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4
巴西是推動開放授權的先鋒,除了是最早將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本地化的國家之一外,最近幾年也致力於開放教育與開放授權的結合與推廣。
首先,在今年六月初,巴西更往前邁進了一步,將開放教育的相關提案介紹至巴西國會中,由巴西的教育家、政治家、開放教育專家等,聚集於聖保羅的國會前,舉辦一場活動以討論開放教育計畫並且推廣開放教育政策。該提案主要提出三大要點:1. 要求政府出資的教育資源,應以開放授權釋出給社會大眾使用;2. 公務員依其職責所產出的資源,應屬於開放教育資源,或者是應以開放近用的架構(open access framework)釋出;3. 催促政府支持開放聯邦系統(open federated systems)以傳播並典藏開放教育資源。此法案除了介紹給聯邦政府之外,也將會提供州政府參考。除此之外,位於聖保羅的教育部目前也下令要求所有的教育資料須以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分享」方式釋出給大眾。
反觀台灣,目前在我國的政府資訊中,針對「政府出版品」的法令辦法之規定最多,所謂政府出版品,依據行政院研考會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然而,該辦法之目的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但並非是以一個使大眾可免費接近政府資訊的方式,除了免費發送的政府出版品之外,人民仍須支付一定的金額來獲取政府出版品;即便已取得政府出版品,人民是否得以再利用該政府出版品仍有疑慮,因為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僅負面列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訊,因此在政府資訊中除非是著作權法第九條所規定的憲法、法律、命令、公文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或是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其他仍受著作權法保護。針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政府資訊(或政府出版品),在人民未取得國家之授權或國家拋棄著作權之前,似乎仍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雖然,目前我國已邁入民主化的發展,體認到政府資訊公開的重要性,而先後制定「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然而這些法令的本質精神,仍偏重於政府機關施政的立場上之考量,並非以民眾主動參與為依歸 。後來又經過多年之努力與跟上民主國家的腳步,我國先後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並且,於民國94年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法」,明訂政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義務,與賦予人民向政府要求取得政府資訊的權利。但我國目前仍未如英國、澳洲、美國般,針對政府資訊制訂相關著作權管理策略與著作權開放授權系統。
不過,即使我國並無相關著作權管理策略與著作權授權系統之法制,我國目前仍有不少政府機關試著了解目前的創用CC授權的運作,甚至已經直接採用,使人民得以自由接近利用的開放授權模式使用這些資源,實為一個創造與落實「政府資訊自由化」的新契機。
未來,希望我國也能如巴西一樣,進一步以大眾利益的角度思考,立法開放這些國家出資的政府、教育與學術資源。
參考文章:
1. Timothy Vollmer,Brazil introduces OER into federal legislation and adopts local government policy,2011年6月15日,at https://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27698。
2.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委託、臺灣資訊智財權網路協會執行,「善用政府資訊推動有價資訊研究專案」,2000年12月,頁7。
3.本文之照片來源:OER seminar at the Sao Paulo Legislative Assembly by reanetbr / CC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