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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置於公眾領域的作品還能發動司法救濟嗎?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四)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部份的著作權利人,會在保護期間屆滿前,宣布其拋棄著作的利益,而讓作品提早進入眾人皆可自由利用的公眾領域,而若原作者已經做這樣的聲明,後續有非原作者的其他人,聲稱這些作品都是其私人的著作,轉而向該公眾領域作品的利用人索取授權金額,原作者還能對這樣的錯置行為展開司法救濟嗎?

Getty Images 這家圖庫授權公司,發信指責 Carol M. Highsmith 女士,在其自行架設的網站上,分享 Getty Images 擁有著作權利的照片,然而,這些照片皆 Carol M. Highsmith 自行提供給美國國會圖書館,並自由提供給所有人使用的。Carol M. Highsmith 訴請援引美國著作權法第 1202 條及 1203 條,對原作者著作權利資訊正確性進行延伸保護,以主張對 Getty Images 及其合作廠商課予 320 億台幣的民事賠償責任。此篇文章,將就公眾領域素材在未再次創作下,應用何種態度與方式進行權利管理資訊標示,進行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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