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1
所謂著作權仲介團體是為了集體管理著作財產權,由著作相關權利人組成的團體。仲介團體可依照著作相關權利人的委託,對著作的利用人進行授權並收取費用,再進行分配給著作權利人。著作權仲介團體在國外的發展已久,以美國來說,著作權仲介團體細分為音樂、語文等等類別,但台灣過去都只有音樂的著作權仲介團體,直到今年八月智慧局准許「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是台灣第一個語文類的著作權仲介團體。
「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目前智慧局通過僅能管理重製權中影印機之影印,包含的著作類型有學術論著、非學術書籍、長篇小說及長篇劇本四大著作,而每次影印不得超過著作內容的20%。
創用CC的精神在於可以經由創用CC授權使著作權人不再需要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而是以事先授權的方式便利使用者取得素材,進而促進著作的流通。然而,台灣第一個語文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成立代表目前台灣著作權法的環境仲介團體的力量還是很大,一時之間可能難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