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8
Creative Commons(該組織以下簡稱「CC」)之創辦人 Lawrence Lessig 教授曾指出,造成公眾授權條款彼此不相容性之原因有二:其一是來自於不同的著作權人本身對於授權條款的選擇就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只希望主張姓名表示權,有些人還希望基於其原著作所改作之衍生著作亦能以相同方式授權,有些人則希望限制他人對其作品做商業使用,在不同類型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之間,所存在的不相容問題,即是屬於因為使用者偏好不同所造成;其二則是因為授權條款本身之設計所造成,有時內容類似或目的相同之授權條款會被設計成彼此不相容,如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與 GFDL 之例,若兩種授權條款皆要求改作後之衍生著作須以相同之授權方式釋出,則使用該兩種授權條款所釋出之內容自無交互使用流通之可能。
Lessig 認為,對於上述第一種原因所導致之授權條款不相容性,或可透過對於授權人之宣導與教育稍微舒緩,但由於每個人的偏好不同,因此難以將個人所選擇授權條款之差異消弭於無形,不過此種不相容至少可反映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控制偏好及需求之差異。但第二種導致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原因,則純粹是因為原有授權條款之設計不良,因而導致大眾可利用的資源被不同的授權條款割裂,此種不相容之存在,不但不具任何功能,而且阻礙了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展及資訊之流通使用[註一]。事實上,前述 GFDL 及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之精神與其所欲保護的核心自由,其實是一樣的[註二],如果因為著作權人選擇不同授權條款而阻礙了內容的再利用,實有違該等授權條款之設計目的。再者,對原本選擇該等授權條款之授權人而言,他們很可能並不樂見因為選擇了特定的授權條款,反而削弱了作品被再利用的機會。
授權條款不相容的解決之道
針對上述因授權條款設計問題導致之不相容問題,Lessig 認為解決之道在於肯定不同授權條款相互差異的同時,應將不同的授權條款標準化(standardization),在該等授權條款中加入相容性條款(compatibility clause),允許內容利用者可藉其他類似或相當的授權條款釋出內容[註三]。換言之,解決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性之方法在於促使不同的各授權條款展開對話與連結。
事實上,CC 已經開始促成不同授權條款間之相容性,創用 CC 授權條款3.0版新增了「Creative Commons 相容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註四]的規範。只要經 CC 認可、實質上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當者,則改用作品不受限於僅可適用和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釋出,但至今 CC 尚未認可任何一種授權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註五]。
負責營運維基百科的維基媒體基金會(Wikimedia Foundation)自2007年起也開始處理授權相容性之問題,該基金會之董事會開會時曾討論社群對於(GFDL 和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兩種授權條款不相容之疑慮,並決議要求 GFDL 修正,以容許如維基百科及其他大型協力發展、開放眾人編輯的 wiki 計畫,能有多一種選擇,使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3.0版或後續版本。自由軟體基金會在2008年11月3日推出了微幅修改的1.3版 GFDL [註六],依據該版本之授權條款,凡是以 GFDL 授權釋出之「大型多作者協力網站」(Massive Multiauthor Collaboration Site)內容,均可以採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之授權條款再授權釋出,但只能在特定的時間限制下進行(該協力網站上內容首次發佈時需係採 GFDL、且該等內容需是在2008年11月1日之前即被納入(incorporate)該協力網站,此外,再授權的內容只能在2009年8月1日之前於原網站發布)。
我們認為,在自由文化運動發展的過程中,創用 CC 授權條款及 GFDL 的並存某種程度與資訊產業中的標準競爭(standard competition)頗為類似,雖然在資訊產業中,標準所指涉的是特定的技術,但是對使用者而言,選用特定的授權條款與購買特定的技術產品相同,都必須面臨未來改變心意時所須考量的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s)及與其他產品或內容相容性的問題;再者,如果將兩種授權條款當作彼此競爭的標準,則該等競爭將有助於授權條款的改良。
具體言之,參與自由文化運動的創作者在選擇特定授權條款釋出其作品時,其考量因素亦類似於標準競爭過程中的消費者,消費者通常會選擇購買較多人使用的產品,加入較大規模的網路,以尋求相容於最大的產品市場,此即為使用者越多,市場力量即越強大的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或網路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如果把創用 CC 及 GFDL 兩種授權條款當作不同的網路,則創作者也會考慮二者中哪一個網路規模較大,因為採用愈多人使用的授權條款,即表示使用者的作品能與愈多的其他作品相容,進而愈有機會成為其他自由文化運動參與者的創作素材。
回到創用 CC 與 GFDL 的相容性問題,如果兩者的實質差異並不影響創作者關於作品釋出的價值抉擇及個別需求,則無論從自由文化運動集中力量推廣理念的角度而言,抑或是從創作者求取其作品被混用或其他再使用之最大可能性而言,創作者都應選擇一個較多人採用的授權條款。再者,將自由文化社群所採用的授權條款單純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當未來授權條款發生其他問題而須修改時,可由原草擬條款的組織(如 CC 或自由軟體基金會)統籌辦理單一授權條款、凝聚共識,避免不同組織間協商所產生的交易成本。
維基百科於2009年起已改採創用 CC 與 GFDL 雙重授權方式[註七],此舉對於參與自由文化運動的創作者而言,實具指標意義,因為這個改變已使維基百科的大量內容轉往 CC 授權,進而提升創作者選用 CC 授權條款的誘因;再者,如前所述,由於 GFDL 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係針對軟體說明書所設計,而後者則是針對一般創作內容,因此後者恐較符合一般數位創作者之需求。準此,本文以為,就長期觀點而言,創用 CC 授權條款有相當的可能逐漸在自由文化運動中佔有上風,如果採用該授權條款者能在自由文化運動中超過臨界多數(critical mass),則授權不相容之問題亦將自然解決。
結語
自由文化運動的目的原本在於匯集擴大可供公眾創作使用的分享資訊,但是彼此不相容的各授權條款卻將該等分享資訊不必要的割裂。GFDL 1.3版和創用 CC 授權條款3.0版雖已分別處理了相容性問題,作為推動彼此相容之起點,但如本文所述,因 GFDL 相容條款設有時間的限制,就達成完全相容之理想而言,上述處理方式仍有其侷限性,未來在發布更新版本之授權條款時,GFDL 與創用CC授權仍有空間往更高程度的相容性理想邁進。就自由文化運動之近來發展及長期觀點而言,本文基於網路外部性、組織間的交易成本及授權條款實用性等理由,認為創用 CC 授權條款有相當程度的可能在未來取得臨界多數,這也是自由文化社群以自發力量解決授權不相容問題的方法之一。
如果授權相容性之理想可以達成,則自由文化運動的推動可謂向前邁進一大步,授權內容不會因為原授權人對授權條款的選擇而喪失其他被再利用的機會,主要的開放內容計畫之間亦不會互相孤立;此外,開放內容如果可在不同的授權條款間移動,則亦可藉由市場機制呈現出不同授權條款之優缺點,理論上授權內容最終會以最佳的授權條款釋出,如此也可為開放內容的社群提供一個更穩定的授權基礎設施。
[註一] Lawrence Lessig, Re-crafting a Public Domain, 18 YALE J.L. & HUMAN. 56, 77-78 (2006)
[註二] Lawrence Lessig, Re-crafting a Public Domain, 18 YALE J.L. & HUMAN. 56, 77-78 (2006)
[註三] Id. at 77.
[註四] 創用 CC 六種核心授權中,僅「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開放與其他非創用 CC 授權條款體系相容。依據該授權條款第 1 條第 c 項規定,「Creative Commons相容授權條款」指, 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所列經 Creative Commons 認可、實質上與本授權條款相當的授權條款,此乃因為該授權條款至少: (i) 包含和本授權條款之授權要素具有相同之目的、意義及效力之條款;及(ii)明示其所提供之衍生著作,依據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尚未本地化(unported)或其他司法管轄領域之創用CC授權條款,可再為授權。
[註五]請見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最後瀏覽日期西元2010年12月28日)。
[註六]請見http://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fdl-1.3-faq.html(最後瀏覽日期西元2010年12月28日)(連結失效)。
[註七]請參見林懿萱,FDL 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性問題初探:從維基百科談起,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