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 rightsstatements.org 對開放文化館藏的啟發與探討(下)

林誠夏/文

Three Categories of Rights Statements at: rightsstatements.org

【Rights Statements十二款標準分項的簡介與說明】 

基本上,Rights Statements 對其十二款標示分項,是先以三大分類為基礎,先將數位館藏素材大分為:一、素材仍受著作權利保護,二、素材已不受著作權利保護,以及三、素材著作權利狀態未明,等三個態樣,其後再依應用差異性,來劃分各分類裡的次要分項,以下羅列並提供這十二款標示的基礎簡介與說明。 

一、素材仍受著作權利保護 (Statements for works that are in copyright) 

1. 著作權利所有-僅得以主張合理使用 (IN COPYRIGHT):InC 指示該素材仍在著作權利保護範圍之內,其能提供公開披露的權利基礎,為依其著作權利人本身之意願,或已得其著作權利人同意,或者依各國著作專屬權例外及限制 (exception and limitation) 之規定,例如援引合理使用 (Fair Use) 以較低解析模式提供公眾瀏覽,故這類的素材,後續的引用及再利用,基本上利用人亦僅能在個案裡主張合理使用,並自負合理使用判定的法律風險。 

2. 著作權利所有-孤兒著作 (IN COPYRIGHT - EU ORPHAN WORK):InC-OW-EU 指示該素材依歐盟 2012/28/EU 號法律指令,可被歸類於孤兒著作。故而文化館藏機構對於這些孤兒著作具有較高的公開披露地位,而使用者在踐履 2012/28/EU 號法律指令內國法化的法律流程後,亦有機會於歐盟境內,提存一筆核定的授權金額後,對這些孤兒著作進行核內範圍內的利用。 

3. 著作權利所有-僅供教育目的使用 (IN COPYRIGHT - EDUCATIONAL USE PERMITTED):InC-EDU 指示該素材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然而依其著作權利人本身之意願,或已得其著作權利人同意,得公開披露並供一般使用者,基於教育目的來使用這些素材。 

4. 著作權利所有-僅供非商業目的使用 (IN COPYRIGHT - NON-COMMERCIAL USE PERMITTED):InC-NC 指示該素材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然而依其著作權利人本身之意願,或已得其著作權利人同意,得公開披露並供一般使用者,基於非商業性之目的來使用這些素材。 

5. 著作權利所有-無既存之著作權利人 (IN COPYRIGHT - RIGHTS-HOLDER(S) UNLOCATABLE OR UNIDENTIFIABLE):InC-RUU 指示館藏機構確信該素材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然而經過相當程度的調查後,仍無法確認其著作權利人身份,或無法聯繫到其著作權利人。此一標示與孤兒著作標示 InC-OW-EU 不會併行存在,在歐盟領域若文化素材可被認定為孤兒著作,則應依 2012/28/EU 號法律指令,將其標示為 InC-OW-EU,但在其他未建立孤兒著作彈性利用機制的國家,則可將這些孤兒狀態的著作,列入 InC-RUU 分項下。 

二、素材已不受著作權利保護 (Statements for works that are not in copyright) 

6. 著作權利沒有-契約條件限制 (NO COPYRIGHT - CONTRACTUAL RESTRICTIONS):NoC-CR 指示該素材原件於著作財產權的層次,已不再受到保護而進入到公眾領域,然而該素材的提供機構,於其數位重製格式上另加上契約性的限制條款,此種狀況舉例來說,提供機構可能基於類似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對該素材原件具有特別監製或其他管理地位,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該標示須明確提供限制利用條款的網頁連結,以供使用者進一步了解相關細節。 

7. 著作權利沒有-僅供非商業目的使用 (NO COPYRIGHT - NON-COMMERCIAL USE ONLY):NoC-NC 指示該素材之數位重製格式雖位於公眾領域,然製作之初可能基於公私部門協力的契約關係,在一定期間之內不能逕行提供商業目的之使用,例如歐洲部份圖書館與 Google 在公眾領域館藏數位化的合作案,其成果部份即採此一模式進行公眾提供,但限定非商業性使用之目的,以相當程度保障 Google 提供技術、資財建置該數位資料庫的必要利益,此一權利標示可視為前一細項 NoC-CR 之變體。

8. 著作權利沒有-使用可能受其他法律限制 (NO COPYRIGHT - OTHER KNOWN LEGAL RESTRICTIONS):NoC-OKLR 指示該素材之數位重製格式已位於公眾領域,然而是否能夠符合特定目的之利用,仍須評估其他相關法律之限制,例如文化資產保存、傳統文化表達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 等相關法律。舉例來說,我國近年修訂通過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即為此類相關法律。 

9. 著作權利沒有-美國聯邦著作 (NO COPYRIGHT - UNITED STATES):美國著作權法於其 105 條有個獨特設計,其律定美國聯邦政府所產出的所有作品,皆不受著作權利的保護,而能夠被不特定國民,自由的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展示。然而,基於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國際互惠原則,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對其國民不得主張著作權利的保護,不代表這些作品對其他國家的國民,也必然進入了使用上不受限制的公眾領域。故而 NoC-US 指示該素材為美國聯邦政府特別屬性之作品,美國國民在利用上不受著作權利限制,但在其他司法管轄領域仍需例外進行判斷。 

三、素材著作權利狀態未明 (Statements for works where the copyright status is unclear) 

10. 著作權利不清-未經實質評估 (COPYRIGHT NOT EVALUATED):CNE 指示該素材的著作權利狀態未明,且基本上仍未經任何合理流程的評估。 

11. 著作權利不清-重要評量要素未明 (COPYRIGHT UNDETERMINED):UND 指示該素材的著作權利狀態未明,但館藏機構已盡合理流程進行評估,但當前進度是欠缺重要決定因素的確認,故暫時仍以未明來進行標示。 

12. 著作權利不清-無已知著作權利限制 (NO KNOWN COPYRIGHT):NKC 指示該素材的著作權利狀態未明,館藏機構已盡合理流程進行評估,始終欠缺重要決定因素的確認,然亦有相當理由可推論其已逾著作權利保護期間,故以「無已知著作權利限制」之字句進行標示,此一權利狀態標示的著例,有 Flickr 進行有年,並得到相當數量文化館藏機構參與的公眾相簿計畫。 

【Rights Statements 與創用CC 授權條款及相關宣告的競合關係】 
 
Rights Statements 和既存的公眾散布機制,是處於相輔相乘、互相填補的定位,進一步來說,Rights Statements 並沒有創設任何新的授權條款或權利宣告模組,它僅是在既成的架構下,疏導特色相近的授權模式能被統合分類,以讓使用者在瀏覽相關數位素材時,能收一目了然、快速領略其基礎使用狀態之效。故其白皮書裡明白表示,在「素材仍受著作權利保護」的分類,若館藏機構已就素材進行妥善盤點,則建議採用符合個案管理政策的創用CC 授權條款來釋出這些素材;而在「素材已不受著作權利保護」的分類,當素材在盤點過後很清楚已置於公眾領域,且無其他不必要的契約與相關法律限制利用,則應逕以公眾領域標章 (Public Domain Mark, PDM) 或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CC0) 來進行散布,唯有在無法完全依照 PDM 或 CC0 散布時,才去額外以 Rights Statements,提醒使用者必須進一步知悉該素材額外受到限制的利用狀態;最後在「素材著作權利狀態未明」的分類,亦有論者指出,若是權利狀態未明,為何要逕行進行公眾披露?但從務實面與積極面而言,進行公開披露亦可視為透過公眾協力舉報、回報的模式,來協助託管藏品之文化機構,能夠進一步確認該素材的權利狀態,所以未經評估、要素未明,以及無已知著作權利限制,其實有其未明狀態的時序階段與差異,從未評、未明,到無已知限制,最後在相關期間未有異議,或群眾協助提供重要決定因素可供確認之後,則有機會正式讓該素材,得以被採公眾領域標章進行標示。 

基本上,Rights Statements 這三大分類、十二細項的文化館藏權利標示的模式,在我國亦多能被直接適用,在統合各個文化館藏自訂提供模式讓公眾了解的面向,更具有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參考價值。且就現行普遍流通的創用CC 授權條款及其他公眾授權條款,得收相互輔助之效。唯有美國聯邦著作 - NoC-US 的標示,於我國著作權法框架上並無對應機制,除此之外,孤兒著作 - InC-OW 此一標示,亦有機會略加調整之後,改為適用近年新修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二十四條項下提存使用報酬後經專責機關許可授權使用之配套。且其於權利盤點上揭示的分階機制,亦相當程度有助於文化館藏機構,據以學習先採輕簡盤點後進行素材公開披露,後續再集中資源釐清重要專案的權利狀態,以妥善文化素材開放授權的後續舉措,並收積極施政令民眾有感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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