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4
以下想法僅為個人想法,並且如你所見,有很多「如果 A 成立、則 B」的推論,是可以試著去辯證 A 不成立而整個推翻的。(當然,本文也不代表台灣創用 CC 計畫立場。)
前情提要
FreeSound 是一個 CC 音效網站,大家將自己以 CC 授權的音效檔上傳,也可以從該站下載別人授權的音效檔。FreeSound 要求你在下載音效之前先登入,這也代表你必須先註冊、不註冊不登入就不能下載。上週創用 CC FAQ 重整會議時,我們提出的疑問是,這是否違反 CC 精神呢?
我們都承認必須登入才能下載並不夠方便,甚至也提出「這是否屬於一種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如 DRM)」的想法。如果這屬於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那麼此一舉動原本就違反 CC 授權條款了!
這個問題一直延續到昨天的例會,開會時我支支吾吾,無法為自己「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註冊後才能下載,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這點提出很好的講法。不過,大概是夜晚讓人比較容易思考,晚上突然覺得,好像知道為什麼自己一直覺得這樣的論點不合理了。
我的想法 (1) 被授權人無散布的義務
公堂之上,容我比喻一下:
-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條款釋出
- 柏強將此音樂檔交給小強
- 小強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
我相信 1 跟 2 不會導致 3,因為小強此時「有權」將音樂檔散佈給他人使用,卻沒有「義務」必然得這麼做。即便是有「相同方式分享」元素的條款,都是限制「改作、並散佈時,需以同樣條款釋出」,卻不要求別人只要改了就必須丟出來,更不論「改了自己用,完全不散佈」這點其實還蠻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
如果我的想法是對的,那麼其實 FreeSound 的例子就可以是:
- (a) 作者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釋出
- (b) 作者將此音樂檔交給 FreeSound 網站
假設最初柏強跟小強的例子我們可以同意 1 與 2 不會導致 3,那麼就當然也不會從 a 跟 b 導出「FreeSound 網站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的結論。這邊甚至不需要牽扯到使用者條款(ToS)的問題,即便把 FreeSound 當成一個利用人,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我的想法 (2) 網站使用條款介入
又,講狠一點的例子:
- 甲.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版」釋出(請注意多了「非商業性」的條件)
- 乙. 柏強將此音樂檔上傳到 example.com
- 丙. example.com 要求別人必須先付費,才能下載這首柏強的音樂
若有這樣的例子,我十分相信在「乙」這一步時,柏強必然同意了 example.com 的使用條款、條款裡也必然有關於「丙」這個步驟的相關約定事項。此時,「丙」肯定不違反任何 CC 條款(因為在同意 ToS 時,等於柏強跟 example.com 額外約定允許商業利用),但我們能不能說 example.com 違反了 CC 精神呢?
雖然我很努力不要碰觸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塊(理由容後再述),但我相信答案是「並不違反」。允許權利人與利用人額外約定超越授權條款的事項、以免除授權條款的條件限制,正是 CC 允許的彈性,也因此更體現自由選擇這一點。
或許有個爭議是,example.com 是否不該制定這種 ToS,要求使用者必須授與其商業利用的權利?其實我想這也不是問題,畢竟沒有人押著柏強把檔案傳上去,柏強當然有很多選擇,包括自己架站來散佈、傳到別的(沒有這項約定的)平台等等。利用別人的服務,就守別人的規則 — 我相信這也是 CC 的一部分。
我的想法 (3) 在使用條款介入後,可能衍生的問題
但「甲~丙」的例子裡再加上這種狀況,我就不很確定會造成什麼影響:
- 丁. 他人從 example.com 上下載的、柏強的音樂,是經過 example.com 加工、放入 DRM 機制阻止散佈的檔案
這種情況顯然有點麻煩:若該音樂檔以 CC 授權、就不能相容於「會阻止散佈的 DRM」,這是在授權條款裡已經寫好的東西、無可妥協。我想這種狀況下,example.com 或許可以主張網站與柏強間完全依據 ToS 行動、無視 CC 授權(請想做是種平行授權,柏強在同意 ToS 後等於與 example.com 另行訂立了完全不同於 CC 的授權條款),因此網站有權加上 DRM 機制而不致違反 CC 授權條款。但這時,我就不確定柏強能不能對大眾說從該網站下載的音樂將以 CC 授權了,這邊畢竟有衝突。
結論,與隱藏的前提
總之,我的主張是 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必須先註冊登入後,才能下載別人以 CC 授權之音樂檔的行為,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如果這樣的推論正確,那我們甚至不需要處理「限制需登入,是否屬於在著作中加上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這點。
我在內部發這封信闡述我的論點時,易原跟莊老師的回應提醒了我,上述都必須先建立在「柏強是此音效檔的創作者,握有此音效檔之權利」這個大前提上,若上傳檔案者並非權利所有人、那麼很可能打一開始便無權就此著作簽署網站的使用授權條款。
與此相關、或對立、或衍生的各種討論,在台灣創用 CC 計畫裡還有一些;我先以本文描述一下我的看法,當然也可以期待同事提出自己的觀點、充實一下我們家網誌啦~ 當然我也很希望聽到讀者您的意見,目前台灣創用 CC 網站還沒有開訪客留言(新版寶莉已經在處理中、並有規劃討論功能了),如有想法,歡迎到創用 CC 討論室,或我的網誌留言。
CC 精神?
剛提到我盡量不想碰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個問題,我對 CC 有這些想法:
- 較 GPL 等自由軟體運動,CC 提供權利人更多種彈性,藉此邀請權利人釋出部份權利(相對就是僅保留部份權利)與他人共享。
- CC 試圖以定型的條款、易懂的元素,降低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法律上的認知負擔;在複雜度降低的情形下,希望權利人更願意給、利用人也更敢拿。
- 所以,CC 如莊老師曾說的,是為了促進流通而存在。我想更擴張一點說:CC 希望所有的創意都能發揮最大威力。(我承認這是我投影片裡的話 XD)
但其實我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我甚至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與雷席格教授完全相同。這無所謂,因為除了這些比較抽象的東西之外,我們可以真實地拿授權條款來實踐我們的想像。無論我們對 CC 的想像如何,我們至少可以同意這些已經化為嚴謹文字的條款是我們的公約數(若不是,我們就會在下一版修改,或是選擇不支持),因此我可以拿「精神」這件事情要求自己、或許再加上自己所屬的組織,但若要與外界對話,講條款應該是比較可行的。
要是 CC 只是個倡議精神的組織、而沒有提供這些授權條款,那就我個人觀點,這是個只有口號卻難有行動的組織,我可能就不會支持。