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街景供人取材的葡萄牙-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二)

林誠夏/編譯

里斯本是一個能夠讓電影拍攝自由取景的城市,為什麼歐洲其他的城市不能都這樣做呢? (The graphic design has been created by Manufactura Independente and is available under a CC0 license.)

涵蓋特色建築入鏡的街頭全景或取景 (panorama),在全球各地迭有是否涉及著作權授權爭議的問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 58 條的規定,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原則上是得以利用的,但利用方式不包括侵害原使用目的之重製,例如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以長期展示為目的之重製,除此之外,也不能將這些已經公開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轉換為美術著作重製物來進行販賣,例如將著名的建築著作製作為立體模型來進行商品銷售,所以該建築著作若非已歸於公眾領域的歷史建物,就可能產生後續的法律糾紛。此一著作權領域限制利用的著例,包括台北 101 大樓這樣的地標建築,歷來皆自我宣稱禁止商業作品將其建築影像入鏡,後續不斷產生爭議後,才由主管著作權事務的智慧財產局出面解釋,指出:「將 101 大樓作為背景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或拍攝戲劇入鏡等,均得以援引著作權法第 58 條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著作權侵權的問題」;而法國著名的艾菲爾鐵塔 (Eiffel Tower),也有這樣類似的問題,依巴黎市授權管理鐵塔公司的網站聲明,其明確表示 Eiffel Tower 在日間的影像由於是歷史建物,已歸於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任何人在自行取景或拍攝之後都可以不受限制的進行利用,然而夜間的 Eiffel Tower 佐以燈光照明,而會有不同光調內涵的創意表現,故夜間對 Eiffel Tower 進行取景或拍攝,必須經管理單位的事先同意並取得授權,才得以進行後續限制性的利用。然而,在英國、荷蘭,以及德國,公開建物的光景利用其實並沒有上述的限制。所以現階段街頭取景在著作權上的處理,確實不具一致性也常讓一般使用者無所適從,而若以與公眾靠攏這個立場觀察,葡萄牙寬鬆的街頭取景機制,便非常具有考察、學習的價值。

【什麼是取景自由?】

  1. 以德文 Panoramafreiheit 這個字詞來推衍,取景自由 (freedom of panorama) 一詞通常指的就是「以視覺模式紀錄建築著作、雕塑物、街景藝術,及其他相關的著作權客體,只要這些作品長期以座落於公開場合的模式存在著。」而在葡萄牙,取景自由被視為著作專屬權利的「例外 (exception)」,並可以被擴充解釋包括任何相關的紀錄行為,都受到取景自由的保護,故不受限於一般常見的單景拍照或是連續攝影。
  2. 此項著作權利的例外機制,立法理由是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以及公眾利益。

【該機制如何運行?】

  1. 基於取景自由而生的任何使用皆免除於著作權利侵害的範圍:使用者可以採圖形、影像、描繪,或其他方式來重製座落於公開場合展示的著作。使用者也被允許基於這些圖形、影像、描繪來創作並散布後續的衍生作品或改用作品 (adaptations)。相關的作為,不視為對原公開場合展示著作的權利侵害。
  2. 可以被自由取景紀錄的著作,包括座落於戶外,或是不特定公眾亦得進入的室內場所。
  3. 使用者基於取景自由的例外,可以從取景而生的重製物或改用物獲得商業利益,只要該商業利用行為通過著作重製三步測試原則 (three-step test) 的個案審視,此一檢驗方式將在本文後續的篇幅,進行說明。
  4. 使用者必須就被取景的原作及作者,進行適當的顯名標示或出處說明。

【誰能主張這個機制?】

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取景自由這個著作權利的例外機制:一般公民、個別藝術家、行政組織,或商業公司皆可。

【援引此一機制需要付費嗎?】

不用、它是免費的。援引取景自由的例外機制時,使用者並不需要對被紀錄的公開陳列作品權利人支付報酬。

【主張取景自由的限制是什麼?】

著作重製的三步測試原則,是個案中主張取景自由,必須考量的限制要素 (limitation):此一測試原則建立於伯恩著作權公約的第 9 條第 2 項,原文中譯為:「著作得重製之特定特殊情形,依本聯盟各會員國之法律定之,惟所為重製,不得牴觸著作之正常利用,亦不得不當損害著作人合法權益。」此條文內容後續再被解構為右列三步:1、未經授權之重製利用是發生於特殊之情形,2、不妨礙原著作正常之利用,3、不得不當損害著作人之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取景自由在個案裡的正當利用,取決於言論自由以及著作權人利益的兩相衡平。

【經濟上與社會上的影響力】

在歐洲進行文化與形像的描述時,很難想像過程中完全不去紀錄該地公開展示的藝術品及其週遭環境。藝術家透過城市的輪廓、公示建築物,及熟悉的地標地物作為其表達個人及集體個性的創作基礎元素,並藉由繪畫、照相,及攝影的方式來進行。而在史學方法上,包含取景元素的藝術作品,也在時代遞嬗中提供了自然景觀、都市景貌、經濟與社會變遷上珍貴的證明。

【應用上的重要範例】

  1. 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在市政框架下運作了一個名為 Galeria de Arte Urbana (GAU) 的專案,該專案以數位化格式收錄了座落於里斯本各公開場合顯明的壁畫塗鴉、街景藝術,及其他的都市藝品。GAU 協助將這些數位重製內容免費無償的發布於其 issuu.com 網站及 Facebook 粉絲頁,專案的管理者及粉絲會定期更新相關的藝品條目,並與其他的社交媒體合作,推廣在地的藝術活動。
  2. 數個葡萄牙的電影製作人與攝影師,依靠取景自由來完成他們的著作。舉例來說,Mónica de Miranda 這位葡萄牙藝術家的創作作品,是基於城市考古學與個人地理學的題材。她的藝術專案 Underconstruction 包含建物拍照、取景攝影,以及對里斯本一條道路沿途的影像攝錄。

【準據法律】

  1. 葡萄牙著作權與鄰接權法 (Código do Direito de Autor e dos Direitos Conexos) 第 75 條第 2 項第 q 款,該法於 1985 年 3 月 14 日依 63/85 號令頒布,最近一次為 2015 年 6 月 5 日依 49/2015 號令修改。
  2. 該項條文的用語與措詞與 2001 年歐盟頒布的資訊社會法律指令 (2001 InfoSoc Directive) 相仿:「雖未獲原作者同意,但對該類作品的使用是被允許的,舉例來說,長久性置於公開場所的建築著作或雕塑物即屬此類著作。」
  3. 首度於葡萄牙具有成文法的效力肇始於 2004 年,依 2001 InfoSoc Directive 法律指令的建議,由葡萄牙的立法機構審酌後列入國內法中。

【更多的參照資訊】

進一步關於取景自由在葡萄牙如何被實踐的細節,請參照慕尼黑智慧財產權法律中心法學碩士 Teresa Nobre 為 COMMUNIA 合作網絡所編撰的下列文件:

  1. 下載「取景自由宣傳手冊 (Freedom of Panorama Factsheet)」。
  2. 下載「著作權最佳案例說明-在葡萄牙的取景自由 (Best Case Scenario for Copyright – Freedom of Panorama in Portugal)」說明手冊。

參考文獻:

  1. Time to #fixcopyright and free the panorama across EU: 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2016/06/07/freedom-panorama-bcs-copyright/, 2016 COMMUNIA,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2. Best Case Scenario for Copyright – Freedom of Panorama in Portugal legal study: 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16/06/BCS_Communia_FoP_study.pdf, 2016 Teresa Nobre, CC0 1.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3. The Eiffel Tower image rights: http://www.toureiffel.paris/the-eiffel-tower-image-and-brand/filming-at-the-eiffel-tower.html#img4, 2010 Eiffel Tower’s official website.
  4. Tourists warned they are breaking the law because taking photos of the Eiffel Tower at night or sharing images on Facebook is ILLEGAL: http://www.dailymail.co.uk/travel/travel_news/article-2831331/Tourists-warned-breaking-law-taking-photos-Eiffel-Tower-night-sharing-images-Facebook-ILLEGAL.html#ixzz4FIgSW3PS, 2014 © Associated Newspapers Ltd.
  5. 使用台北 101 大樓外觀設計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13c22d08-7f07-47d2-b5f7-2ccaed35b0ab.pdf,2006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月刊 88 期頁 131-132。
  6. 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中文: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3217166150.doc,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