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期:CC 的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

第 119 期 2016-03-04 出刊

CC 網誌選輯

台灣創用 CC 計畫徵合作夥伴

莊庭瑞 / 文

創用 CC 授權條款於 2003 年由中央研究院引介到台灣。十數年來,先後分別受到資訊科學研究所、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的支持,與政府、民間各界合作,協力在台灣推展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使用,提昇對公眾領域的認識與保護。去年起,為了因應來自各方的演講邀約,以及進一步走向使用者群體,本計畫與「開放文化基金會」就公眾授權相關的學習資源、講者培訓與活動辦理等方面,進行合作。這部份的工作紀錄與成果,已在網站 open.creativecommons.tw 上面呈現。

今年我們想延續這樣的方向與形式,公開徵求註冊於台灣的非營利的法人組織,一起進行創用 CC 授權在台灣的工作。這些工作可以包括 CC 授權的推廣講者的培訓與派任、公眾授權以及公眾領域相關資訊的整理提供、與使用者社群互動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台灣創用 CC 計劃網站的維護與增新,以及相關活動的辦理。
 

創用CC 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的擴散效力 - 兼論開源領域 Copyleft 的最新發展

林誠夏/文

「相同方式分享」要求該素材的使用者:「你是用什麼條件得到原素材的授權,在你依原素材新創作品之後,該新創作品也必須依完全一樣的授權條件,來進行後續的分享。」這樣的概念經闡釋後,多數的朋友都能進一步理解,但實務應用上的困難處在於:什麼狀態叫作依原素材新創作品?單純把不同的素材放在一起展示,算是新創作品嗎?在一個簡報檔案穿插 CC BY-SA 授權的圖片,算是新創作品嗎?漸漸的,我們發現,既然創用CC 相同方式分享元素,會在新創作品時發揮其拘束力,那麼究竟什麼狀態會被認為新創了一個衍生作品,就是相同方式分享元素在實踐上,最容易引發爭議和討論的地方。

當代事件的公眾記憶-「我們的318」

318學運史料徵集小組 / 文

每一個時代都具有共同經歷過的歷史事件,2014年的318公民運動(太陽花事件)亦是一個相當著名的當代事件記錄,在這個事件上,每個人所扮演到的角色、所經歷到過程、感受到的溫度,都不盡相同,所幸318公民運動有相當多的數位媒材保存於現今的線上數位媒體,做為公民社會追求民主歷史記錄的公共財。

而中央研究院跨所合作,亦於2014年下半年,將這些於立院及週邊的實體文物,包含現場直播的影音檔,經同眾人的協助,於2015年滿一週年的時候,公開於「318公民運動文物紀錄典藏庫」(http://public.318.io)讓不管是身為研究歷史事件的學者、一般大眾都能有所追朔、重溫當時的場景。

然而,每個人所經歷的視角不同,當時的事件有太多不同的角色及組織的參與,成員包羅萬象,有老師、研究學者、學生、上班族、立委、賤民解放區,甚至是母親、警察。每一個人的背景、訴求及經歷都不見得相同,318公民運動是一個沒有人可以「完整描述」的行動,即使是運動的「核心人物」也無法全面掌握此一運動的全貌。因此,該如何能集眾人的觀察、經歷來拼湊整個歷史事件,來講述一個無法完整描述的運動呢?[註1]

Mozilla、EFF、Creative Commons 呼籲貿易協議議定過程應更公開透明

林懿萱 / 編譯

網頁瀏覽器開發者公司 Mozilla,電子前鋒基金會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以及 Creative Commons 及其他領域的專家,包括代表網路使用者、顧客、創新企業、文化機構及學者的利益相關人 (stateholders),於2016年2月22日發表了「布魯塞爾貿易和網際網路宣言」(Brussels Declaration on Trade and the Internet)(註一)。Mozilla、EFF 和 Creative Commons 呼籲全球貿易協議的議定過程應更公開透明。

布魯塞爾貿易和網際網路宣言發佈的時間,與在布魯塞爾展開第12回合談判的「跨大西洋貿易及投資伙伴協議」(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恰巧為同一天。前述網路組織指出,利益只有透過有效用的公眾參與過程才能達到,而最近的貿判,像是TTIP,缺乏這樣的過程。這些網路組織認為,TTIP是在封閉、不透明、不被課責的氛圍中被協商出來的,並且排除對談判者有用的許多利益相關人的專家意見。數位及網路世界尤其因此受到傷害。

CC 專題 :CC 的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

王春燕 / 文

繁簡兩種版本。本刊為繁體版本,讀者可至線上閱讀簡體版本

在 2016 年到來之際,Creative Commons(下文採用其簡稱 CC)發佈了其 2016-2020 組織策略(註一)。該文件談到了 CC 之於現行著作權的意義 - 為著作權限制提供了一種放氣閥, 為願意分享其作品的人們提供了一種優雅的解決方案(elegant solution,註二)。儘管如此,CC 強調,其所提供的解決之道沒有也永遠不會取代具意義的著作權改革。CC 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關聯緊密, 前者為後者的實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與準備。對於未來 5 年 CC 預期達致的目標與收穫的成果,上述文件將涉及著作權改革的努力列入其中,希望能夠舉全球各地 CC 合作網絡之力,推動著作權的改革。 這也將是 CC 及其在全球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專案團隊在未來幾年裡需要關注的課題,故此,本短文擬以此為題,略作討論。

著作權的宗旨為激勵創新,正如上述文件指出的,「如今的著作權保護未能回應網路和技術創新帶來的令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創作者與出版者的變化」,現行的著作權保護機制來源於已經遠去的世紀, 在業已過時的著作權框架裡,大多數于我們的現實生活深具意義的方面,如創造、創新、隱私、商業模式等均未有實現。因此,目前所做的對著作權法的小打小鬧的修改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可以說是於事無補。

人們對這一話題並不陌生,對於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思,多年以來一直貫穿於 Larry Lessig 教授的思想與行動中。有關反思著作權制度的話題同樣為其他許多學者所關注。2009 年 5 月,一場 「經濟學人辯論會」(The Economist Debate) 即以 Copyright and Wrongs(註三)為題在 William Fisher 教授和 Justin Hughes 教授之間展開(註四)。其中,Fisher 教授持「現行著作權法弊大於利」 的觀點(註五)。著作權制度的功能包括為創作活動提供激勵、令創作者獲取合理的回報,促進創作成果的公開傳播,並培育一種公平、富有創新活力的文化。Fisher 教授認為,當前的著作權制度未 能有效地發揮如上功能。該項制度若要運行良好,適應當代資訊技術,則其需要在許多基本的方面進行改革。(註六)該辯論會的結果是,Fisher 教授有關現行著作權法弊大於利的觀點得到了 參與投票的聽眾中高達 71% 的支持率。

歐洲學者對於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思則催生了學者起草的《歐洲著作權法典》(European Copyright Code,註七),該法典試圖為未來歐盟及其成員國的著作權立法提供一個可資參考的重要工具。 在序言部分,法典起草者指出,「著作權立法應該在保護作者和權利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利益與保障公眾對這些作品的自由獲取、演繹與使用之間達成一種理想的平衡」;「對著作權作品的未來的利用 方式因快速發展的技術而無法預見,因此,對於權利與限制的制度應該具有靈活性」;「歐盟的著作權法律應該實現包括表達與資訊自由以及競爭自由在內的基本原則與核心價值」。法典的基本內容包括 「作品」、「作者地位與權利歸屬」、「人格權」、「財產權」、「限制」五部分,其中第五部分有關權利限制與例外的規定聚焦反應了起草者對於改革現行著作權體制的願景。

在全球範圍內,隨著網路技術的普遍應用,被冠之為「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 的進程「使得曾經如此昂貴、複雜、難得和不便到只有一小撮人才能獲得的產品與服務, 如今卻越來越簡單、越來越易得、越來越簡便,從而最終成本越來越低廉」(註八)。以至於馮象教授驚呼:公開且免費地獲取「盜版」已是「我們每日的面餅」, 並因此斷言:智慧財產權產業無法逃脫破壞性創新,當前的國際智慧財產權體制無法實現。因為,「它建立在一個未予檢驗的前提下:高水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先進的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自然的』共生關係」。(註九) 在《智慧財產權的終結》一文中,馮象教授認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法律擬制的壟斷的智慧財產「只能存活於複製和模仿受到嚴格限制且成本高昂的社會當中,而在典型的資本主義競爭中, 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就只能是免費的,或是被隨意假冒」。(註十)確實,網路技術帶來的「破壞性創新」深刻影響著作為智慧財產權重要組成部分的著作權的原有格局, 打破了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複製與模仿的嚴格控制。不過,「免費」與「隨意假冒」並非「破壞性創新」帶來的理想出路。正如前述美國與歐洲學者所倡議的,改革現行著作權制度, 使之適應資訊技術的新要求,對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進行均衡考量,方為正道。

時至今日,著作權改革基本上還是停留在藍圖裡。近年來,在世界各地陸續出現的修改著作權法的實踐也大多遵循既有的保護思路。馮象教授提出的「代表著激烈而鮮活的市場經濟競爭」的「呼之欲出」 的「保護水準較低的智慧財產權形式」(註十一),這應該與人們追求的著作權改革的目標相一致。

正如 CC 的策略文件中所表露的,合作與分享乃人類之天性。在著作權制度的設計上,這一天性被長久遺忘。數位技術令人們的合作與分享的天性展露無遺,CC 的解決之道充分體現了 對分享與合作的尊重,因而備受歡迎。正如自由軟體並非放棄著作權而是利用著作權來保障用戶的自由,我們期待的不是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的消滅,而是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得以革新, 以體現人們分享與合作的天性、回應網路與技術創新所帶來的新變化。


關於作者:

王春燕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知識共享中國大陸項目主持人。她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03-2004),哈佛法學院張偉仁學者(1996-1997)。


註一:https://creativecommons.org/wp-content/uploads/2016/01/CC-Strategy-2016-2020-1.pdf
註二:筆者以為,CC 之道不僅僅帶來工具意義上的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它為人們帶來了觀念上以及生活方式上的變化。因此,它是一種「優雅的」解決方案。
註三:早在 2005 年,Joseph E. Stiglitz 教授即以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Wrongs 為題,直指智慧財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見 http://120.52.72.45/policydialogue.org/..../Stiglitz_IP_Rights_and_Wrongs.pdf
註四: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2009.htm
註五:Existing Copyright Laws Do More Harm Than Good
註六: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1.pdf
註七:http://www.copyrightcode.eu/
註八:參見馮象:《智慧財產權的終結》,李一達譯,《文化縱橫》雜誌 2012 年 6 月刊。
註九:同上。
註十:同上。
註十一: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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