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期:媒體近用與公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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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文由台灣創用CC計畫經理周文茵所撰寫。「媒體」廣義來看,即為媒介,舉凡所有傳遞訊息的載體,皆可屬之。近年公民參與意識抬頭,廣為提倡媒體近用概念,主張公眾有接近使用媒體的自由。在此過程,附著媒體上的內容,無可避免必需面對傳統著作權帶來的法律層面限制。國際正在推行的公眾授權概念,或許正能為此帶來一些思考。本文欲藉此機會讓大家對於公眾授權有基礎認識,並分享其希望帶來的幫助。
CC 網誌選輯
拼 貼 電影──當紙膠帶遇見電影台灣創用CC計畫 /文如果想重新呈現自己心中喜歡的電影角色、場景或海報,你想過用紙膠帶和色紙將其拼貼出來嗎? |
創用CC影展 活動開跑台灣創用CC計畫 /文今年主要向影音領域創作領域推廣公眾授權的概念,所以特別規劃「創用CC影展+映後座談」推廣活動。希望讓學生與創作者瞭解目前自由文化的國際趨勢,進而將創用CC授權這類授權工具運用於創作中,以利創作散佈。 共有三場(政大、台大、東吳),每場次安排觀賞自由文化議題影片(約1.5小時),搭配座談會(約1小時)。透過與現場參與者互動對談的方式,讓與會者能更深入思考自由文化、公眾授權的主題,並促進眾人對於此議題的討論。 活動完全免費,校外人士有興趣者皆可參加,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本活動備有簡單點心,無需報名,請自行前往。 |
開放設計與創用CC授權的匯合柯俊如 /文創用CC授權是目前流通的最普遍的公眾授權方式之一,透過簡單的條件組合,作品的作者及利用人可以快速的判斷授權條件,使得分享與再次利用更為簡便。 利用創用CC授權分享開放設計,有利於品牌知名度的提升、潛在市場的開發,也能刺激出更多元歧異的創意思考方式;再者,能讓擁有不同生活經驗的人們在沒有法律顧忌的情況下共同參與設計,不僅開發新的在地材質,也能完成真正客製化的產品;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能改善社會生活現況的設計因為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延緩推出。 以下,就分別就六種授權方式的意涵和採用的案例做簡單介紹。 |
白宮支持運用CC0於聯邦政府資料集劉芊影/編譯為了豐富公眾領域的內容,創用CC近年致力於推動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PDM)以及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CC0)兩工具,並且持續關注世界各國對於此二工具的使用情形。日前,美國政府公開表態支持適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CC0)於一些聯邦政府著作。 白宮發布了美國開放資料行動計畫(U.S. Open Data Action Plan),重申他們相信「自由進用來自美國政府的數據、資料是一項重要的國家資產,而有關政府運作等的資訊得以迅速被民眾接近並使用是作為他們承諾成為 更具效率以及公開透明政府的核心」。 |
CC 專題 :媒體近用與公眾授權
(本文擷取改寫自<媒體近用與創用CC授權 >,發表於2014中華傳播學會年會「跨媒介、文化創意與反思」之「數位匯流趨勢下的媒體近用權」論壇。)
「媒體」廣義來看,即為媒介,舉凡所有傳遞訊息的載體,皆可屬之。近年來,公民參與意識抬頭,廣為提倡「媒體近用(media access)」概念,主張公眾有接近使用媒體的自由。所謂「媒體近用」,根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及:依據公平的原則,讓每一個人與多元的社會團體,有機會在媒體上,發表自己對於公共議題的想法。
上述基礎奠基於1984年「聯合國人權宣言」內容。不難想見,媒體在民主社會的重要性,即在於能建構一個自由的公共場域,讓公眾能有一定程度的機會接近並使用各種類樣的媒體,以參與呈現多元觀點。這也是媒體近用的價值所在。
而今日網際網路的成熟及行動裝置的普及,更是加速促成媒體近用實現的重要基礎。然而,要達到公眾「接近」、「使用」媒體,還需透過教育建立媒體近用意識,讓公眾有意識地從單向資訊接收者,轉為主動參與的使用者。此外,建立媒體公平使用的機會,提升公眾近用媒體的技術能力等,都是達到媒體近用的落實重點。
不過,附著媒體(媒介)上的內容,在傳遞的過程中,無可避免必需面對傳統著作權帶來的法律層面限制。而修法之路漫長,如何在現有機制上變通,國際目前正在推行的公眾授權(Public License)概念,或許正能為此帶來一些思考。
落實媒體近用,公眾授權所扮演的角色?
筆者認為透過如創用CC授權這類的公眾授權,才能更加落實近用媒體中「使用」媒體的想像。畢竟意思的表達,在內容本身,而媒體(媒介)只是種載具。如何讓內容在傳遞的過程中,無需被僵化的現有法律架構所綑綁,則是目前媒體近用需思考的重要焦點。我們或許可以從近年來蓬勃發展的公民新聞及社群協力平台運作,來窺探思考。
◈ 擴散公民記者影響力
匯聚世界各地的公民新聞記者,協力提供新聞內容,並翻譯成多國語言,呈現被主流管道忽視之議題的全球之聲(Global Voice),採用的就是創用 CC姓名標示的授權條款。平台希望藉此授權方式,讓相關內容能在更多地方曝光。
Global Voices 執行總編 Solana Larsen曾表示:只要是受非營利組織甚至主流媒體委托撰寫文章,都會堅持採用創用 CC姓名標示條款,以便讓內容可以更容易的被轉載、翻譯,以及和世界對話。
台灣也有這類公民新聞平台,如:Peopo公民新聞網,是由註冊的公民記者上傳影片與撰寫報導的公民新聞的交流平台,在上傳影片與報導時,同樣也因應趨勢,提供創用CC授權選項,但可能是受限新聞「正確性」及擔心「扭曲」的思維,常以「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為預設選項,相對於國外狀況較為保守,反而不利新聞內容的散佈與公眾的媒體近用。
另一個新聞影音平台是公視創用也有類似的問題,其採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註1)。 平台上的影片採取「禁止改作」的限制條件,大大降低了這些影片在運用上的可能與價值,因為有些使用者可能只想選要用其中部份的畫面或影片。
◈ 協助公眾合力生產內容
維基百科(Wikipedia)則藉由採用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讓公眾信任並且願意投身協力參與編輯詞條內容,如此才能更貼近呈現出當代公眾的認知概念。沒有授權疑慮,之後再使用也較能遵循規則,產生的內容不會歸為某個人或某單位所有,才能真正落實參與與近用。台灣棒球維基館就透過這樣的協力模式,成就相當完整的台灣棒球資資訊站。
回到前述Peopo公民新聞網與公視創用對於新聞「正確性」的考量,若以維基百科為例,可以發現當任何人都可以匿名修改的條目,只要有適當的機制予以處理,正確性的問題並不嚴重。《科學》雜誌過去即有將維基百科與大英百科全書與科學有關的42個條目作比較,最後的結論是兩者「在正確性的差異並不特別顯著」(註2)。 因此在面對公民參與新聞報導時,必需更拉大框架來思考。
◈ 實踐科學家公民化
這是由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發起,結合科學調查近用媒體的例子,是種公民科學的實踐。這個計畫的宗旨,是藉由科學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隨手以智慧型手機或數位相機拍攝記錄道路上或兩旁死亡的野生動物照片,註明發現日期和點位(打卡)後,將照片上傳到 Facebook 社團。藉由社團進行大規模、大尺度和長期間的調查工作,蒐集被路殺(roadkill)野生動物的出現點位資料,彙整分析後找出路殺熱點,再經研擬和深入調查後,實際進行改善,以達到友善環境和生態保育之目的。
但這些照片的使用,依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著作權利即自動發生,所以除非一一取得授權,不得使用。然而為了科學研究、推廣和成果展示所需,不得不自臉書社團下載並保留這些證據照片(重製),一方面接受各方科學檢視(物種鑑定),一方面以網站或書面方式,系統化呈現執行此公民科學計畫之成果,作為推廣之用途並公開讓參與計畫的志工和有興趣的民眾瀏覽、查詢。但如此將工程浩大,不但耗費資源,也可能讓主事者怯步,使公眾協助科學調查的美意無法發揮。基於上述思考與公眾參與的特質,此計畫納入創用CC授權及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供參與的科學公民選擇,以利計畫進行。(註3)
◈ 促成影像協力創作新型態
電影也是種觀點的呈現,目前技術環境的成熟,加上公眾授權的介入,出現一種群眾參與的電影創作型態。其中,混製宣言 (RiP: A Remix Manifesto) 是由紀錄片導演Bret Gaylor發起的計畫,影片主要探討”the changing concept of copyright”,他向公眾廣為徵集影片素材,並輔以 ccMixter上的音樂剪輯製作而成。不但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更激盪出有趣的衍生作品。
他也將訪問片段及蒐集的原始素材放在Open Source Cinema的網站上,把故事劇本釋出,讓其他創作者可以隨意編輯、擴充、改寫,下載的影片也可混製、加入動畫、照片等素材,再上傳影片到網站裡。本片於 2010 年,獲選為相當於加拿大電影界奧斯卡的吉尼獎的最佳紀錄片候選影片。使用創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來發行。
小結
筆者在本文中是以相當廣義的角度看待所謂的「媒體」。媒體近用中,「接近」媒體已經在多年相關政策、民間努力下,建立大環境的基礎;近年更輔以科技環境和網際網路成熟,與行動裝置普及,加速接近目標。但落實「使用」媒體,卻無法不思考附著媒體上的內容授權議題。
上述提及幾個不同領域的媒體近用情況,他們有著不同的思考脈絡與考量。基於不同的內容性質,也影響著授權的選擇,這需要另文討論。但創用CC授權(公眾授權)確實是目前較為可行,且廣泛被利用的法律工具。
促進媒體近用,最終是希望藉由場域的建構,促成多元觀點的蓬勃呈現,以達公民社會的理想。然而,多元觀點呈現之餘,觀點自由的傳遞,以增加影響力,或許在媒體近用上,亦將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思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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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據筆者瞭解採取此授權在於單位擔心影片中「公視創用」的浮水印會被使用者以「改作」的方式遭到移除。但這層顧慮只要能清楚說明浮水印的保留是遵守「姓名標示」的前提條件即可。如果使用者仍擅自移除浮水印,此時即等於未遵守「姓名標示」,實不需以「禁止改作」確保浮水印的存在,造成資源在利用上不必要的限制。
註2:參見 黃泰然,眾志與眾智?「禁止改作」與公民新聞的同儕生產。
註3:參見 林德恩,「公」眾授權讓「公」民科學不再「偏頭痛」— 路殺社的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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