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眾出資研究與美國FIRST法案

劉芊影

所謂的公眾出資成果(publicly-funded)指得是,政府運用人民納稅之金錢而進行的研究、分析等產出的成果,例如,給予大學教授研究經費,而教授們的學術研究成果即屬之。

從邏輯上而言,公眾出資研究成果這類的資源應該要提供給大眾,然而,事實上這卻不是一般常見的狀況。實際上,在大眾被授權接近這些素材前通常他們需要支付多次費用。以學術期刊之發表為例,許多大學的學者接受政府的資助來開展他們的學術研究,而這些資助實則由納稅人買單,當學者完成研究並將他們發表在營利性期刊上,這些期刊雜誌業者便借由收取訂閱費用的方式回頭銷售使用接觸的管道給各大學。顯而易見的,大多人皆會認為這並非一種對大眾的投資最有效率的使用方式。這是因為這些業者希望他們的商業利益能夠永遠維持並保持其商業模式。

然而,不論從邏輯上,甚至道德觀點而言,大眾都應該要有機會接近經由其納稅的錢所資助而得之研究成果。

越來越多世界各地的政府都在分享大量的公眾出資研究、資料及教育素材。然而,關鍵問題在於,這些管理公眾出資素材取得與分配的政策是否能確保人民受有這些政策服務的最大利益?如前所述,當前,大眾並無法輕易接觸該等資源,但若是這些公眾出資資源被要求使用公眾授權條款時,將會大量的增加對於這類素材廣泛接近並再利用的機會,從教育內容如數位教科書,到學術研究的成果、具有極大價值的公部門資料等皆是。美國勞動部撥款20億美元進行TAACCCT計畫補助社區大學編撰職業進修課程,而其同時亦要求所生產出之相關教材必須以開放授權的方式釋出即為一適例。

然而,這樣的思潮尚未普及,也因此,對於支持將公眾授權運用于公眾出資研究、素材等一事仍迫切的需要教育、宣傳與積極的行動。而Open Policy Network,簡稱為OPN,即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由Creative Commons於2014年初開始推行的專案, OPN的口號即為「公眾出資資源必須是公開授權資源」。其由多個組織以及個人相互合作創建用來支持創造、採用並實行要求公眾出資研究成為公開授權資源的政策,如同前述所強調,大眾值得自由接觸並合法使用這些經由他們資助而產生的資源,只要當前的政策有些簡單的轉變,例如要求公眾出資的作品皆須以開放授權並採取易於了解的授權條款資訊,大眾就能更好的利用自己的權利接觸並再利用這些藉由人民納稅而資助所發展的資料、素材。

這樣的行動有賴於各界共同努力,更需要來自政府或法律的支持。近來在美國有一值得關注的法案,美國眾議院最近提出2014年創新、研究、科學與技術的邊境法案(Frontiers in Innovation, Researc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t of 2014),簡稱為FIRST法案,該法案旨在於經由科學研究與發展來提供創新投資,促進美國的競爭力,對於美國是一有價值且廣受接受的提案。然而,其中的303條款卻將導致破壞並延遲大眾接觸公眾出資研究的機會。

根據SPARC(The 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網站內容表示,FIRST法案中的303條款會損害聯邦機構有效率的實施白宮對於公眾接近(Public Access)聯邦出資研究成果的指令,也破壞了美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率先推行成功的公眾接近計畫,近來該計畫也經由會計年度2014年的綜合撥款法案擴展至勞動、教育、衛生等部門。然而,若採行303條款將會導致現行聯邦政策的倒退,並會嚴重不利美國在國際的競爭當中。

先前所提到的白宮指令(White House Directive)、NIH公眾接近政策(NIH Public Access Policy)、綜合撥款法案(Omnibus Appropriations Act),以及尚在研擬中

公平接近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法案(Fair Access t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Act,FASTR),這些政策皆包含類似目的的條款,也就是確保大眾在一個短期的限制期間後即能夠接近公眾出資研究(期間最短6個月,至長12個月),以NIH公眾接近政策為例,NIH政策為由其所出資之研究,於發表經過至多12個後即須讓所有人皆能接觸、閱讀研究成果。這些政策也都提供合理的流程與時間使各機構能夠發展合適的計畫以符合公眾接近的要求。

FIRST 法案卻牴觸了上述政策的核心意旨,若以現行法案的版本通過,則FIRST法案將會延長聯邦出資研究成果的限制時間為首次出版後三年,此代表商業出版業者將可在該段時間內控制對於公眾出資研究成果的接近可能性,換言之,大眾無法自由接觸這類研究資料。如同前述所介紹,NIH公眾接近政策至多也僅容忍不超過12個月的限制時間,但FIRST法案卻直接大幅擴增至三年,這和我們一直所強調應該給予大眾立即接近這些公眾出資研究成果的內容的理念是相悖的。立即的接近才是一個理想的方法能使的這些文章中所蘊含的資料得到最好的運用。

再者,此法案允許受資助者藉由提供出版商網站的連結作為其履行接近要求的方式,而非要求放置其研究成果於聯邦批准的儲存空間。就此部分,如接受NIH資助者,NIH即要求必須統一放置於PubMed Central。FIRST法案卻非為此要求,然而,在缺乏要求這些連結必須永久維護的情況下,依賴出版商來維持開放接近公眾出資研究可能並非最為妥適的選擇。此外,FIRST法案同意受影響的機構得額外取得18個月的期間為符合該法案要求為準備的計畫,然而,此行則將延遲聯邦機構在白宮指令(White House Directive)、綜合撥款法案(Omnibus Appropriations Act)之下已經準備好的計畫之實施。

若是通過此法案,將有害於美國公眾接近(Public Access)的政策發展,有鑑於此,兩位眾議員James Sensenbrenner及Zoe Lofgren提出了303條款的修正案。兩位議員的修正案主要內容包括限制期間將由原本的3年改為12個月,但若符合特定情況則可以額外延展6個月,另外它將縮短各機構發展與執行公眾接近計畫的時間,受影響的機構必須在90天內發展其公眾接近計畫並向國會報告,且期計畫必須於一年內實施。但此修正案並未要求公眾出資研究成果必須放置於經批准的儲存空間。此外,修正案中尚有一令人注意之處,亦即修正的303條款中要求各機構於最初3個月的規畫期間中必須提交一份分析報告說明所涉及的著作是否將運用開放授權條款。而這一修正目前亦已經過口頭表決而被採納。然而,此一法案的發展以及未來通過後的執行成效為何仍值得所有關心公眾出資研究資源者共同觀察之。

取之於人民納稅的錢,出資贊助的研究,本應回饋於人民,由大眾共享這些研究成果,每個人都有可能有使用這些資料的需求,而促進這些材料的使用也才能刺激國家的發展,因此,這樣的運動值得大家一同響應並關注![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