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著作權利? - 公眾授權討論系列(三)

林誠夏/文

New Trademark App Open Source Code on Github: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172b0eb

因應美國聯邦資訊長 Tony Scott 在 2016 年 8 月公布的「聯邦程式開源政策 (Federal Source Code Policy)」,及配合白宮開放政府促進專案 (Open Government Initiative) 的施政舉措,美國專利及商標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近期將其提供民眾查詢商標及追蹤商標狀態的應用程式 APP 給開放源碼,並置於 GitHub 託管平台上供人下載,所使用的授權條款,嚴格來說並不是授權條款,因為已無任何授權行為產生,究其要理,是在法律容許最大限度內將著作財產權利拋棄的「CC0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CC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其實,這並不是美國聯邦機關構首次採用 CC0 來拋棄素材的著作權利,早在 2014 年美國聯邦政府即公開表態,支持適用 CC0 於一些聯邦政府著作,例如美國開放資料行動計畫 (U.S. Open Data Action Plan) 的相關文件,皆以 CC0 的方式發布。

所謂 CC0,是讓科學家、教育工作者、藝術家、其他創作者及著作權人,或內容受資料庫特別權保護的權利人等,拋棄他們對各自著作的財產權利,並盡可能將這些著作釋出到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讓其他人可以任何目的自由地以該著作為基礎,從事創作、提升或再使用等行為,而不再受到著作權或是資料庫相關法律的限制。故美國聯邦政府下個別機關構的這些舉措,也引發了相當的討論和疑惑,而究竟為什麼美國聯邦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相關著作權利?

其實,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依其著作權法第 105 條,必須適用一個獨特設計,該條規定美國聯邦政府產出之作品,並不能受到著作權利的保護,故能夠在最大容許範圍內,供不特定多數人皆可自由利用,包括重製、散布、改作、公開演播等面向。然而,同法亦規定,若該作品是透過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之後再轉讓、贈予,而讓美國聯邦政府成為著作權利特有者,則已非此條規定的涵攝範圍。再者,基於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國際互惠原則,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對其國民不得主張著作權利的保護,不代表對其他國家的國民,也直接作一樣狀況的解讀,因其他國家的政府作品,並沒有拋棄其對自國國民著作權利的主張,也就是說,互惠原則沒辦法保障美國國民,亦可不受限制近用他國政府的作品,故基於互惠衡平的立場,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並不直接能為他國國民自由使用。

Tony Scott 於 2016 年 8 月 8 日發布的「聯邦程式開源政策」時,便是採取上述觀點,認為聯邦政府產出的程式源碼,雖在國內已近於公眾領域,但此除外規定並不能直接全球適用,故個別專案的執事者,便依其偏好,主動選擇適合的自由開放源碼授權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s),將相關程式源碼釋出,以利這些程式源碼可以在不產生疑慮的狀況下全球流通。但這樣的處理方式,也就代表個別美國聯邦政府持有的開源專案,是以政府本身擁有著作權利的角度來自我看待,從而才有地位擇用自由開放源碼授權來散布軟體,這般的解讀方式,也引發部份論者的批評,因若程式專案本身確實是由美國聯邦政府直接聘僱人員所撰寫,則回到其著作權法第 105 條的原始規定,美國聯邦政府不得主張任何著作權利,從而亦無立場,將其添加使用限制之後,採自由開放源碼授權提供予自己國人。

故而部份專案的處理方式,就是類同 USPTO,將所釋出的程式源碼或其他素材,標示以 CC0 進行公眾領域貢獻的宣告,以消弭所有可能產生的爭議。雖然從嚴格法律分析來看,要將自身持有的素材以 CC0 貢獻,前提是宣告者必須先擁有著作財產權利,然而 CC0 已經是法律上最接近跨國跨界公眾領域狀態的宣告,故在許多的狀況下,其便成為多方意見爭議者,所能共同接受的權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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