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創用CC授權與數位典藏相遇

周文茵

典藏機構常擁有大量的前人及當代的珍貴作品,也有將其典藏品與大眾分享的任務。然而在現行著作權法的限制之下,卻不能充分利用許多交換與應用的機會,難以發揮網路的公眾近用本質。另一方面,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在互享創作的使用需求下應孕而生,是「全然權利保留」思考外的另一種選擇。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以簡易的語言,明定所授權作品的使用權利,減低了該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授權事務上的負擔。

典藏機構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可行性思考,於現今顯得日益重要。然而,典藏品以數位化的方式對公眾釋出,此看似簡單想法的背後,卻需要經歷繁複細膩的著作權釐清過程,以及多面向的策略思考與評估。

在推廣創用CC授權條款的歷程中,「數位典藏聯合目錄」是我們的取經對象。「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國家經費所支持,基於「取之於民,還諸於民」的立場,「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主要工作即在於將典藏之數位化內容以簡易目錄的方式供公眾查詢利用,而此概念恰巧與創用CC授權的公眾近用精神相符。我們很高興有機會能與數位典藏領域的專家,積極討論公眾授權應用於「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可行性與實務作法。

從這些討論,我們發現一般人(包括筆者)對著作權法並不十分瞭解。主要原因是現行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利切割多樣且細微,致使大眾對著作權法下的各種權利,以及之間概念的釐清,在瞭解上就感到相當吃力。而理論上的定義與實務上的判斷,也有執行上的距離。譬如著作權法下「改作」有以下的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那麼將一首音樂做為自製影片的背景配樂,這首音樂是否已遭到改作?我們似乎很難就上述的定義,清楚的做出判斷。

此外,資訊科技顛覆了傳統的散佈管道,產生了多樣的交換方式,促成混搭形式的數位內容(如多媒體影片),進而改變公眾對著作的使用習慣,加劇衝擊傳統著作權法上的定義與範疇。譬如:「傳閱」的行為在實體世界是實物的傳遞與閱覽,而這樣的行為,轉換到資訊網路上,則無論是瀏覽或是轉寄的「傳閱」行為,都觸犯到著作權法。這類的善意或無意行為,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變得有時時觸法的可能。這些以個人為源頭的數位內容如部落格、網誌、上傳網站等,其釋出行為比起內容匯集單位(collection holders)在數位化內容的釋出,實務上更顯複雜。在釋出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由於典藏品的數量相當龐大,加上著作權狀態模糊,在釐清自過去累積下來諸項著作的權利狀態這項工作上,產生很大的行政成本以及執行上的困難。釐清著作權利狀態的進程,或許可以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也就是說,可對最高釋出效益的數項著作,先釐清其著作權利,並採公眾授權方式釋出;再逐步擴充到具主題性的收藏類別,然後擴及到全部已數位化的典藏品。期間並輔以成本效益的評估,以及階段性的策略目標。

此外,典藏品數位化的工作,目前常有以計畫的方式進行。計畫主持人是否即為相關的權利人?亦是該計畫的執行機關(或單位代表人)才是權利人?這也是數位典藏品在釋出時,授權依據上的議題。另一個議題是,進行數位化的原件雖是典藏單位所收藏擁有,但卻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古籍、古物等);以著作看待,他們已納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以直接翻拍方式所產製的數位物件,若無任何創意,僅是重製逾著作權法保護年限的作品,典藏機構似難以著作權人身份,將之以公眾授權方式(或任何授權方式)釋出。然而,翻拍原物件產製數位內容的工作本身,卻也是勞心勞力,需要相當的成本。當釋出公眾無償利用的同時,是否有其他方式以表彰產製的典藏機構,也是實務面的問題。

上述的議題,突顯出著作權在實際操作面的困難度與繁複性,而奠基在著作權法上的公眾授權方式與授權條款,也在此顯現出它的侷限性。或許在典藏機構考量採用創用CC授權方式的同時,可以進一步思考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其成本效益,並且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採階段性的釋出。創用CC授權是希望尋找在「著作權全部保留」與「公共領域」兩極之間的彈性條路;亦是在現行著作權體制下,妥協而生的產物,在於突破現行著作權法上的限制,而非各種著作權疑難雜症的特效藥。採用時不用視之為唯一選項,而再次陷入二元對立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