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標示,要標什麼、標在哪裡?(虎虎生風版)

趙柏強 Po-chiang Chao

以前我在自己的網誌曾寫過姓名標示,要標什麼?要標哪裡?一文,大概說明我個人看法。後來又參考授權條款的說明,另外寫了篇「法律嚴肅版」。這兩篇文章其實表達的都是個人意見,我也就沒有貼過來創用 CC 的網誌,但上週起創用 CC 計畫針對 FAQ 進行改革重整時,意外發現其實這篇還是可以參考一下,所以小小改寫、成為 2010 虎虎生風版張貼於此。改寫幅度不大(搞不好「改」最多的是這段前言),所以若有指教,可以考慮到我的 Blog 張貼,方便我一併修改 :)。

說到創用 CC 每個條款都要求的「姓名標示」到底要標什麼?其實授權條款裡面有明確告訴你要標哪些東西,我們以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的條文來說明一下。首先是 4. 限制的 (a):

您必須在您散布或公開演播的每份重製物上,附上本授權條款複本或「統一資源識別符」(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 保留所有與本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以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所以這邊就有兩個:授權條款的複本或 URI (粗略想成是授權條款的網址吧),與保留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原來有的請別刪,原來沒的也不用加)。

接著是 4(b),這邊很多一段段來看:

(i) 若有提供原始著作人姓名(或筆名),則您應提供之,且(或)若原始著作人及(或)授權人,在授權人的著作權聲明、使用條款或藉由其他合理方式指定第三人(例如,贊助機構、出版者、期刊)為姓名標示的對象(「姓名標示對象」),則您應提供該第三人的姓名;

簡單講就是作者指定的名稱,看是本名、筆名或其他單位 (例如贊助商、公司等) 的名稱。

(ii) 本著作名稱;(iii) 在合理實際可行的範圍內,授權人所指定與本著作相關之統一資源識別符,除非該統一資源識別符並非連結至本著作的著作權聲明或與關於本著作之授權資訊;

作品名稱跟作者指定的網址。

及(iv) 若為改用作品,則比照第3條第(b)項,必須註明在改用作品中使用了本著作(例如「原始著作人之本著作的法文譯本」、「依據原始著作人之原著作而改編的電影劇本」等)。

如果是改用作品 (修改他人作品而成的新作品),則要標註使用了哪些東西。第 3 條第 (b) 項的相關部份是:

…任何這類改用作品,包含任何媒介中的譯本,需採取合理方式清楚標示、區分或以其他方法指明本著作之原始版本已被變更。例如,翻譯時可標記「原著作已由英文翻譯成西班牙文」,或修改的地方可以標示「原著作已被修改」;

這邊是強調,改了的就要明確說你改過,不可以混淆讓別人以為原作原本就是如此。

有鑑於單一改用或彙編著作可能利用了太多作品、會標到天荒地老又耗費資源,4 (b) 還有個折衷方法:

在改用作品或彙編之情況,對改用作品或彙編全部有貢獻之作者若使用單一的表彰時,則本項所要求的表彰,最低程度應作為前述表彰之一部分,並至少與其他具有貢獻之作者的表彰方式同等明顯。

意思就是說只要所有被引用的作品標示的方式都一樣明顯的話,可以允許從上面那幾種標示方法裡選一部份使用即可,不需全放。

所以到底要放什麼?

整理一下,如果你只是單純引用、重製散佈別人的著作,那麼記得標上:

  • 原始作品授權條款的複本授權條款的 URI,以及
  • 作者指定的標示名稱,沒指定就是放他本名或筆名。還有
  • 作品名稱跟授權人指定的網址,沒指定的話可以不放網址。

也就是說,最少會放上授權條款 URI、作品名稱跟作者姓名。

如果這是改用或彙編(編輯)著作,那麼就是依據同樣的原則、把每個用到的作品都標上去。但只要所有用到的作品標示都一樣明顯,則作品名稱、作者姓名、授權人指定的網址這三者可以不用全放。(原著使用的授權條款要標示,不然會很混亂。)

其他可能?

4(a)裡其實有一個特殊的部份:

若您創作彙編,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彙編中,如第4條第(b)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若您創作改用作品,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改用作品中,如第4條第(b)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

意思就是說,在改用及彙編作品的情況下,原始作品授權人可以要求不要放他的名字 —— 除非已經獲得明示說可以不放,不然還是得先放上去喔!

這樣我知道要標什麼了,那麼要標在哪裡?

我在原先的「要標什麼,標在哪裡」一文裡提過我的想法:

就我來說、標示來源是個尊重,所以重點是能不能讓原作感到被尊重。這樣的想法下,選項很多也很自由,並沒有一定要如何如何。

事實上,條文裡也都僅能用「合理方式」、「合理方法」來帶過,所以我想這個原則即使換成了嚴肅的法律版還是適用。「合理」與否還是要看個案,我想只要原作者奇檬子 spring young,即便你隨著作用霓虹燈大大打出作者名稱他也不嫌華麗的。以我自己來說,我後來會直接講明白我希望的方式:

在使用此著作時,於使用處附近之合理位置標註「引用自趙柏強 blog.bobchao.net」或類似文字。

嗯?雖然是有指定標示處及標示文字,不過好像還是很模糊咩?我想主要還是在於尊重的問題,所以並不想限死,但依然提供一個參考就是。至於「合理位置」,在我來講只要別人看得到就好了,其他沒差。

提供一些例子供看官參考:

  • 之前在投影片中有一頁使用別人的資料,我在那頁的下方標示姓名
  • 也有次是把別人一張投影片拆成三章,我在第一張下方說明「本段主題參考自…」
  • CC 總部網站上「Search」、「License」等兩個圖示,改造自 Tango Project,而Policies 的版權部份說明
  • 研討會網站上使用的照片,我標在作品旁 (照片下方)
  • 如果是書籍、文章的話,其實「參考資料」一節就屬於姓名標示了

希望這篇文章對大家有小小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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