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期:由想像力與學習的觀點論著作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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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文由政治大學法學院暨商學院合聘副教授、中研院資創中心合聘副研究員李治安所撰寫。 就文化概念而言,利用人之利用行為是一個其與原著作的互動過程,也是一種文化體驗。 在著作利用的實況中,許多著作利用之過程雖然涉及著作人權利,但也包含更重要的學習成份在其中。 本文即是從「想像力」與「學習」兩個觀點,析述關於著作利用的社會價值。
CC 網誌選輯
2013 台灣創用CC計畫 實習生招募台灣創用CC計畫 招募宗旨:台灣創用CC計畫2013年將拓展設計領域對創用CC授權之認識,並增進在學學生對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ing)領域 之實務瞭解,特招募實習生協助相關案例蒐集、彙整、以及策展之活動。實習條件:大專院校學、碩、博士生對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ing)議題有興趣與熱情者。實習內容:A類:國內、外設計領域相關案例蒐集、報導; 協助台灣設計師週相關文案撰寫、活動策展、規劃與執行。 (文創、設計類相關領域背景學生尤佳。) B類:國內、外採用創用CC授權之其他領域案例彙整、報導; 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案例呈現之主題企畫。招募名額:招募2-3名。 實習時間:2013年6-10月(共5月),每月進中研院辦公室2次。 (閱讀全文) | 美國數位圖書館(DPLA)將所有後設資料以公眾領域宣言(CC0)釋出公眾領域劉芊影 編譯 美國於2013年4月18日正式成立了數位圖書館(The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簡稱DPLA)。成立DPLA的計畫於2010年時開始準備,它從眾多的圖書館、資料庫及博物館收集了數以百萬的數位資源。以下是來自DPLA的消息:「DPLA將於該日的美東中午時設立一個入口及開放一個平台,用以傳輸他們在美國圖書館、資料庫、博物館及文化遺產機構所收集的素材給學生、老師、學者及社會大眾們。而這將遠超過一般的搜尋引擎,對於他們統一收集的上述資源將提供一個創新的搜索及掃描方式。他的幾項特色包括動態地圖、時間軸的部分,使其使用者關於自己一年年的使用上有視覺化的瀏(閱讀全文) |
2013 CC全球高峰會 8月登場周文茵/編譯 今年的CC全球高峰會將於8月21-24,在布宜諾斯艾利斯(Buenos Aires)舉行。這次會議將與CC阿根廷、 Fundación Vía Libre 以及Wikimedia Argentina合作舉辦。 會議主要將討論諸如CC總部與各區域緊密互動的策略、各區域展示推廣案例以及說明目前發展現況等內容。有些議題的決議,也將會在這個會議上達成。本次會議更首度加入西班牙語的議程規劃。 會議鼓勵對於現在或未來的創意提案,大會希望5/24前提交籌組議程的提案與規劃。更多詳細內容請見:2013CC全球高峰會籌備網。 PS. 若你有任何點子或想法想與全世界的朋友分享,可與我們聯繫討論。 (閱讀全文) | 我們需要一個新的著作權法!劉芊影 編譯 日前,美國著作權登記機關的Maria Pallante站在國會前宣告:「我們需要新的著作權法!」 而Pallante對此所準備之建議被認為是對於著作權法一項大膽的調整。 這樣的想法是非常令人歡迎的,因為不論從國內的評論或國際論壇(如WIPO)的方面,著作權法的改革聲浪皆為當前全世界一股非常強烈的潮流趨勢。而美國作為一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具領導性地位的國家,如透過主導ACTA和TPP等條約主張強烈的保護著作權,因此對於任何美國本身著作權法的動向都將是國際社會所密切注視的對象。 在諸多所提及的改革構想中, (閱讀全文) |
CC 專題:由想像力與學習的觀點論著作利用行為
李治安/文
(本文擷取自<著作權法中的灰姑娘:利用人地位之探討>,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第41卷第3期,2012年9月)
就文化概念而言,利用人之利用行為是一個其與原著作的互動過程,也是一種文化體驗,著作利用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價值,而這些社會價值常與著作權 之政策目標直接相關。以美國著作權發展的歷史角度而言,法院有時會對著作權的權利範圍作相當嚴格且限縮的解釋,我們可將該等解釋取向理解為著作權 制度對於著作利用行為的保障與肯定。然而,因為著作利用行為的社會價值多是隱晦且難以衡量的,所以也常被著作權學術及實務討論所忽略。 就應然面而言,著作權法之立法及司法實務對於該等價值應有所體認,方能確保其在著作權政策相關分析中,考慮到利用人及利用行為之不同社會面向、 價值與功能,特別是在賦予著作權人著作權保障及創作誘因時,亦應同時在天平的另一端考量利用人之權益及利用行為之社會價值。 本文以下即就「想像力」與「學習」兩個觀點,析述關於著作利用的社會價值。
一、想像力
學者Jessica Litman曾指出,著作利用的價值主要在於激發利用人的想像力,進而提升社會整體的創意,因此促進想像力與創意應該是著作權法主要的政策目標之一[1]。 不同的利用人對於相同著作會有截然不同的想像,這種想像力的提升其實不限於積極利用人,利用人縱使未根據其所利用的著作再從事其他創作活動,純粹消極的著作 利用亦涉及相當的想像力發揮,舉凡閱讀小說、聽音樂等過程,都可促進想像力而影響利用人的生活文化品質。論者有謂,在著作利用的過程中, 著作可扮演文化指引(cultural reference)的投影銀幕功能,協助利用人將其感覺、思想與經驗集中投射[2],此即為利用人想像力發揮之基礎,而公民想像力的持續提升 除可促進國民整體之創造力外,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本與軟實力的構成基礎。因此,過度擴張的智慧財產權可能會不當限制人民想像力的範圍與文化的發展,反而造成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目標背道而馳的負面效果。
二、學習
利用著作之行為常可達到個人或社會學習的效果,英、美著作權法之最初立法目的係以鼓勵學習為目的[3], 近年來針對諸多著作權政策爭議,學者間開始再度重視著作權制度中關於促進學習之政策目標,如美國知名著作權學者L. Ray Patterson即認為, 著作權法中諸如合理使用等對著作權限制之規範,其實終極政策目標都是為了促進、鼓勵學習[4],而在處理著作權人及利用人不同利益的權衡問題時, 法院或政策決定者也應該將鼓勵學習列為重要的政策考量依據[5];學者William F. Patry則指出,學習是發展國家文化的最重要方法,也是創造與散布文化的必要手段[6],而著作權制度則是社會學習的一種重要形式,因此即使是在強調作者權的歐陸著作權法體系中, 鼓勵學習依然是達成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政策目標的主要方法之一[7]。許多其他學者也都肯認:由於個人的學習效益可提升人類整體知識的質與量、 促進資訊的流通與散布,因此促進並鼓勵學習是達成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8];亦有論者將增進知識與學習等同於發展國家文化與促進公共利益, 進而論述其價值應優於對著作人或作者之保障[9]。由這些學者的論述中我們可發現,不論將促進或鼓勵學習界定為著作權政策的目標、方法或手段,個人與社會學習目標之達成都是著作權制度所應關注的核心課題之一。
在著作利用的實況中,許多著作利用之過程雖然涉及著作人權利,但也包含更重要的學習成份在其中。舉例而言,讀書時以眉批的方式整理重點、 以抄書的方式增進理解及記憶、學習書法時臨摹大師作品、學習歌唱時演唱既有歌曲及學習表演時對他人既有著作表演等, 此外,英國法院也曾明確指出,為了達成促進學習的立法目標,許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著作利用行為在政策上均應將其界定為合法, 這些利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撰寫書評或著作的摘要、修正地圖以及批評或評論等[10]。這些利用方式均涉及著作權法規範中的不同權利內涵, 但就一個平衡且完整的著作權政策而言,利用行為所能達到的學習價值實應被妥適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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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essica Litman, Readers’ Copyright, 58 J. COPYRIGHT SOC’Y U.S.A. 325, 341 (2011).
[2] Justin Hughes, "Reco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verlooked Audience Interests, 77 TEX. L. REV. 923, 955 (1999).
[3] See e.g., Litman, supra note 2, at 332-33; Michael J. Madison, Some Optimism About Fair Use and Copyright Law, 57 J. COPYRIGHT SOC'Y U.S.A. 351, 354 (2010).
[4] L. Ray Patterson, Free Speech, Copyright, and Fair Use, 40 VAND. L. REV. 1, 3 (1987).
[5] Id. at 16.
[6] WILLIAM F. PATRY, HOW TO FIX COPYRIGHT 180 (2012).
[7] Id. at 180.
[8] See, e.g., Patrick Cronin, The Historical origin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Copyright and First Amendment, 35 COLUM. J.L. & ARTS 221, 231 (2012); Jeanne C. Frome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lause’s External Limitations, 61 DUKE L.J. 1329, 1373 (2012).
[9] See, e.g., Stephen Zinda, Preserving the Copyright Balance: Why Copyright Misuse Should Invalidate Software Licenses Designed to Prohibit Resale and Oust Service Market Competition, 48 HOUS. L. REV. 1241, 1258-59 (2012).
[10] PATRY, supra note 6, at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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