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創用CC在數位授權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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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台灣創用CC計畫出版的電子報, 創用CC,是 Creative Commons 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電子報內容包括〈CC熱線〉提供創用CC的最新消息、〈CC報新聞〉 提供與創用CC相關的國內外要聞、〈CC放大鏡〉則是關於創用CC的專題報導, 還有〈CC雜貨店〉介紹以創用CC授權的作品和相關著作。
本期專文:本期專文特別邀請目前在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人類學研究所任教的潘英海老師為我們撰文介紹有關創用CC在數位授權上的應用。
CC 熱線
創用CC電子報歡迎您投稿
創用CC電子報從2006年5月發刊到現在,持續邀請許多各相關領域的先進撰寫專文,網站平台經營者、學者教授、法律專業人才、資深網路觀察評論者、以及採用創用CC授權的知名創作人士,都曾經於電子報撰文,內容獲得許多讀者的肯定。
然而,開放內容的精神仍有許多子議題值得我們關注,因此,歡迎您若有任何與創用CC授權相關的主題,不論是法律政策、經營管理、社會觀察、資訊科技等領域,都不吝投稿給我們與其他讀者分享,並期望可以收到拋磚引玉之效。
徵稿活動即日起開始,投稿字數大約在1500-2000字,格式為一般電腦可以讀取的檔案格式,並請附上您的個人背景資料。我們收到的稿件會先進行內部審閱,通過後我們會盡快通知您刊出的時間。稿件經刊登,將以刊登字數為準給予一字2元的稿酬。特別提醒您切勿一稿兩投,若是節錄自您其他長篇學術論文,也請先行告知。
我要投稿。
CC 報新聞
澳洲行動電話公司被控以毀壞名譽的方式利用Flickr上以CC授權釋出的照片
林懿萱 (創用 CC)
澳洲一電話公司Virgin Mobile,因從Flickr這個相片分享網站上抓取一少女愛麗莎(Alison)的照片而遭控告。該女孩的家人認為Virgin Mobile在未經同意前就在這家公司的一個競賽活動的廣告中使用愛麗莎的照片,同時將愛麗莎的照片和廣告上的標語「甩掉你的女性筆友吧」放在一起,張貼在網路上,造成愛麗莎受到同儕的嘲笑、感到丟臉而心理受創。
愛麗莎的家人於2007年9月19日向美國德州達拉斯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控告這家澳洲的電話公司之外,也控告這家公司在美國的公司和Creative Commons Corp.,毀謗他們女兒的名譽和侵害隱私。同時,幫愛麗莎拍這張照片的攝影師也提出告訴,指控這家公司在廣告中使用他所拍攝的照片時,只有在廣告底下標示他的Flickr網頁的網址,但沒有標示他的姓名,而這違反了當初他採用CC的授權方式;他拍攝的照片開放給一般人使用,但必須在不違反著作權、表彰作者以及作品出處的情形下再利用。
我要找新聞來源。
2007年數位典藏商業應用競賽開跑
辜雅蕾 (創用 CC)
由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主辦的「2007年數位典藏商業應用競賽」已開始報名,該競賽主要是提供一個平台,將數位典藏機構、設計業者、授權商、創意商品業者和製造行銷業者作一個結合。
該競賽共分為三組,分別為文化藝術設計組、人物玩偶設計組、數位動畫與遊戲組,前三名與佳作皆有獎金,同時參賽作品必須無償提供數位典藏計畫作非商業性的公眾利用。因此,透過本次競賽,除了達到多元設計的概念外,也可以活絡商業能量,讓加值商品與服務出現更多不同的組合,創造商機,更重要的是,透過數位典藏計畫可以使全民得以分享數位典藏資源。
CC 放大鏡:創用CC在數位授權上的應用
潘英海/文
前言:潘英海老師,曾任職於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現任職於暨南大學人類學所,並曾擔任原住民數位典藏計畫第一期計畫主持人及人類學主題小組召集人,對於原住民資料數位化保存及數位內容應用與交換不遺餘力。此次特別邀請潘老師,藉由其實際經營原住民數位典藏所面臨的授權問題來切入,討論創用CC授權在數位授權上的實際應用。
數位內容產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授權是最令人頭痛的問題。第一期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2002~2006)在執行的過程中,也不例外,授權一直是最難處理的問題。在執行數位典藏計畫的過程中,數位授權之所以不容易處理主要是的原因有好幾種:(一)執行數位化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並不一定是內容的所有者;(二)內容所有者不一定擁有該內容的智產權;(三)擁有內容智產權,但不等於擁有數位形式的內容智產權;(四)擁有數位內容授權,但是針對每一筆資料時,同一授權者可能有不同的態度。數位授權若沒解決,當然就影響到數位內容的流通以及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
針對數位授權的問題,近年國際間推行「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的概念,而此運動在國內正方興未艾。「創用 CC 授權」的精神主要是讓數位內容的權利擁有者,願意釋放出某些(或是部分)權利,讓數位物件得以流通,以促進數位資訊的交流與分享。然而,「創用 CC 授權」的精神如何普及於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卻是個難題。有鑑於第一期的教訓,第二期國家型科技計畫開始實施時,總計畫辦公室就要求各個計畫主持人簽署數位內容授權的同意書,但在實踐上卻是個問題。
我們認為,授權同意書的簽署是基於一種「給錢的是老大」之心態,「強迫」計畫主持人釋放數位內容的權利。我們認為這種方式不值得鼓勵,是一種違反「數位人權」的作法,並沒有尊重數位內容提供者的專業判斷。雖然近年來總計畫也在鼓吹「創用授權」的作法,但是效果不彰,我們認為主要是因為許多數位內容是提供者(個人或單位)的心血,並不是一個「創用」的概念就可以說服所有人。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執行的「台灣原住民數位典藏國家行科技計畫」(以下簡稱「台灣原住民數典計畫」)也無可避免地遇到相同的問題。如眾所周知,解決數位內容授權的問題不僅是曠日廢時,更常面臨的是百般無奈的窘況。「台灣原住民數典計畫」為了此問題,設計了一套解決方案,在此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台灣原住民數典計畫」的想法很簡單,我們在系統整體規劃時,在後設資料的規劃中加了「開放時間」屬性與「授權方式」屬性的兩個欄位。前者是針對每一筆數位資料預定開放的時間進行管理上的設定,例如:從資料進入資料庫後的一年、二年、三年或五年等等;後者是針對每一筆數位資料的授權狀況進行管理,例如:版權所有(copyright)或採用創用 CC 授權的狀況。下列圖示說明了「台灣原住民數典計畫」從後設資料的規劃處理複雜的數位物件的授權問題。
簡單地說,「台灣原住民數典計畫」認為每一筆數位物件都有不同的授權狀況,我們不可能用一種授權的模式含括整個資料庫中所有的數位物件。
要之,目前數位授權可遵循兩種模式:「版權所有」與「創用 CC 授權」。前者雖然保護了數位物件的所有者或授權用有者,但是數位物件不易流通,因為使用者與數位物件擁有的個人或單位聯繫、溝通、取得授權的過程需要許多時間;後者雖然鼓勵數位物件的流通,但是對於數位物件提供者而言,他可能並不是願意將所有的物件都以創用 CC 授權的方式流通。
因此,如果我們可以讓數位物件提供者,或是提供單位,針對每一筆數位物件來決定該數位物件的開放時間和該數位物件的授權方式。我們相信不但數位內容容易流通,數位授權的問題也變得單純多了。
CC 雜貨店
本期雜貨店介紹台灣社會運動音像資料庫中以創用CC授權釋出的作品。
樂生921:主要記錄9月21日捷運局動工當天,有關樂生療養院的影像,為時約五分鐘。影像除了記錄當天實況,也採用一些網路上的其他資源。該影像的配樂採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3.0 unported 釋出,主要是希望透過各種媒材的釋出像是聲音、影像、照片等,讓社會運動得到更多的參與和瞭解,因此推動「社會運動音像資料庫」的形成,鼓勵台灣更多社會運動的媒材作創用CC釋出。該影片可至台灣公共電視公民新聞台取得。
創用 CC 電子報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發刊,每期規劃不同的專題,並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與行動者為電子報撰寫專題文章,藉此希望讓大家更加瞭解創用 CC 的理念,也份外歡迎您提供意見。我們的聯絡方式,請參考創用 CC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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