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期:創用CC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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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台灣創用CC計畫出版的電子報,創用CC,是 Creative Commons 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網誌選輯」選出相關網誌 (Blog、部落格) 的最新文章、「CC 專題」提供創用 CC 專題報導。
本期專文:許多人對於自己是否具有將某些素材以創用CC授權釋出的權利感到疑惑,因此本次專文我們特地邀請張桂芳律師為我們撰寫「創用CC誰說了算?」一文,供讀者了解。張律師經歷豐富,曾任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正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明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司法院大法官助理,與張澤平律師合著「商標法(書泉出版,2004年)」一書,現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CC 網誌選輯
編輯:辜雅蕾
2009自由文化研討會 將於哈佛大學舉行王珮儀/文 2009自由文化研討會(Free Culture Research Workshop 2009),將於今年10月23日舉行,主辦單位為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舉辦此跨學科研討會的構想是來自於2008年iSummit在日本札幌舉行的第一次跨學科研究的自由文化研討會,在這樣的場合內,可以讓來自不同領域或學科的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產生對話與合作機會,並且發現自由文化的各種重要議題、挑戰並建構出型塑自由文化的計畫。由於自由文化的建構需要各個領域之間的參與,因此本次研討會主要的目標即在於提供不同背景的學者與實務工作者討論他們對於自由文化的瞭解、發現與分享經驗的機會,包括網路新興科技、創新法律解決方法、或新穎商業模式等,因此該研討會強力徵集可以產生討論、對話或對於自由文化提供未來研究觀點的論文… (閱讀全文) | 公共領域縮水危機周文茵/文 「假如把進入公共領域的圖片/作品,拿來放在wikipedia上,可以麼?」 這可真是個有趣的問題。 進入討論之前,或許得先來做個簡單的概念前導。 所以,當公共領域的作品,遇到公眾授權的環境,會激盪出什麼新鮮的議題?… (閱讀全文) |
《鯤島起義》以創用CC授權釋出莊庭瑞/文 偶然的機會接觸到這張音樂專輯,叫做《鯤島起義之人權宣言》。牽引我眼睛的不是CD包裝盒側邊的冷冽文案: 「2008的冬天,鯤島幫的青年首次集結發聲。以素樸的熱情,與對平等正義的信仰創作,搖滾對社會的關懷! 思索 — 在媒體政治操作的紛擾矯情謊言喧鬧洪流中,要怎麼看穿表面,回溯本質? 心疼 — 人們盲目追尋徬徨迷惘,被扭曲的體制規訓束縛,孤寂空洞中看不到自己。 看見 — 人權價值被忽略與輕蔑,導致社會問題叢生及資源分配的不公不義。」 而是近乎「職業性」本能所瞄到、不起眼的創用CC授權標示。這張由迦鎷文化音樂國際有限公司發行的專輯,以「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方式釋出。… (閱讀全文) | Creative Commons董事會又多添入一位成員辜雅蕾/文 Glenn Otis Brown回鍋 就在上個月(七月)二十四日,美國Creative Commons正式宣佈Glenn Otis Brown再度加入並成為董事會的一員。事實上,Brown曾經在2002年到2005年之間擔任CC的執行董事,而目前他則是Youtube的音樂產業發展的經理。 Brown對於早期CC的發展有許多貢獻,包括可由機器判讀的授權條款的兩個最早版本,並將其推展至國際、參與2004年推出的易於重混的專輯Wired CD等等。隨後他又進入Google擔任產品計畫的工作,參與的計畫包括Google Image Search、Blogger、Google Talk…等。進入youtube之後負責在主流與獨立品牌、出版商與創作者們中建立新的商業機會… (閱讀全文) |
CC 專題:創用CC誰說了算?
張桂芳/文
將完成的著作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只有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具有處分權限的人可以為之,看起來是個非常簡單的道理,但有些一般人所認知生活事實上的「作者」或「擁有/管理者」,因為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其實對於自己所創作或擁有/管理的著作並不具有法律上完整的處分權能,如果這些人對於「自己的作品」或「自己的財產」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有時反而會惹來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風險。以下為幾種常見的情形:
我買的就是我的?
大家都知道,自己買來的書或音樂CD,並不能任意影印分送,或轉錄為MP3放上網站供人下載,因為擁有書或音樂CD的所有權,未必就是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樣的道理,博物館或美術館對於受贈的館藏品、圖書館對於收錄的圖書期刊,固然擁有民法上的「所有權」或事實上的管理權限,但若要就該等所有物或管理財產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不免還是有些「距離美感」,這個距離就是一紙「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契約」,所有權人等必須以契約另外取得處分該物關於著作財產權的完整權利,才能將之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實現好東西與大家分享的善意。
小職員的委屈
有時即使是作者本尊,也可能自始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而無法就自己創作的作品為創用CC授權釋出。這是因為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與雇主之間若未明文約定著作權利的歸屬,則由雇主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受雇人為著作人,只能享有姓名表示、公開發表及禁止歪曲竄改等著作人格權,對於財產利益本身,並沒有處分權能。例如阿文為大大文化公司的小職員,但由於進入公司時未與雇主就職務上所完成著作的著作權歸屬另行約定,所以只要是阿文依老闆或上司指示,在工作範圍內所創作的任何作品,著作財產權人都是大大文化公司,阿文並不可以將這類作品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
花錢一定是大爺?
新郎新娘到婚紗公司購買結婚包套,拍攝美美的婚紗後,最多也只能把婚紗照放在網路相簿供親友觀賞,不能對婚紗照宣告創用CC授權,因為雖然照片是以新人為主角,拍攝費用也是由新人支付,不過婚紗照的著作財產權仍然是屬於婚紗公司或攝影師的。像這種出資聘請專業人員完成著作的情況,著作權法第12條明文規定是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出錢的人最多只能依照雙方契約的目的利用該著作,對於照片本身並沒有任何著作權法上的權利。所以大家如果花錢委託專人完成著作,而且計畫將完成的著作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一定要記得在契約上就著作權的歸屬予以明確約定,或事先取得採用創用CC授權所必須的專屬授權或再授權,否則將來想要就這批著作以出資人的名義宣告創用CC授權,還必須向外包廠商再次洽談著作權問題。
曾經滄海只能盡成回憶
即使原本是著作財產權人,一旦後來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予他人之後,就喪失了對於該著作的處分權能,不能再堅持以原作者或曾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宣告創用CC授權。所謂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就是把權利完全割捨給別人;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則是在不喪失權利人地位前提下,於授權期間及範圍內,對於權利不再具有完整的處分權能,當然也無法對於自己的作品以創用CC授權的方式,與大家分享。例如創作歌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予音樂仲介團體後,雖然歌手「自己仍是作者」這個事實並沒有改變,但是如果仍對作品宣告創用CC授權,恐怕會構成無權處分,不但粉絲並不能透過此一宣告而取得作品的使用權利,歌手也可能會惹上法律糾紛。
包裝與內容物孰有價值?
將別人的著作拿來利用,而產生另一個獨立的著作,稱為衍生著作,例如將寫真風格的人物畫像以卡漫手法重新詮釋,畫出Q版造型,如果想將改作後的Q版造型以創用CC授權釋出,必須就衍生著作所包含的全部權利均取得處分權,亦即須與原著作的著作權人洽談讓與、授權或再授權等事宜,使原著作財產權人也同意將他的著作包含於衍生著作中的表現形式,也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此時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才能就衍生著作採用創用CC授權。另外也很常見的直接是把別人的照片、畫作、書刊拿來掃瞄,這類動作本身即屬對原著作的重製,非僅不會產生另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也不可以就掃瞄後的數位化產出宣告創用CC授權,如果竟爾為之,可能構成對原著作的無權處分。
或許有人會覺得,衍生著作有點像是精美的包裝,使原本平凡的內容物價值大大提高;或是認為老照片就是一張紙,根本無法利用,經過掃瞄之後才能上傳於網路供大家使用,所以著作的價值是由改作者或掃瞄者所創造。不過從著作權法保護創作的目的來看,只要是投注人類精神創作即可並應受保護,為一個既存的作品創造可供近用或擴散的價值,則非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行為(不過仍可能從公平交易法或民法找到其他法律保護的方法),著作權法第6條也明文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於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以,利用別人著作來另為創作的人,如果要將衍生著作以創用CC授權釋出,一定要特別小心,就原著作也取得必須的處分權能或獲得必要的同意或授權,才不會在愉快分享自己的作品同時,卻擔著侵害別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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