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訊時代,電腦網路上流通各類的作品:有些是個人抒情表意的創作,有些是媒體或娛樂事業所商業發行的影片或音樂,有些又是源自政府機構 及民間組織的出版品。紛雜多樣的數位內容,縱然檢索容易、使用方便,但是如果沒有清楚的標示,告知大眾其授權使用的範圍,一般人因為害怕造成侵權行為,卻也不敢任意利用。
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著作的使用權利,全然保留於著作權人手中;即所謂的「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合理使用」之外的利用,使用者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可進行。這對於志在流通其創作,歡迎別人複製、散布、甚或改作其作品的創作者,反而造成困擾。
著名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 與具相同理念的先行者,於 2001 年在美國成立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提出「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相對思考與作法。Creative Commons 以模組化的簡易條件,透過4大授權要素的排列組合,提供了6種便利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創作者可以挑選出最合適自己作品的授權條款,透過簡易的方式自行標示於其作品上, 將作品釋出給大眾使用。透過這種自願分享的方式,大家可以群力建立內容豐富、權利清楚、且便於散布的各式內容資源,嘉惠自己與其它眾多的使用者。
而 Creative Commons 所提供的公眾授權條款,台灣稱為「創用CC授權條款」,取其授權方式便於著作的「創」作與使「用」之意。
四個授權要素
創用CC授權條款包括「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四個授權要素,其意思分別為:
姓名標示表示: 您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 非商業性表示: 您不得因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為主要目的來利用作品 | 禁止改作表示: 您僅可重製作品不得變更、變形或修改 | 相同方式分享表示: 若您變更、變形或修改本著作,則僅能依同樣的授權條款來散布該衍生作品 |
六種授權條款
四個授權要素,共組成六種授權條款,各條款之使用條件簡述為:
姓名標示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似者來散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但不得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亦不得修改該著作。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似者來散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