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權利吸納能轉以政府資料開放進行應用?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二)

林誠夏/文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 http://data.gov.tw/licens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1.0)」,已於 2015 年 7 月 27 日訂定並公告生效,此一版本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邀集中央各部會集思廣益,並廣納民間建議進行討論後,取得共識的革新版本。OGDL-1.0 與過往「使用規範」在授權處理上,亦具有極大的差異,並提供使用者極高的應用空間與自由。整體而言,OGDL-1.0 的革新性有三大要點:1、明訂所提供之資料,在著作權領域的授權不會被撤回,且不限制使用時間、地域,與目的,讓使用者都能夠安心使用這些資料;2、使用者得以自己名義,對這些資料以再轉授權之模式進行利用,有助於開放資料被用於任何情境,包括商業目的之脈絡;3、於第 4 條第 2 項新增「創用CC 授權轉換條款」,讓原以 OGDL-1.0 提供的資料,必要時得轉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4.0 International, CC BY 4.0)」的方式進行利用。綜合上述三點,OGDL-1.0 是一個對使用者非常親善,且鼓勵再行衍生利用的授權模式。只不過,對於公務單位來說,要提供如此大範圍的授權利用,依傳統模式原則上僅有公務人員自行產製的編輯著作,或是採購契約上明定機關取得所有權利的素材,才適合採用 OGDL-1.0 進行公眾授權。

然而,若是在採購、補助之初,即可透過契約附款的方式,明確表示公務機關構,得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 之模式,取得專案相關著作財產權利之授權,且嗣後亦得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則即使在非專屬授權之基礎,亦不妨礙取得素材之機關構,嗣後將其轉以 OGDL-1.0 授權,並置於 data.gov.tw 平台上進行不限制對象之流通!在必要時,亦得以選擇任一組合的創用CC 授權條款,進行後續的公眾釋出。

【非專屬授權吸納卻不限制使用目的、期間之國際先例】

從商用領域與社群發展的著例來看,Google Android 與全球擴散的「開放街圖專案 (OpenStreetMap)」,其用於著作權利吸納的貢獻條款,皆是以非專屬、不可撤回、不限制使用目的、時間、地域,得再轉授權方式取得貢獻後,再由被授權之統轄法人,以接續得允許再轉授權方式將這些成果以集合方式釋出予公眾使用。前者依此條件取得貢獻者授權後,是 Google 採自身名義,以 Apache-2.0 開源授權釋出軟體專案的集合成果,而後者則採「開放資料庫授權條款 1.0 (Open Database License, ODbL-1.0)」,由開放街圖基金會 (OpenStreetMap Foundation,OSMF) 為授權人,釋出所編撰的地圖資料庫。

此外,國外政府就公部門這端,亦開始靈活運用授權吸納與再轉授權機制,以較低廉的價金取得著作權利授權,嗣後亦得在必要時指定改採公眾授權模式來釋出相關素材。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勞動部,透過補助契約要求 1 億 5000 萬美元的失業人口再就職輔導計畫成果,明示保留其「已償付、非專屬、不可撤回」的被授權地位;而美國國家地理資訊局 (National Geospatial-Intelligence Agency, NGA) 與民間廠商,透過圖資授權契約取得之被授權地位,原本僅得用於公務目的之使用,然註記一旦發生重大災難,其可援引附約規定,將國家地理資訊局本來取得的授權,轉予其他協助災難救助的州政府、地方政府、國際協助組織,或其他協力救災的相關機構進行使用。

【改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提供素材之吸納要點】

可知國際上政府機構或大型機構,透過著作權指定或讓予取得權利,並非唯一方式,而以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再轉授權、不限制目的;或在特殊狀況如急難救助的名義下,開啟得再轉授權與不限制目的之特殊地位,是一個更靈活與便利被授權者未來舉措的模式與趨勢。一般來說,要達到這樣的授權吸納,於最初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授權同意書,應具體述明下列的權利吸納要點:

茲將本人/公司提交之_XXXXX專案_之著作財產權,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 之模式,授權予「機關構名稱」嗣後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 (for any purpose),包括但不限於以本人/公司名義、被授權人名義,或其他合法經被授權人依本同意書再授權者,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 (http://data.gov.tw/license)」或其他開放授權條款向外釋出。

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污衊,本人/公司同意不向被授權人及其後續授權對象,行使著作人格權。

設此,則被授權之公務機關構,即取得一個雖基於非專屬的基礎,但無礙將相關素材未來改以開放授權提供予公眾使用之地位,並且必要時,得逕以提交者本身名義,或公務機關構名義進行授權散布。從實而言,過去我國多數的公務機關,並未知曉是類契約的訂立方式,然隨著開放資料、開源軟體的逐年推廣與加深應用,未來勢必將有部份重要的資料、素材,應透此種吸納模式取得,一方面能夠讓原權利人繼續深度活化應用其創作或編輯成果,另一方面則亦可在必要時,將最符合公眾需求的素材,酌採開放授權的模式進行散布,以收權利保障與推展應用相合益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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