落入公眾 領域者,不得重新保護之。」或許可以說,「落入公眾領域者」是一種去除法的描述方式,對比於受保護的著作財產。也就是說,著作受財產權保護是常態,落入公 眾領域的是例外。落入公眾領域的著作,不再是專屬的財產,失去交易上的價值。

對於公眾領域是例外的講法,許多學者卻不認同。畢竟,以法律方式明訂著作可以是專屬的財產,是晚近的事情。首部關於著作權的成文法,英國的《安妮法案》於 1710年才開始施行,讓出版商於法有據,可以取得書籍的專有出版權利。而且這些專屬權利,本來就有時間上的限制,在《安妮法案》是14年,目前在美國是70年,在 台灣是50年。所以,著作被視為財產,權利專屬於特定人,其實是(有期限的)例 外情形。時間一到,任何著作終究要讓公眾不受限制、自由使用的,而這也是恆久 以來著作被使用的常態。這些學者認為,公眾領域裡的著作,因為可被眾人自由挪 用,相較於受著作權限制的著作,對於文化的傳承與創新,更是重要。所以,公眾領域是眾人珍貴的文化資產,有如文化的保留地,眾人在這裡可以不受拘束的接近 與使用文化資源。他們認為,公眾領域也需要被小心保護,尤其要防範「圈地」 (enclosure)的行為,不要讓公共領域裡的資源被轉為私人專有。

不過,以地域的隱喻看待公眾領域(無論被視為常態或是例外),其實並不理想。 這些學者也指出,有地域的概念,就有界線的問題:一項著作是否屬為公眾領域, 就要看它落在界線的哪一邊。但這樣的界線常是不清楚的,舉例來說,著作受保護的期限各國不同,所以這條公眾領域的界線和該著作在哪個國家主張保護密切相關。一項成品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可能也有爭論;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時時要區分每項作品裡的「表達」與「思想」成份,不是很容易。公眾領域是「公有地」的隱喻,似乎也表示政府可以進行「土地國有化」或是「土地私有化」的圈地作為。公眾領域裡的資源,可能淪為政府掌有或控制的範圍,或是以私有化的方式,將眾人 所用的資源拍賣成為私人專屬的財產。

公眾領域的範圍與界線,可以說是隨著時間、地點、當地法律、判例解釋、學者論 點、個人認知,而有不同。也因為如此,有學者認為,並沒有單一的公眾領域,而 是有許多公眾領域。不同的公眾領域有不同的範圍與界線,它們可能部份疊合交錯,卻也可能在某些部份是沒有交集的。已過保護期限的專利、科學研究產出的數 據、傳統知識的呈現、原住民族的傳統創作、著作的合理使用、創作者在滑稽模仿上的自由、以及個人在言論表達上挪用的權利等等,這些界接使用前人資源的總總方式,是否可以分別納入公眾領域的範疇,各家看法不同。這說明了「公眾領域」 在概念上的繁複與豐富。

以原住民族的傳統創作來說,許多國家都以法律規範,原住民族有其傳統創作的專用權,非經一定程序外人不得始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的創作,與公眾領域裡的著作性質不同(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也不是受著作權法限制的著作(非個別族人所有),但傳統領域內的創作可為該原住民族的眾人自由使用的情形,與公眾領域 內的著作可為眾人自由使用的情形,卻有些類同。有些學者認為,討論不同的公眾 領域時,應該探究關於某些專屬的文化資源可被不同的群體差別使用的情形,或者從另一方面來說,應該探究關於某些共有的文化資源,可被不同的個體差別使用的情形。

也有學者強調,與其就著作權法(或更廣義的智慧財產相關法律)的種種枝節限制、例外情形來對比描繪公眾領域(即去除法的描述方式),不如直接點出公眾領域的本質。他們把公眾領域解釋為眾人使用前人的知識文化成品時,不可被剝奪的 個人權利。也就是說,與其由財產的觀點上,看待個人在利用前人智慧產出的經濟自由,不如從權利的觀點上,看待個人在運用前人智慧產出的表達自由。公眾領域所賦予個人在創意發想上的自由,被類比為某種公民權利的狀態,這種狀態受到保護不可被剝奪。公眾領域帶給眾人的自在,應該要接近這種情形,而這也應該是公眾領域的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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