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4
(本文篇幅較長,特分三期刊登,本篇為三之三。)
辨認自由文化著作
本文件是自由文化著作的定義,而當描述你的著作時,我們鼓勵你透過「這是經授權的自由著作,符合自由文化著作定義」來,提示此一定義。如果你不喜歡「自由文化著作」的字眼,你可以使用一般的辭彙「自由內容」,或者與特定的既有運動在個別脈絡下所彰顯的類似自由連結。 我們也鼓勵你使用自由文化著作的標識圖案與圖章,兩者皆屬公共財。
請注意前述的辨認行為並沒有真正授予本定義下的權利;為了你的著作能夠真正自由,該著作必須使用自由文化授權條款,或者屬於公共財。
我們不鼓勵你使用其他沒有傳達清楚的自由定義的用詞,來辨認自由文化著作,例如「開放內容」、 「開放近用」。 這些用詞通常被用來指稱那些和現行著作權法相比「限制較少」或者只是「可以在網路上取用」的著作。
定義自由文化授權條款
授權條款是一種法律工具,讓特定法律權利的所有人可以移轉這些權利到第三人。自由文化授權條款並非將權利奪走—-它們永遠是取決你接受與否的選擇。如果你採用這些授權條款,它們給予了人們著作權法本身沒有提供的自由。 一旦被採用,它們永不限制或減少著作權法中既有的豁免的自由。
核心自由
為了在此定義下可以被認可為「自由」,一份授權條款必須授予下列自由而不能有任何限制:
- 使用與演出著作的自由:著作的被授權人必須被允許做任何公眾或私人的使用。 部份著作在相關時,此自由應該包括所有衍生使用(「相關權利」),例如表演或詮釋該著作。對此自由不能有任何例外,例如,政治或宗教的考量。
- 研究著作並運用該資訊的自由:被授權人必須被允許探究著作並且得以以任何方式使用從著作中獲得的知識。例如,授權人不能限制「還原工程」。
- 散佈著作拷貝的自由:任何人皆可將著作的拷貝販售、交換、或免費贈予,無論是作為更大著作的一部份、 彙編著作之一、或者是以單一著作的形式。不能有對資訊的複製上有任何量的限制。亦不能就誰可以複製資訊,或者何處可以為此複製有任何的限制。
- 散佈衍生著作的自由:為了讓任何人都可以去改進著作,授權條款不得限制自由散佈著作的修改版本(或者,就實體著作而言,是指一定程度內衍生自原作的著作),無論該修改是基於何種意圖與目的。 但是,某些為了保護的核心自由,或者為了標示作者所加的限制,得適用於衍生著作(見下文)。
可容許的限制
並非所有對著作使用與散佈的限制都妨礙核心自由的實現。具體而言,要求姓名標示、對等的合作(例如,「著佐權」[“copyleft”])、以及為了保護核心自由者都被視為可容許的限制。
界定自由文化著作
為了得以被視為自由,一份著作必須採用自由文化授權條款,或者其法律地位必須提供一樣的前述所列舉之核心自由。但是,這並非自由文化著作的充份條件。事實上,一份著作仍可能因為以其他方式限制了核心自由而非自由文化著作。以下是著作若要被視為自由的額外條件:
- 可取得原始資料:當成品的取得是透過編譯或處理一個或多個來源檔案而來,所有其中的原始資料應該可以與著作在同樣的條件下一起取得。這些原始資料可能是音樂編譯的總譜、 3D場景裡的模型、科學出版品的資料、電腦程式的原始碼、或者任何其他資訊。
- 使用自由的檔案格式:就數位檔案而言,其著作製作的格式必須不受專利所保護,除非該專利科技的使用已經有世界性、不受限制、不可撤銷且免費的授權。儘管非自由的格式可能會因為務實的理由而被採用,但是一份著作若要被視為自由的,其自由格式的拷貝必須是可取得的。
- 沒有科技措施的限制:可取用著作的檔案格式,必須沒有任何科技措施被用以限制上述列舉的自由。
- 沒有其他的約束或限制:著作本身必須不受會妨礙上述列舉的自由的法律約束(專利、契約約定等)或限制(例如隱私權)。一份著作可以(為了引用享有著作權的著作)使用著作權的合法豁免,但是只有其中明確是自由的部份構成自由著作。
換言之,只要著作的使用者不能合法且實際上行使其基本自由,此著作就不能被視為或稱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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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此定義的新版本一旦就建議的更動達成共識就會儘快公佈。版本號碼會以0.x代表一開始的草稿版本。 1.x, 2.x…..則是代表主要版本的公佈。 x.1 , x.2 則是次要版本的公佈。 次要版本的公佈是指文字內容的修正,並不影響既有或假設性的授權條款為此定義所涵蓋。
(全文完)
本文為著作人接受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台灣創用 CC 計畫「專題研究獎助計畫」的產出。本文內容不必然代表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或台灣創用 CC 計畫的立場。本文的著作權利為著作人所有,且著作人(黃泰然)已同意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3.0 台灣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