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自造者的開放文化與創用CC授權

張倚瑄 /文

「自造者(maker)」秉持著創新且不再仰賴標準化的方式解決生活問題,並樂於分享、交換意見,自造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他們有個共通點,那就是充滿了動手做的熱情。近年以美國為起源地的自造文化悄然而生,並帶動了自造者運動,使製造業民主化的趨勢逐漸成形,全球各地自造空間[註1]、自造者博覽會(maker faire)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似乎意味著二次工業革命所形成的大量且資金密集的生產模式,將不再獨佔鰲頭。

長期以來製造者與使用者的高度對立,人們因為有各種不同需求,開始發掘問題並試圖解決,進而踏入「自造」的領域。在實體與虛擬社群平台的形成、個人創意位元化,透過網路與眾人分享,並與數位製造機具結合後,將想法轉化為實體物。曾有人說「數位」改變了音樂、電視、遊戲的形式,如今「數位製造」則是改變製程,相較於傳統生產製造,當今談論的數位製造是指軟體與硬體的結合。目前生活中我們所熟知的開放源碼軟體產品,如:Firefox, Android,但這種開放概念也逐漸在硬體上發酵,如:Arduino, Raspberry pi等開放硬體[註2]。

製造工具掌握在少數人手上的情況將逐漸受到挑戰,如今就算個人不購入製造機具,也可利用自造空間或代客生產的服務中心,將想法轉換為實體物。只是想法固然美好,工具也唾手可得,但要如何克服個人欠缺的技術知識呢?「分享」是自造文化的重要理念之一,亦是打破技術藩籬的最佳功臣。透過網路平台或實體社群的交流,搭配軟、硬體開放源碼(open source)的運用,將想法轉換為實體成品將不再困難。

雖然3D列印無法與自造者運動畫上等號[註3],但近年因該議題盛行而有不少文獻認為著作權是3D列印中重要的法律問題,例如:3D列印成品及設計檔案是否均受著作權保護、如何認定侵權及合理使用等議題。但是回歸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保護著作權權利人外,考量社會公益之調和且避免利用人利益遭到過度侵蝕,公眾、開放式授權之模式孕育而生。

本文以3D列印之設計檔案為例,立於自造者、開放文化理念的基礎上,觀察其授權模式,該類設計檔案之創作者在本文所觀察的網路分享平台,如:Thingiverse、Cubehero及Autodesk123D,雖也有創作人有採GPL之授權方式,但似仍以選擇創用CC授權條款為主流。他們樂於交流且相信給得多、得更多,獲得的反饋將有助於精進自己的創作,因此將繪製的設計檔案上傳到平台,作為共同創新的起點。利用人只要遵循創作人選擇的授權方式進行利用,便可自由地下載或散布。此種開放文化的影響力吸引了各路人才獻技、討論、找出問題並提出解決辦法,形成良性循環加快創新的腳步,並伴隨著提昇生活品質之效益,同時無非是一種累積社會資本的好方法。

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等開放文化的模式,除了讓你、我更容易成為自造者運動的一員外,其逐漸成形的產業生態也不容小覷。未來的生產模式將會使個人與製造的距離日益拉近,並出現在地化製造普及的現象。相較於全然地以獲利為導向的商業服務模式,自造者運動參與者無需面對龐大消費者、供應鏈之壓力,反而能盡情發揮其核心精神:透過社群力量解決問題。隨著其發想歷程、營運模式,一邊探索創新產物的市場潛力,還可能成為新創事業的起點,且可大幅降低過往創業時需承擔的資金、人力成本及風險。

雖說創用CC授權條款難免因為與商業利益之拉鋸,而產生爭議,例如曾在加拿大之訴訟案,因某創作人設定其3D列印設計檔案以「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的方式授權,不久後卻發現某公司將其檔案部分內容製成實體物於網站販售。此時該創作人究竟得否向該公司主張權利不無疑問,本文認為自造運動參與者的分享及回饋機制深值肯認,但不禁讓人思考若遇爭議時,尋求傳統法律解決紛爭是否妥當?會否因此扼殺了科技發展?反之,在社群長期運作下逐漸的潛規則(如: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是否更能鼓勵公眾樂於創作並為社會帶來正面效益呢?

本文樂觀的展望未來,在自造者的開放文化持續發展下,傳統法律規範不再是解決紛爭之唯一方式,將法制的概念引入不成文規範的既有架構上,如此或許可免於是用法律規範不良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註4],而社群潛規則將更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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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自造空間之英文源自2011年初,Dale與《Maker》雜誌開始使用makerspace.com當網址名稱。該空間的目標是讓所有人在任何時間、使用任何材料、並具備專用工具應付任何工作,以實現各種專題。另外,自造空間更衍生出知名的Techshop及Fablab,如有興趣,可進一步參考:http://www.techshop.ws/index.htmlhttp://www.fabfoundation.org

[註2] 開放硬體是一種將線路圖、佈線圖、零件表等技術資料開放給一般大眾之情形,讓所有人得依據這些資料進一步使用、改進、製造。欲有更深入了解,可參考:http://pansci.tw/archives/41991

[註3] 3D印表機只是Maker使用的工具之一,尚包括但不限於雷射切割機、數控工具機。綜觀而言,Maker應可分為不同層次,首先是直覺上在家中、車庫裡動手實踐創新的想法,次之則是進入自造空間或Start-up的階段,最後則進入有組織規模化的生產,但這與傳統所認知的大量生產並不同,如:美國的汽車公司Local Motors發展具open source精神的小批量、客製化生產。

[註4] 相關論述請見:張倚瑄,3D列印之發展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研究,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論文,頁99-102,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