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4
創用CC授權的目的之一,在於藉由提供標準化的公眾授權條款,降低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的締約成本,從而促進著作的流通與分享。 著作權人選擇特定的創用CC授權後,利用人只要能辨別該創用CC授權的標章,即可了解著作的授權範圍與條件為何。 然而,創用CC授權泛用於各種類型的著作,而不同的創作社群與使用者,對改作、非商業性、或者姓名標示的理解,並不盡相同。
因此,實務上不乏作者或者內容分享平台的網路業者,對採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另行增添「附加條款」(Supplemental Clause)的作法。 這些「客製」的「創用CC授權」固然可能更貼近個別權利人的需求,但也與創用CC將公眾授權標準化的努力有所衝突。 如何解釋適用這些附加條款,才能在權利人的意願與公眾對創用CC授權的既有認知與信賴之間取得平衡, 不致架空Creative Commons提供標準化公眾授權條款的努力?
實務上,創用CC授權的附加條款,大致可以分成下列兩種類型,以下分別討論其實際案例與契約之解釋。
一、附加條款與創用CC授權有明顯牴觸的類型:
就此類型而言,台灣常見的例子是部落格雖然採用創用CC授權,但又另外註明「禁止轉載分享」[1],或者同時加載部落客Jas9設計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的著作權聲明。
這類的「附加條款」禁止非商業性重製,但是無論何種創用CC授權都允許非商業重製。 除了個別作者外,網路業者對創用CC授權的說明,也不乏矛盾的例子。 根據創用CC授權音樂分享平台Jamendo在常見問答集的 說明,平台的音樂若作為廣告、電影、電視、紀錄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多媒體的配樂,即屬商業使用,使用者必須付費取得Jamendo Pro的授權版本;但是,許多著作權人在上傳音樂到Jamendo時所選擇的創用CC授權,並沒有「非商業性」的授權條件,例如「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 享」。事實上,在Jamendo的社群論壇,即有使用者對為何未禁止商業性使用的創用CC授權音樂,仍需付費取得Jamendo Pro的授權版本感到疑問。
本文認為,在附加條款與創用CC授權有明顯牴觸的情況,應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若屬當事人真意不明之情形,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著作權授權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約定不明,該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上述在「創用CC授權」 著作上另外註明禁止轉載的例子,因為已無從認定著作權人是否有授權的意思,屬當事人真意不明之情形。
在沒有反證下,應解釋為著作權人未為任何授權。但是,這並非意味任何與創用CC授權矛盾的附加條款,皆會導致未為任何授權的結果。例如,無論是哪一種的創 用CC授權,都有允許利用人使用著作於任何媒體和格式的條款,但是,如果採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權人同時另外聲明其授權範圍不包括實體的出版,此時僅 有實體出版的授權的真意不明,其他部分的「創用CC授權」仍有效力。不過,此時著作權人採用的授權條款,因為已與標準的創用CC授權有別,並不能再稱作是 創用CC授權。事實上,著作權人此時若使用創用CC授權的圖樣,已不屬Creative Commons的商標權的授權範圍內,而這也是Creative Commons所持的立場。[2]
須注意的是,前述的討論必須以附加的說明構成授權契約的一部分為前提。在上述Jamendo的例子,該平台的音樂是由創作者上傳時,自行選擇特定的創用 CC授權釋出,而非由業者取得著作權後,再由業者以著作權人的身分釋出。申言之,創用CC授權的授權關係係存在於利用人於創作者之間,而非Jamendo 與利用人之間。Jamendo作為契約的第三人,其對創用CC條款的片面解釋,並不構成授權條款的一部分。退一步言之,即使將該說明認定為Jamendo 的網站使用者條款的一部分,因為契約的相對性,使用者至多是違反與Jamendo的契約約定,而這並不影響使用者和著作權人創用CC授權契約的成立。
二、闡明創用CC授權要件的附加條款的類型:
此類型的附加條款,常見的是創作者對於創用CC授權的條件,例如「非商業性」、「姓名標示」予以進一步界定或者舉例說明。以部落格工程濕(x)筆記對非商業性的說明為例,「營利範圍」是指「正式出版之雜誌、書藉或任何會使第三者閱聽之範圍」,但是「部落格廣告、網站廣告若為全站式(非文章內嵌)則不在此限」。換言之,在該部落客的認知下,其他部落格如果轉載他的文章,並且將廣告是內嵌在文章中即屬商業使用。
授權人使用此類型的附加條款,雖然可以更明確表達其意思,而利用人也能清楚了解授權人對「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等授權要素的理解和要求,減少模糊空 間;但是不同授權人對這些授權要素的不同界定,如果僵化地適用,可能讓相同的創用CC授權條款,卻有不同的使用條件。比較合宜的作法,應是將此類的闡明條 款,在與創用CC條款未有明顯矛盾的前提下,將其理解為「例示」。
申言之,非屬授權人例示的使用情形和方式,如果在原本創用CC條款的文義範圍內,並且合於社會上使用創用CC著作的習慣,仍應盡量解釋為未違反授權條件。 另一方面,如果例示的情形,比起標準的創用CC授權寬鬆,而利用人知悉並信賴該聲明的情形下,依據禁反言原則,授權人應不得嗣後再主張利用人違反創用CC 條款,授權不成立。
小結
使用者自訂的附加條款與創用CC授權顯有矛盾的類型,通常是緣於著作權人對創用CC授權的誤解。因此筆者始終認為推廣創用CC授權,應該是讓著作權人了解創用CC授權條款是否符合其需求,而非一味以增加創用CC授權的著作數量為目的,避免嗣後使用者和著作權人的糾紛。 至於旨在闡明授權要素的附加條款,雖然可以減少授權要件的模糊空間,但在解釋上仍應考量公眾對創用CC的授權條件的既有認知與使用習慣。
----
[1] 例如「私の日劇筆記」 雖然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 授權條款,但是其特別聲明:「若要引用本部落格文章,請以網址連結引用,禁貼全文」。
[2] 參見Creative Commons常見問答中關於「我可以修改授權條件嗎?」與「我可以與我作品的使用者訂定附加條款嗎?」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