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與公平文化:是自由?還是許可?

黃泰然/文

在《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創用CC的發起人勞倫思‧雷席格闡述了美國近年來著作權擴張與集中於少數內容產業業者的發展。他憂心任何創作發明都要取得智慧財產權人同意的「許可文化」,將不利於文化創作與發明。相對於「許可文化」,雷席格的願景是人們能夠悠遊於創作的「自由文化」,而創用CC授權即是其所提出的自由文化的實踐策略之一。但是,在用創用CC推行之初,以色列學者妮娃‧艾爾金可倫(Niva Elkin-Koren)就憂心各式各樣的創用CC授權條款,唯一一貫的理念其實是財產權人「控制的」自由,而非自由文化。她擔心作為一種著作權授權契約,創用CC的推廣反而會深化了著作的使用必須取得財產權人同意的社會規範,從而鞏固而非顛覆了「許可文化」。針對艾爾金可倫的批評,雷席格認為此憂慮理論上雖有可能,但是欠缺經驗證據的支持。而他相信比起常見的「所有權利保留」的心態,創用CC所倡議的「部分權利保留」至少是一進展。

雖然創用CC相關的研究已不在少數,卻少有上述自由文化與許可文化爭議的經驗研究。本研究旨在填補此一空缺,了解創用CC授權對網路使用者的著作權意識的影響,並嘗試在自由文化與許可文化的二元對立概念外,提出「公平文化」的框架。就研究方法而言,研究者透過Amazon Mechanical Turk此一網路群眾外包平台,招募了637位美國的網路使用者,其中有效樣本為492人;這些實驗的受試者被分為四組,每一組有123人。第一組為控制組,另外三組則為對照組。控制組的受試者並未在實驗中接收任何有關著作權或創用CC授權的資訊;相對地,第二組受試者則有接觸創用CC「姓名標示」的授權標章說明的資訊,而第三組則係「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的授權資訊。最後,第四組為美國的著作權授權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的著作權宣導資訊 。

實驗的結果顯示,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的情境,曾經接觸創用CC授權資訊與素材的第二組和第三組的受試者,與沒有接觸創用CC授權資訊與素材的控制組相較,較不願意使用未授權的著作(但是,在商業性重製的狀況,三組受試者並無顯著差異)。在1代表「非常不可能」,而5為「非常可能」的李克特量表下,控制組的受試者就非商業性重製的平均數為3.74,而非商業性改作為2.9。相形之下,第二組的受試者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分別為2.88與2.31;而第三組的則為3.02與1.94。換言之,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第二組與第三組的平均數皆低於控制組;此差異並有統計上的顯著性 。相反地,就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的重要性的態度而言(1為「非常不重要」,5為「非常重要」),第二組與第三組的受試者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的平均都高於控制組。與控制組相較,他們更認同非商業的利用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的重要性。

實驗的結果相當程度印證了艾爾金可倫的主張。就非商業性的利用行為而言,創用CC授權的資訊與使用其素材的經驗,似乎會讓使用者意識到取得授權的重要性, 而他們對使用未授權著作的態度也變得較為保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接觸到著作權宣導資訊並且照片有標示「所有權利保留」的第四組的受試者,他們使用未授權照片的態度,與控制組的受試者並無太大差異。申言之,創用CC授權的資訊與素材使用經驗,比起著作權宣導資訊以及常見的「所有權利保留」的標示,似乎更能影響使用者對利用未授權著作的態度。

相較於自由文化,本文主張「公平文化」的概念更能貼切地描述創用CC授權的實際,而此一概念也能讓我們跳出自由文化與許可文化的二元對立,並且認識到「控制」在促進與自由分享的角色,以及這種「共享」反過來正當化財產權人的控制的可能。公平文化的概念,原由美國印裔學者曼德荷菲‧桑特( Madhavi Sunder )所提出,她認為自由文化的倡議者往往有「浪漫化」公共領域的傾向,但卻忽略其可能變質為權力者剝削弱勢族群的掩飾(例如西方國家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的「自由」利用)。

桑特提出的公平文化相較於自由文化,更注重貢獻的肯定與補償的公平性。不過,促進文化表達的近用與分享,同樣也是公平文化的重要目標。事實上,桑特指出因為智慧財產的保護,一些原住民族沒有了被剝削的疑慮,反而更願意分享。本文認為創用CC授權中諸如「姓名標示」或「非商業性」等限制,其實也有類似的作用。這些授權條件或多或少都限制了著作的自由利用,但是這些「控制」卻也促成了社群的知識共享與近用。必須指出的是,公平文化的概念不在於否認自由文化的重要性,而在於幫助我們認知到自由文化中也有「控制」,從而我們才可能省思在個別的知識共享脈絡下,財產權人所擁有的控制是否必要。 

*有關本文所參考的文獻與詳細的實驗設計與數據圖表,請見 黃泰然,〈智慧財產的他者及其抵抗:公共園地與創用CC〉,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