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31
超人(Superman) 是一位虛構漫畫角色,為美國英雄漫畫中的代表人物,顧名思義即「超越常人」(surmounts the average man),超人的特徵在於「如同鋼鐵般堅韌的肉體、可以忍受高熱及極度低溫、身著胸前有一S字母之緊身衣、眼睛可射出X光以及高熱能、配備紅色披風並可以遨翔於天際」。超人這個來自於美國DC出版社的漫畫角色,在出版社經過數年的經營之下,已成為全世界知名的角色,並有數以萬計的衍生商品和衍生著作。
超人其實是1938年由Jerry Siegel和Joe Shuster共同創造的漫畫「Superman#1主角」,最初版本的超人並不會飛,胸口也沒有S字母,眼睛更無法射出X光以及高熱能[1]。當年Siegel和Shuster將漫畫授權給DC出版社,並允許DC依照Superman#1的主要設定,繼續創造Superman#1的衍生作品、並得經營其衍生作品。目前大眾已知的超人特徵多是後來由DC出版社繪製的新設定。然而,DC與超人的原始作者在超人的著作權上一直有其爭議,包含授權金價格、如何使用角色等,出版社與作者之遺族對於Superman#1以及該角色之著作權不斷爭訟,直至今年,美國法院判決超人作者之一Siegel的遺族,得終止其允許「DC依照Superman#1的主要設定,繼續創造Superman#1衍生作品」之授權,再次引發美國對於角色著作權的討論。
角色著作權一直是著作權法中較有爭議之部份,由於著作權法立法中堅守的「思想表達二元論」,即著作權法只保護對於思想觀念的原創性表達,而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2]。但是對於角色本身是否得受著作權保障各國立法大都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但美國實務操作上,對於虛擬角色是否得受著作權保障,累積出兩種不同標準:清晰描繪標準(the distinct delineation standard)[3]和敘述故事標準(the story being told test)[4]。清晰描繪標準來自於1930年的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 Corp案[5],該案為美國實務首度提出虛擬角色可受著作權保障的要件,法院認為一個當角色被開發的程度越高,它的表達性越強,思想性越弱[6],可受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越大。而美國實務另一個決定虛擬角色是否得受著作權保障的判斷標準,則是第九巡迴法院在Warner Bros Pictures.Inc v.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Inc案中提出的敘述故事標準,第九巡迴法院認為,如果角色構成了被敘述的故事全貌(也就是該角色為故事的重要角色,而不能與故事相分離),則該虛擬角色可以受到著作權保障;但若該角色僅是講述故事之遊戲中的棋子(chessman),將該角色與故事分開,並不影響整體故事的主軸,則該虛擬角色並不受著作權保障[7]。
在該案件中,法院認為偵探Sam Spade只是敘述整個故事的工具,而非故事的重要角色,故該角色並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第九巡迴法院更在之後Walt Disney Productions v.Air Pirates案中,確立連環漫畫角色的可著作權性[8],由於連環漫畫的角色搭配文字敘述以及圖像,與整體劇情的結合更為緊密,讀者也更容易由單一虛擬角色聯想到其漫畫主軸。由此可知,就美國法對於虛擬角色的操作上,文學作品的角色與動漫畫角色,受著作權的保障程度不同,動漫畫、電影角色即使獨立出現,仍較容易辨識其所由之故事,比文學作品的虛擬角色更容易符合著作權實務操作所提出保障虛擬角色的要件[9]。
回過頭來,眾所皆知的超人與1938年的超人到底是不是同一個受著作權保障的虛擬角色?或是二者顯然為不同的角色?
如同前述,現代版超人是衍生自1938年超人的設定,逐漸依照時代變遷以及劇情需要,而將超人增添了外型和能力上的新設定,二者共同點僅有「超人是克利普頓星(Krypton)星球最後的倖存者、鋼鐵般堅韌的肉體」之設定,舊版超人角色與最初的Superman#1互相結合,且不論採何種判斷標準,均得認定舊版超人為一個受著作權法保障之虛擬角色。而新版超人,因為新版超人已經與近年來的動漫畫、電影、遊戲等結合,且新角色的設定顯然和舊版超人相比,有其原創性,應認為是一個新的虛擬角色,而得以受到著作權保障。
在2011年法院判決後,由於超人作者的遺族終止其授權,故DC在使用新版超人時,在另行取得舊版超人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前,將無法使用與舊版超人重複或相同的設定,此狀況也可以從華納兄弟預計2013年推出的超人電影花絮看出端倪,新版超人在外型上已經有了改變,以規避與舊版超人在衣著上發生重複或類似之情形。美國實務在討論角色著作權時,雖然傾向於保障著作人本身的創意,而在符合特殊要件時,將虛擬角色納入著作權保障範圍中,但卻限縮了他人為了言論表達或是創作時的素材選擇。從本次超人之爭議中,大眾所能接觸到的「新超人」是否仍具有吸引動漫迷以及觀眾的能力?我們只能拭目以待啦!
[1] Anthony Cheng, Lex Author Wins: How the Termination Right Threatens to Tear the Man of Steel in Two, 34 Columbia. J.L. & the Arts 261,276-278(2011)
[2]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Ⅰ,頁176,2009年第七版。
[3] Samuel J. Coe, Student Note: The Story of a Character: Establishing The Limits of Independ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Literary Characters, 86 Chi.-Kent L. Rev. 1305,1311-1315(2011).
[4] Samuel J. Coe, supra note 1315-1317.
[5] 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 Corp.,45F.2d.(2d Cir. 1930)
[6] Jasmina Zecevic,Distinct Delineated Fictional Characters that Constitute the Story Being Told:Who are They and Do They Deserve Independent Copyright Protection,8 VAND.J.ENT.L.&PRAC.365,370(2006).
[7] Warner bros Pictures .Inc v Columbia Broad Sys,Inc. ,216 F.2d(9th Cir.1954)
[8] Walt Disney Productions v Air Pirates,581F.2d(9th Cir,1978)
[9] Samuel J., See note 3,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