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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街景供人取材的葡萄牙-向歐盟取經以對 TPP 反思系列(二)

涵蓋特色建築入鏡的街頭全景或取景 (panorama),在全球各地迭有是否涉及著作權授權爭議的問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 58 條的規定,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原則上是得以利用的,但利用方式不包括侵害原使用目的之重製,例如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以長期展示為目的之重製,除此之外,也不能將這些已經公開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轉換為美術著作重製物來進行販賣,例如將著名的建築著作製作為立體模型來進行商品銷售,所以該建築著作若非已歸於公眾領域的歷史建物,就可能產生後續的法律糾紛。此一著作權領域限制利用的著例,包括台北 101 大樓這樣的地標建築,歷來皆自我宣稱禁止商業作品將其建築影像入鏡,後續不斷產生爭議後,才由主管著作權事務的智慧財產局出面解釋,指出:「將 101 大樓作為背景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或拍攝戲劇入鏡等,均得以援引著作權法第 58 條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著作權侵權的問題」;而法國著名的艾菲爾鐵塔 (Eiffel Tower),也有這樣類似的問題,依巴黎市授權管理鐵塔公司的網站聲明,其明確表示 Eiffel Tower 在日間的影像由於是歷史建物,已歸於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任何人在自行取景或拍攝之後都可以不受限制的進行利用,然而夜間的 Eiffel Tower 佐以燈光照明,而會有不同光調內涵的創意表現,故夜間對 Eiffel Tower 進行取景或拍攝,必須經管理單位的事先同意並取得授權,才得以進行後續限制性的利用。然而,在英國、荷蘭,以及德國,公開建物的光景利用其實並沒有上述的限制。所以現階段街頭取景在著作權上的處理,確實不具一致性也常讓一般使用者無所適從,而若以與公眾靠攏這個立場觀察,葡萄牙寬鬆的街頭取景機制,便非常具有考察、學習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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