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P募款信 VS. 創用CC的回應

Peitta Wang

在今年六月,美國作曲家、作家與出版商協會(ASCAP)對於其會員寄發募款信,內容為希望他們可以共同對抗違反著作權的「敵人」,但令人驚訝的卻是舉出創用CC 授權的例子,他們這樣的發言等於是散發了誤導大眾對於創用CC的錯誤訊息。也因此創用CC總部的部落格文章對此做出回應,特別再次說明創用CC授權是一個合法建構在著作權法上的一種授權,一種散布、分享的工具,並提到許多著作人都是以創用CC授權成功打響知名度並且獲利,同時也強調有的著作人同時也是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會員。

雖然目前在台灣,似乎尚無著作權仲介團體、其會員 (若有的話,歡迎告訴台灣創用CC團隊) 對創用CC授權作出任何評價,而無從得知他們的想法。但從著作權仲介團體的目的與功能而言,應該盡量使授權成本降低並且使授權過程越簡單越好,當Creative Commons提供一套非常簡單明瞭的授權模式時,為著作人謀求權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是否應該重視於網路上以創用CC授權的模式所帶來的方便性與快捷性。另外,或許著作權仲介團體更可積極以經濟方法分析,當在網路上使某一著作自由地散布並採用創用CC授權是否對其商業性授權契約有所幫助,並且在管理契約上作相關約定的修改,以供會員選擇,例如著作人須經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方可將其未來的著作以創用CC授權釋出。

比如說,區分下列兩種著作的性質:「廣受好評與知曉的著作」與「仍須宣傳的著作」,針對「廣受好評與知曉的著作」,則或許不需要再藉由自由地散布來提高知名度,但針對「仍須宣傳的著作」,則可以適度地散布來提高其知名度。另外,由於著作權與所有的專利權一樣皆有其商業性的生命週期,因此除非該著作有極高的可能性可以藉由商業性授權契約獲得權利金,否則採用創用CC授權,或許是一個可行的行銷策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