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讓創用CC 等公眾授權條款在印尼持續有效

林誠夏/編譯

Making Creative Commons Licensing Work In Indonesia at: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16/11/28/making-creative-commons-licensing-work-indonesia/

 

創用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等公眾授權機制,主要的創立目標是要將重要的資訊、知識,透過權利人認同後主動授權的機制,彈性化普及到最多的社會群體,然而因其新穎和與傳統不同的授權提供模式,推行者和支持者也必須在相關法律調整時,主動參與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言,近期,CC Indonesia 在印尼進行的努力,就是一個最好的示範。這個事件肇因於 2014 年底,印尼著作權辦公室提出了其建議的著作權法修法草案,此次修改的重點在於:「擴充著作權相關保護到資料庫權利 (database right),並讓著作權利得以成為質押性質契約的擔保品,並進一步規劃了強制性的授權協議登錄制度。」

也就是說,該法若經修改並正式施行後,所有在印尼當地的著作權利授權行為,都必須至業管的權責機構進行登錄,以確定該授權內容的正確性與嚴縝性。這樣的法律機制並不乏見,如同我國民法第 166-1 條,亦律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然而,將著作權授權行為律定為要式行為,必須經登錄才能成立生效,卻大為傷害與阻礙了創用CC 等公眾授權條款在印尼當地的適用性,因為公眾授權條款在近年能被大舉推展並普及化的基礎在於,權利人宣告其授權規則,任何人願意遵守這些規則來使用作品者,就可以依該條款成為被授權人,此一模式大舉降低了授權行為的時間成本與複雜性。而這樣的便利機制,在印尼政府執行強制性的授權協議登錄制度後,在當地將不復存在。

有趣的是,同樣戮力於推動政府資料開放 (Open Government Data) 的印尼政府,其於 data.go.id 此一官方資料釋出平台上,已經大量的使用 CC BY 4.0 的授權方式來提供資料,那麼,有論者提出,是不是這些政府機關依創用CC 授權條款釋出的資料庫或資料集,在新法修正通過後,也必須進行登錄程序的補正呢?依照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2014 年 28 號法律修正案所披露的內容,該項登錄制度的要點有:

  1. 每一份著作權授權協議的內容,都必須繳付規費後登錄於權責機構;
  2. 若該著作權授權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新法 82 條的格式與標準,權責機構將不予登錄;
  3. 如果著作權授權協議未經登錄或未予登錄,則該協議內容不生法律效力,相關內容皆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4. 更多登錄制度的細節與方式,將由權責機關另訂法規命令執行之。

CC Indonesia 了解此一法案正式修改通過後,對於創用CC 等公眾式、開放式授權條款在當地的衝擊將會是全面與巨大的,故其先與 CC總部與全球合作網絡的協作者進行討論,並於 2016 年 5 月 23 日會唔印尼著作權辦公室的執事官員,9 月 21 日展開第二次會談,並準備提交書面補充報告,一直到 11 月 1 日,終於獲得權責機構明確的肯定回覆,那就是在日後的修改提案裡,創用CC 授權條款與其他開放授權條款 (Open Licenses),將會被列入強制登錄制度的除外名單,因為他們意識到開放授權常建立在無償授權的基礎上,而該法案的修訂理由,主要是希望在商務協議契約裡進行把關,避免權利與義務高度傾斜傷害一般民眾的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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