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期:虛擬角色著作權爭議--以Metro-Goldwyn-Mayer v. American Honda Motor Co.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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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文由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研究生盧美慈撰寫。本文以Metro-Goldwyn-Mayer v. American Honda Motor Co.案主軸,介紹美國實務對虛擬角色著作權的發展歷程。 並透過實際案件,闡述角色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元論]之關係。作者在文章中亦提到,雖然角色著作權有受保障的必要,但要判斷該角色是否受著作權保障, 仍受限於虛擬角色對於大眾是否具有特定形象,在此限制下,似乎僅有影像、圖像化作品之角色較容易取得角色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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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專題:虛擬角色著作權爭議
--以Metro-Goldwyn-Mayer v. American Honda Motor Co.案為例
盧美慈/文
虛擬角色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障,一向是著作權法上較為爭議的議題之一。如同筆者先前在創用CC部落格刊載的「超人不會飛?」部落格文中,僅簡單介紹美國實務對於虛擬角色的著作權爭議, 但部落格文受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細介紹美國實務發展的代表性案件,故本次專欄文將以眾人所得以快速建立角色型像的虛擬角色- -英國特務007面臨的角色著作權爭議案件為主軸,介紹虛擬角色著作權的演變, 盼能在此文中使讀者得以清楚地理解虛擬角色著作權的演變以及判斷方式。
一、前言
說到James Bond,或是007的名號,大家第一個會想到的印象是什麼呢?不外乎是俊帥的白人特務、英挺的西裝打扮、俐落的動作和環繞在他身旁的龐德女郎。換言之,如果將其工作背景從英國軍方改為白領工作者,移除了刺激的冒險和龐德女郎後, James Bond是否仍為極富吸引力之角色?或是觀眾會對著那角色大喊一聲「這不是007」?又,換個角度來說,如果今天出現了一段影片,該影片主角為一個穿著英挺西裝的俊帥白人,他有著俐落的身手,身旁也有一位曼妙女郎,觀眾在看這段影片的時候,是否會直接地聯想到007?
讀者可以透過前述問題,仔細思考自己對於虛擬角色007是否已經有了一個明確而既定的角色形象。事實上,007這個虛擬角色在美國實務中也受過美國法院的檢視,1994年本田汽車在美國的廣告主角James Bob就被認定是侵害007這個角色的著作權[1]。以下將介紹美國討論虛擬角色著作權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虛擬角色以及美國實務判斷方式。
二、 虛擬角色著作權的發展概要
美國實務操作上,對於虛擬角色是否得受著作權保障,累積出兩種不同標準:清晰描繪標準(the distinct delineation standard[2])和角色即故事標準(the story being told test[3]):
(一)清晰描繪標準
此見解是美國實務較早期的見解,最早出現在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案,本案原告Anne Nichols為Abie's Irish Rose劇本之作者,故事敘述一位猶太男子與愛爾蘭的天主教女子, 不顧雙方家人反對,結為連理後的歡樂故事。被告Universal Pictures Corp隨後拍攝一部名為The Cohens and Kelly之電影,電影描述一位猶太女子與愛爾蘭天主教男子婚後的歡樂故事。 原告認為被告影片大量地使用與其作品相同情節,認為係著作權侵害。本案法官Learned Hand在判決中提到,「虛擬角色在特殊情況下,是可受著作權保障的,當該角色被開發的程度越高, 它的表達性越強,思想性越弱,表達性越強之角色,則越有可能受到著作權保障」,本見解即為美國實務中首次承認虛擬角色的可著作權性,此標準亦被稱為清晰描繪標準,並成為判斷文字作品角色有無可著作權性之標準[4]。
在之後的Burroughs v. Metro-Goldwyn-Mayer,Inc.案中[5],清晰描繪標準成為重要的判斷關鍵。原告Edgar Rice Burroughs於1912年創作了小說「泰山」(Tarzan, The Ape Man),並於1923年成立Burroughs公司,將「泰山」所有著作權利均移轉給公司, 並由Burroughs一族經營管理所有與泰山相關的著作權。原告與被告MGM曾有授權契約,許可被告MGM在特定期間內,可使用「泰山」角色,但在契約終止後,MGM明知該授權契約終止,仍使用「泰山」中主角,另行發展、延伸成電影故事,原告認為被告之行為, 已侵害原告的角色著作權。法院認為「泰山」原始文字作品之不僅其故事情節可受著作權法保,主角泰山之形象亦滿足清晰描繪標準,該角色同樣可受著作權保護。法院對「泰山」一角的分析如下:泰山由猿猴撫養成人,他與其所處的叢林環境互相結合, 他能夠與動物溝通,也有人的感情經驗,「泰山」的人格特質是強壯、單純、年輕、紳士。法院認為綜合這些特質,「泰山」角色已經足夠與原作品抽離,成為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障之虛擬角色[6]。
清晰描繪標準旨在避免對思想賦予著作權保障,但將該標準適用到實務案件中,將會導致是法官充當文學批評的角色,並可能引發對虛擬角色過度保障。
(二)角色即故事標準
本標準則是由第九巡迴法院在Warner Bros Pictures.In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Inc案中所提出[7],The Maltese Falcon的作者Hammett將該作品的專有權利轉讓給原告Warner Bros。之後,Hammer又以作品主角Sam Spade為素材創作名為The Maltese Falco的小說, 並將其中角色的專有權,包括偵探Sam Spade轉讓給了CBS電視台。原告Warner Bros認為其享有在電視、廣播節目中使用該小說角色的排他性權利,CBS使用Sam Spade角色製作節目,仍侵害Warner Bros著作財產權。第九巡迴法院在分析虛構角色是否受著作權保障時, 提到「如果角色構成了被敘述的故事全貌(也就是該角色為故事的重要角色,而不能與故事相分離),則該虛擬角色可以受到著作權保障;但若該角色僅是講述故事之遊戲中的棋子(chessman),將該角色與故事分開,並不影響整體故事的主軸,則該虛擬角色並不受著作權保障」 。 在該案中,法院認為Sam Spade只是敘述整個故事的工具,而非故事的重要角色,故該角色並不受著作權法保障,角色本身也不可能轉讓給原告Warner bros。
而1978年的Walt Disney Productions v.Air Pirates案中[9],美國法院再次對角色即故事標準進行限縮及闡述。法院認為,應注意將角色即故事標準適用於圖畫角色和文字角色所引起的不同效果,因為文字敘述可供選擇的表達描述只有有限的幾種,故文字作品較難給讀者清晰印象; 然而,當作者能夠為角色配上視覺形象時,較易給予讀者、觀眾明確的角色形象。相對於角色形象較不明確之文字角色,圖畫角色不僅存在於概念而且也存在於實體上,所以較能被認定為包含了許多獨特的構成元素的「表達」,而受著作權保障。
三、 Metro-Goldwyn-Mayer v. American Honda Motor Co.案概要
本案則為最近一次法院利用角色即故事標準判定該角色應受著作權保障之虛擬角色。1994年,本田(Honda)汽車在美國之廣告,該廣告中由一穿著體面西裝的俊帥男子,帶著一位美麗女郎,在直昇機的追趕下,駕車狂奔。在狂奔的路途中,直昇機上躍下一個機械手臂的人, 企圖從車頂破壞天窗並攻擊這對男女,男駕駛在多次高速甩尾並打開汽車天窗,終於把對手甩開,高速奔馳而去。然而,這段廣告卻被MGM認定是侵害旗下著作007系列電影的著作權以及主角James Bond的角色著作權。
法院在利用故事敘述標準後,認為James Bond是一個受到著作權保障之獨立角色,因為一旦將James Bond抽離007系列,整個故事將喪失主軸。法院提到,就像洛基與超人,均是法院認定受著作權保障之角色[10]。原告提出,James Bond在經過一共16集電影的發展下, 已經具有一些值得保護的著作權特徵,例如龐德的冷血、穿著體面的西裝、過人的體能與殺人技術、在電影中總是有龐德女郎為電影帶來部份的情色橋段、碰到危險時總會用高科技的機械或道具脫離險境,而這些龐德的特色,都在Honda的廣告中體現。法院認為, 就是龐德的這些個人特徵,與緊湊劇情,構成了007系列電影如此受歡迎的原因,該角色與電影已經無法分離,故應以著作權保護James Bond角色[11] 。
四、結論
虛擬角色著作權爭議,仍與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元論有緊密關係。若一概賦予所有虛擬角色著作權保障,顯然將使權利人過度地壟斷權利,進而阻礙許多未來可能的創作。
而就前述美國法院所累積的判斷標準可知,角色即故事標準是較為具體客觀的判斷方式,透過法院限逐漸限縮的判斷標準亦可看出,將虛擬角色著作權限縮在主要角色,並不至於產生過度保障的結果;同時,文字作品由於各讀者對角色的闡釋不同,較難累積出具體的角色形象, 但在作品有影像或圖像角色(例如007、超人、蝙蝠俠)後,讀者所接收的角色形象較為固定,故該虛擬角色較容易成立角色著作權。
希望以上介紹虛擬角色著作權案件以及美國實務見解,可以使讀者對於虛擬角色著作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1] Metro-Goldwyn-Mayer v.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900 F. Supp. 1287 (C.D. Cal. 1995).
[2] Samuel J. Coe, Student Note: The Story of a Character: Establishing The Limits of Independ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Literary Characters, 86 Chi.-Kent L. Rev. 1305,1311-1315(2011).
[3] Samuel J. Coe, supra note 1315-1317.
[4] Melville B. Nimmer & David Nimmer, NIMMER ON COPYRIGHT § 2.12 (Matthew Bender & Co. ed. 2009). Samuel J. Coe,supra note 2,at 1311-1312.
[5] Burroughs v. Metro-Goldwyn-Mayer,Inc.,519 F.Supp.(S.D.N.Y.1981)
[6] 詳見拙作,同人誌相關著作權問題研究,頁65-66,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12月。
[7] Warner bros Pictures .Inc v Columbia Broad Sys,Inc. ,216 F.2d(9th Cir. 1954)
[8] Id.
[9] Walt Disney Productions v.Air Pirates,581F.2d(9th Cir,1978).
[10] Anderson v. Stallone, No.870592,1989 WL 206431, at 6-7(C.D. Cal 1989); Warner Bros. v.American Broadcasting Cos.,654 F.2d 204,208-09(2d. Cir 1981).; Aaron Schwabach,FAN FICTION AND COPYRIGHT:OUTSIDER WORK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38(2011)
[11] 同註6,頁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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