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期:維護大眾共享空間--思想與表達之區分或合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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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網誌選輯
12/12週五夜 嘻嘻派對西門大河岸見周文茵 /文轉眼間,在台灣推動創用CC授權竟也走完第一個十個年!
這些年除了對政府單位、教育領域做基礎的推動,我們也努力透過多樣的形式,讓不同創作領域認識這個開放的授權工具。音樂圈是我們第一個接觸的創作領域,很 感謝一路相挺的音樂朋友們。謝謝朱頭皮老大的熱心發起,讓我們十年之後,又能有理由再次聚首。 |
學習零時差的開放式平面設計教程羅凱勻 /文插 畫家、美工人員、廣告從業者、或業餘藝術創作者想跨足平面設計的領域,卻受限於課程時間和資源等限制而苦惱嗎?現在有John P Corrigan教授的線上開放式平面設計教學,幫助你實現夢想!
Graphic Design Education是John P Corrigan教授為威斯康欣大學University of Wisconsin平面設計學生在2011年所架設的線上教學網站。本網的整合式教學資源包含設計簡介、素材、學生實驗作品分享區等項目,目的是為了平面 設計方面的教學、資訊交流和意見指導。 |
以政府為首的協同創造計畫李佩璇Medialab Prodo於2006年開始,是馬德里市議會推行藝術、體育、旅遊推展計畫的一部分,納入公民生產、研究、傳播的可能,目的在提供一個開放研究及產品生產 的平台,透過漸次邀請各方專業人士加入,允許使用的用戶進行自由配置、修改和生產的工作,促進集體創作,因此,不論自身專業背景為何,都可以透過這個網站 使自己的創造及科技使用能夠有效的被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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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專題 :維護公眾共享空間--思想與表達之區分或合併原則
Creative Commons 是一個全球性的運動,當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時,只要權利人依照 Creative Commons 提供的授權條款選擇授權範圍,利用者只要確認權利人所標示的授權內容,即不需要再向權利人一一聯繫取得授權,可以說,這種事先的授權機制,能夠降低雙方聯 繫的困難與時間上的成本,並進一步擴大公眾得「不問可取」,進行再創作的共享領域 (Commons) 素材。然而,若是素材並沒有經過創用CC授權授權釋出,是不是代表該素材全然沒有其他被利用的空間呢?
其實,「不問可取」這樣的概念,在著作權法的規定當中,並不是完全沒有被體現的。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創作的著作物,但一個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 必須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依照目前實務、學說的通說,著作權法保護要件有四:1、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2、必須具有客觀化的表現形式;3、必須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4、必須非屬著作權法第 9 條所列舉不受保護之範圍。也就是說,所謂著作必須具有「客觀化的表現形式」,例如以文字、色彩、線條、旋律等方式將內心感情與想法具體表達,這些表達的成 果,才會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著作,而若僅是存在於腦海中的想法、觀念等,則並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換言之,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的客觀化表達形式,而不及於著作內涵當中的思想、觀念、原理原則,此即所謂「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此一原則源自於美國法,並 被各國所接受,我國法律亦明文繼受,而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10 之 1 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而之所以會有「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其背後的理念是認為抽象的知識,並不應該被少數人所壟斷,法律體系應該是要鼓勵知識的傳遞,並注意不得過度箝制言論 自由與創作空間。故將著作中的思想與表達予以區別,而僅保護表達的部分,而這樣的原則,也成為了著作權抄襲 (copy) 侵害與否的界線,亦即僅在於利用人抄襲他人著作之表達時,方構成著作權侵害行為而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而著作僅是源自於相同之觀念,而有不同形式的呈現,則 並無禁止之理。 因此,在著作權侵害的訴訟當中,系爭的兩作品之間究竟是涉及思想之仿效,或表達之抄襲,即成為訴訟中的前提問題。如同著名智慧財產權學者Marshall Leaffer教授所言,在著作權侵害的訴訟中,法院一方面必須致力發展侵權成立的判斷標準,以保護著作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又必須避免過度擴張著作權的保 護範圍,以避免侵蝕到公共利益(註一)!然而,個別著作裡的思想與表達有時確實難以區分,尤其是在當事人間的仿效、抄襲行為,並非逐字逐句的重覆,故常常 造成訴訟上認定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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