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期:論非營利組織於資訊共享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 (上)

第 50 期 2010-06-04 出刊

CC 網誌選輯

【專題研究獎助計畫】 提案徵求

周文茵/文

宗旨:台灣創用CC計畫為鼓勵公眾授權、自由文化議題之相關研究,特徵求專題研究提案。

研究範疇:創用CC授權/公眾授權對各領域(舉凡媒體、出版、電子書、法律、技術、音樂、電影、網路、教育領域、資訊社會、政府部門等)帶來的影響、反思、新型 態商業模式啟發等研究。

資格條件:
 1.凡國內大專院校學、碩、博士生;
 2.或對公眾授權(創用CC)、自由文化議題有研究興趣之社會人士,皆可提案。

徵求時間:即日起~6/15下午5:00 截止收件。

獎助時間:7、8月(約9週)。

補助金額:20000元整。

提案辦法: 請於99年6月15日下午5:00前,檢附資料,mai l至 wt.ude.acinis.iticoelyme#wt.ude.acinis.iticoelyme。將於收到提案後2-3週內進行函復,視情形擇優通知面試時間。 … (閱讀全文)

網站服務條款應該蓋過公眾授權條款嗎?

莊庭瑞 (trc)/文

最近有件趣事發生在我身上:我在 Flickr 的帳號裡,拿不到我自己的照片。先前我上傳的高解析度照片檔案,任何人(包括我)都看不到了;只能看到較小尺寸的縮圖影像檔。不過 Flickr 要我不要擔心,「照片的原件還留著,就等您升級」。故事是這樣的。一年多以前我付費升級成為「專業帳號」的用戶,一年後服務到期但我沒有繼續繳費。現在的我又回 復到「免費帳號」,本來就沒有取得高解析度照片原件的權利。所以 Flickr 把我的原件藏起來,不給我用了。

…我在 Flickr 的照片都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也就是說任何人只要遵守授權條款的約定,都可以複製和散布我放在 Flickr 的照片。當然我希望大家用的是高解析度的照片原件。不過現在 Flickr 把這些原件藏起來了;如果我不付費,就不給任何人用(包括我在內)。當然,較小尺寸的縮圖影像還在 Flickr 網站上,也還是以創用CC方式授權給所有人使用…。不過,我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來幫助我散布(高解析度)照片的用意,卻受到 Flickr 的干擾 … (閱讀全文)

分享主義與保護主義下的省思

Polley Wong/文

英國線上新聞 Timesonline 前兩日(05/23/2010)刊登了一則報導,描述新一代的藝術表演者對商業型的成名方式越來越不感興趣,他們將自己的創 意訴諸各種社群共享平台和媒體分享機制,自己營造屬於自己的、超越地界的、貼近的粉絲群。…藝術創作者以傳遞一種生活方式(Lifestyle)和創造的過程為 滿足,影片點閱率或混音片段下載次數,代替了銷售量成為創作者"夯"度指標。更諷刺(或有趣)的是,許多大牌藝術創作者會把其他人模仿(盜版?)或衍生出來的作 品數量拿來炫耀,以證明自己豎立了指標並引領著風潮。若按 Zuckerberg 的說法就是:「人們越來越可以接受自己將更多種、更大量的資訊分享給更多更廣大的人群。這個社會規範只是自然演化出來的結果。」(註1)

毫不意外地,此一說法瞬間被各路人馬抨擊,因為發言者是擁有3億5千萬用戶的網路服務平台,Facebook 的公司負責人,而這似乎也代表著這些用戶的隱私權將被公開(註2)。 … (閱讀全文)

你能不能擁有一個音符?一個字?

趙柏強/文

網際網路的出現助長許多現象,在要求傳遞速度的同時,我們也越來越能接受片段、或者不甚精確的訊息。而現在噗浪當紅,大家不斷將自己的生活化為 140 字內的句子向外發送,類似於轉貼文章的「轉噗」工具也隨即出現,協助大眾傳佈消息。說到「轉噗」,既然大家已經知道為了尊重著作權,轉貼文章前應先取得作者同意 ,那麼像噗浪這樣短短 140 字的篇幅、內容或許只是一句搞笑的話語,著作財產權是否也應該被保護?

寫了文章,你就擁有那篇文章的著作權;譜了曲,你就擁有那段旋律的著作權。這些事情在已經習慣著作權的我們眼中天經地義,看起來「要不要保護」好像沒什麼好討論 的?但是,由於著作權其實是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於是在討論「是否應該被保護」前,更基礎的問題(居然)是:「這麼短的篇幅,能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中所謂的『著作 』?」 … (閱讀全文)

CC 專題:論非營利組織於資訊共享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上)

李治安/文

知識及資訊的創造是一個累進式的社會過程,所有的創意活動都是植基於既有的資訊基礎之上,因此,共享資訊(intellectual commons)對於人類的創新及創意活動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該等資訊是所有創意活動的素材來源,而維持一個健全的資訊共享環境已成為當代創新政策及資訊政策的重要考量之一。一般而言,社會上的正式組織形態有三種:政府、營利組織以及非營利組織,有趣的是,資訊共享運動的主要推手皆為非營利組織,該等組織包括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 EF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以及 Public Knowledge (PK)等。

非營利組織為共享資訊的生產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礎結構,而該等結構迥異於支持專屬資訊(proprietary information)生產的其他社會結構。藉由提升共享資訊的生產、接近使用、可搜尋性以及受保護的程度,非營利組織對當今社會提供了重要的公共財 (public goods),並發揮了政府及營利組織無法發揮的社會功能。

要瞭解非營利組織與資訊共享運動之間的關係,先以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談起。 非營利組織係指不得將利潤分配給任何組織相關人的私人組織,學者將此特性稱為「不分配限制」。多數的非營利組織理論認為,該等組織的存在是為了提供特定的公共財,本文以公共財作為分類依據,羅列出資訊共享環境中的各類非營利組織。

1. 社會規範與授權條款

關於分享的社會規範其實存在於學術機構已久,但該規範於1980年代開始受到商業智慧財產權侵蝕,因此Richard Stallman成立了FSF捍衛該規範,FSF對於資訊共享運動最重要的貢獻在於制定了通用授權條款(GNU Public License, GPL),確保自由軟體不被商業軟體吞噬,並保障了分享的社會規範。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是另一個執行分享社會規範的非營利組織,該組織所做出的開放原始碼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目前已成為開放原始碼的共識基礎,所有經過該組織審核通過的授權條款才會被社群接受為開放原始碼授權。

在軟體以外的資訊共享環境,非營利組織CC提供了多種不同的授權條款供創作者選擇,Creative Commons目前已成功的推動了全球性的社會運動,並型塑出鼓勵資訊分享及資訊再利用的社會規範。

2. 同儕生產所需的正式組織架構

參與開放原始碼開發及維基百科等資訊共享計畫的人都是自發性的個人所組成的社群,學者將這種分散式的資訊形成過程稱為「同儕生產」(peer production),在資訊共享環境中,非營利組織為這些同儕生產設群提供了必要的組織架構。一些非營利組織代表社群接受捐獻,並持有同儕生產所必需的資產。此外,該等組織亦是共享資訊所屬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人,由單一的非營利組織為社群管理共享資訊的智慧財產權具有許多優點,過去許多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都歸屬於主要程式開發者之僱主,或由該僱主管理,但由於此等僱主均為營利機構,所以對於該等智慧財產權的處理通常係以其商業利益,而非整體社群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此外,由單一組織管理同儕生產的成果亦可節省交易成本, 如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ASF)及 FSF 甚至要程式開發者將著作權移轉或授權給該等組織,以統一管理。

同儕生產社群並非法律主體,所以無法與他人形成法律關係,準此,非營利組織的法人身分可協助設群與其他組織形成法律關係,以有利於社群的長期發展。

3. 法律扶助

承前所述,參與共享資訊協力生產的個人常面臨了被訴的法律風險及成本,因此一些非營利組織專為個人提供法律協助,一旦有個人被控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這些組織即出面代為處理訴訟,在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世界中,最著名的即是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SFLC),而在其他的資訊共享環境中,EFF則已代理過許多具指標性的智慧財產權訴訟。

4. 公益遊說

由於許多商業團體、媒體集團、及智慧財產權密集產業的遊說,美國國內及國際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不斷擴張,面對此趨勢,包括PK、EFF及 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 (KEI)在內的非營利組織都致力於透過在國會及國際組織的遊說,遏止智慧財產權無止境的擴張。

5. 資訊近用及典藏

許多非營利組織提供了網路上共享資訊的近用及典藏,如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是一家專門出版生物、醫學方面的學術期刊出版社,該機構將期所出版的期刊文章皆以CC授權,至於網站上,供人下載使用。另外包含麻省裡工學院在內的許多知名學術機構,則將課程或教授著作,置於網站上,供人下載使用。Internet Archive則以建立全球最大的網路公共圖書館為目標,收錄了各類資訊。

6. 財務支援

上述所有非營利組織皆需財務支援,而通常來自個人的小額捐款卻不足以支付組織所需的各項開支。事實上,有許多大型基金會在資訊共享運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們提供了前述各組織所需的大部分資金來源,這些基金會包括了 William and Flora Hewlett Foundation (Hewlett Foundation)、 John D. and Catherine T. MacArthur Foundation (MacArthur Foundation)及Open Society Institut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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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莊庭瑞、周文茵、黃寶莉、趙柏強、江易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